鄭 對 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934/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September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Capacity to Pay – Legal Aid – Husband's income insufficient to meet wife's maintenance claim – Nominal maintenance awarded – Child maintenance reduc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Wife's Maintenance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Male pays daughter maintenance HK$1,000/month; Male pays female nominal maintenance HK$1/year; No costs order.

Case No.FCMC 13934/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Sep 2017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934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年第 13934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7年9月5至6日
判決日期: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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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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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內簡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這是一宗有關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案主要爭論在離婚後男方是否應付贍養費給女方,又若是有這樣的需要的話,他可負擔的金額將會是多少。

背景

3.男方現年39歲,女方現年34歲。訴訟雙方都是在中國出生。訴訟雙方為小學同學,在大約2004年開始交往。在2008年,女方意外懷孕。在2008年5月,雙方在國內舉行婚宴。他們的女兒(以後簡稱為“女兒”)於2008年12月在香港出生。在2011年11月,雙方在香港辦理結婚手續。

4.在2014年9月,男方以兩年分居為理由,在案件編號FCMC 12903/2014之下提出離婚呈請。在2015年8月,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頒令許可男方撤回上述離婚呈請,並重新以兩年分居提交新的離婚呈請。

5.在2015年10月,男方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本離婚呈請。在2016年1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6.在2016年1月11日,區域法院黃瑞珊暫委法官頒令男方須由2016年1月11日起,和繼後每個月的第11日或之前,向女方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港幣1,000元,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7.在2016年4月11日,陳法官頒令訴訟雙方對兒子有共同管養權,女方對兒子有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合理探視權。

8.在2017年2月,男方和女朋友誕下一名兒子。

9.在2017年3月,訴訟雙方在陳法官席前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但不能成功解決女方的附屬濟助申索。

10.在2017年5月19日,陳法官頒令將附屬濟助之審訊定於2017年9月5日開審,並預留2017年9月6日。

11.訴訟雙方都先後提交了表格E,針對對方提問的答覆書,和自己之誓章,包括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及相關支持文件。他們也出席了審訊。

12.綜合訴訟雙方及其證人提交的證據,本席認為可將雙方的案情撮要如下。

女方的案情

13.女方的案情如下:

(1)   女方接受訴訟雙方並沒有重大的家庭資產。

(2)   但女方說在婚姻期間,男方和其姐姐合夥進行所謂「走私」的活動,將未付關稅的手提電話帶回國內出售圖利,所得之收入相當可觀。因此,對於男方所說現在從事助理電梯技工工作,平均只有大約每月港幣8,500元的收入,女方認為男方是刻意不盡力去賺取收入,令所賺取的收入遠低於應有的水平,以逃避付贍養費的責任。

(3)   女方又認為男方和女朋友與新生的兒子仍是和男方姐姐同住。她認為男方虛報他每月有港幣4,000元租金開支,以誇大其每月支出。

(4)   她認為男方並無需要每月付港幣1,000元供養父母。

(5)   女方也認為男方可從其姐姐取得資助,以應付他付贍養費的責任。

(6)   女方須照顧女兒,現在便利店兼職工作,月入為約港幣3,000元。

(7)   在節衣縮食的情況,女方和女兒每月基本開支為港幣7,000元。女方依靠其家人每月給港幣2,000元至3,000元來維持生計。

14.女方的公開要求為:

(1)   由絕對離婚令發出後接續的12個月內,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港幣2,000元;

(2)   其後,男方須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每年港幣1元;

(3)   男方須付女兒贍養費每月港幣3,000元。

男方的案情

15.男方對女方並無附屬濟助申索。

16.男方否認在婚姻期間和姐姐合夥「走私」生意。他說以前是其姐姐經營的貿易公司的客貨車司機,在香港進行運輸工作,負責從供應商取手提電話。日薪為港幣350元,每月平均收入為約港幣8,750元。

