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13/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3. 上訴人經一名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及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觸犯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名成立。他提出上訴,但遭上訴法庭(由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及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組成)駁回。他取得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後,現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他曾蒙受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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