17.男方說其姐姐跟丈夫投資有道,經濟理境較為富裕,所以一直都很照顧他及另外兩位妹妹。又因為男方是唯一的兒子,父親常叮囑其姐姐要對他多加照顧。所以,縱使公司生意並非很理想,其姐姐每月都會支付給他大約港幣8,000元,作為他的薪金。在2016年9月找到現在的工作後,男方已向姐姐辭職。又由於男方已經交了女朋友,所以不方便再住在姐姐家,因此他與朋友夾份租住現在的單位。他與他女朋友及剛出生的兒子同居,每月付租金港幣4,000元。

18.現在男方是電梯技工助理,主要是學習電梯維修技術。由於是學師階段,薪金於扣除強積金後為約港幣8,000元。

19.現時的開支,每月已達萬多元。由於入不敷支,他須省吃儉用。

20.他與女朋友的兒子出生後,他亦只能提供不固定及不多的生活費給女朋友及剛出生的兒子。女朋友又由於要照顧剛出生的兒子,未能工作。女朋友及兒子現在倚靠男方及女朋友的家人提供經濟的協助,在無可奈何情況下,他的女朋友已申請香港婦聯食物援助計劃及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合援助。

21.由於能力有限,在現階段他只可勉強支付每月港幣1,000元的子女生活費。

22.男方小學教育程度,在內地從事電單維修工作,多年前曾經與一名香港女子結婚,並於2007年獲批單程證到香港定居。女方大學教育程度,修讀電視節目製作課程,在內地獲廣東省電視台聘請為電視編導。在2016年8月,女方考獲保險從業員牌照。男方認為以女方的教育程度及專業,她的謀生能力是男方的兩倍以上。

本席的意見

23.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4.LKW 對DD(2010)13 HKCFAR 582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的5個步驟。4大原則是:

(a) 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的隱含目的,是達致一項對訴訟雙方公平的資產分配方式;

(b) 公平原則的意思是不得因雙方在性別或角色上的分別而以不同方式對待他們;

(c) 為免不經不覺間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以及為促進公平原則,法官一旦初步認為要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便應仔細考慮「平等分享」原則,並應牢記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離該準則;

(d) 法庭不應鼓勵任何試圖深入回顧一段失敗婚姻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不但於事無補,而且往往消耗與訟雙方及法庭的財政和其他資源,更可能加深雙方之間的怨恨,無助他們達致和解。

25.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1)   第一步是辨清資產 ─ 法庭在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時,首個步驟是確定與訟每一方在聆訊日之時的經濟資源。

(2)   第二步是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

(3)   第三步─ 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則法庭一般要決定如何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是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   第五步便是作出裁決。

26.本席在以下按上述的步驟來處理本案。

辨清資產

27.並無爭議,訴訟雙方都沒有重大的資產。

28.在他們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方面,女方認為男方刻意不盡力去賺取收入,令自己的收入遠低於應有水平,以逃避付贍養費的責任。就這一點爭論,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   雖然男方提交了由其姐姐發出的薪金證明,男方是散工司機,但女方認為男方既不能提供稅單來支持他的說法,公司又並沒有替他開立僱員強積金戶口,所謂薪金證明並不可信。

(2)   女方又說經常見到男方和其姐姐將全新買回的手提電話或電子用品拆盒,改以簡單的包裝,以方便運送過關。對此,男方斷然否認。

(3)   就女方所說在婚姻期間男方和其姐姐合夥進行走私活動,訴訟雙方是各執一詞,但都沒有提交真憑實據。

(4)   但從呈堂的商業登記可見,涉及的貿易公司是由男方姐姐獨資經營的。男方並非股東。

(5)   按女方所說,男方經營走私活動,收入豐厚。但從背景事實可見,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的生活水平並不高。期間,雙方只是過著可說是普通工人的生活水平。譬如,女兒在香港出生,但由於男方的收入有限,女兒在香港的生育費用,需要由男方姐姐支付。在婚姻期間,雙方只是租地方住。女方來港生活以後,亦一度需要在男方的妹妹和姐姐家中暫住。從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看來,本席認為一直以來,男方只是打工仔,收入也並非豐厚。

(6)   以上第(4)和第(5)點都是比較客觀的證據,本席認為也比較值得信賴。

(7)   女方提交了由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男方的出入境紀錄證明。由此可見在這段期間的大部分時間裡面,男方都是身處內地。但按上面的分析看來,縱使男方須不時到內地工作,本席認為很可能他也只是以打工仔身分,替其姐姐在內地工作。

29.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定在婚姻期間,男方是替其姐姐工作,月入為大約港幣8,750元。

30.女方也認為男方可從其姐姐取得資助,以應付贍養費的責任。男方說在過去姐夫對其姐姐不時資助男方已經頗有微言。又說自從男方停止替其姐姐工作以後,姐姐已經停止資助男方。其姐姐資助他,只是本於親情,並非是一種責任。依法來說,本席認為不應將男方姐姐過去的資助,算為男方現在或未來的收入之一。

31.男方說在2016年初,知道女朋友懷孕後,他便想到要找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所以在2016年9月,他入行為電梯技工學徒。本席認為男方這一個說法,合乎情理。男方亦提供了僱主證明和他的工作記錄。本席認為從這些可信的證據看來,不容爭議男方現在是從事電梯技工助理工作,每月薪金在扣除強積金供款以後為大約港幣8,000元。若果成為師傅,每月薪金可以達到港幣14,000元。但男方需要進修、考試,然後才能夠成為師傅。男方現在的僱主尚未作出男方進修的安排。現在來說,本席認為是難以衡量男方會否成為師傅。

32.女方考獲保險經紀牌照。但因為需要照顧女兒,現時在這方面並無收入。現女方在便利店兼職工作,月入為大約港幣3,000元。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3.在雙方各自面對的,及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方面,男方說他的一般開支為每月港幣7,000元,其中包括租金港幣4,000元;個人開支為港幣3,740元,其中包括供養父母港幣1,000元。另外有女朋友開支每月港幣2,000元,兒子開支每月港幣3,500元。

34.女方認為男方並無租金開支。男方姐姐現在的住址,其單位建築面積約82平方米,有三個房間。上址由男方姐姐、姐夫、他們的三名兒女,和一名家傭居住。若再要容納男方、女朋友和兒子,本席認為是頗為勉強的。既然男方已經有自己的家庭,另外租一個單位居住,本席認為並非不合情理。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定男方有租金支出每月港幣4,000元。

35.本席同意在現時的經濟情況下,男方無需要每月付父母港幣1,000元。

36.如男方所說,女朋友和兒子可以申請綜援。因此在目前來說,在衡量方的經濟需要和責任時,可以暫時撇除男方女朋友和兒子的開支。因此,本席認為男方每月的合理開支為約港幣9,000元。

37.本席認定女方和女兒每月的開支並不少於港幣7,000元。

38.在本案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也到此為止。

裁決

39.從以上可見,訴訟雙方都是入不敷支。本案最重要的考慮並非在於女方的需要,而是男方的能力。按本席在前文的認定,在目前來說,男方無經濟能力付女方所要求的每月贍養費。

40.在本案來說,因條件所限,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本席打算維持男方須付女兒每月港幣1,000元的贍養費命令。同時,也作男方須付女方每年港幣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若他日男方經濟環境改善,而女方仍有需要的話,女方可考慮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上調男方應付女方的贍養費。

41.無疑,女方和女兒現時的生活費是十分之困難,居住環境也甚為惡劣。女方應考慮儘快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合援助,以改善女兒的生活環境。

42.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1,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7年10月11日,以後每月第1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持有的交通銀行戶口,或其他女方指定之銀行戶口。

(2)   男方須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早者出現為準。

(3)   第18條的聲明。

訟費

4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主要爭論在男方在經濟能力上應每月付女方多少贍養費,涉及金額數目也不大。若雙方都能夠放下成見,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來解決問題,很可能一早可以解決案件。雙方都是法援人士,本身的資產和收入都十分有限。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高覺輝律師行代表出席審訊

答辯人: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