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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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及另外3項涉及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罪名。裁判官就第一項的「不小心駕駛」罪判上訴人監禁14天,緩刑兩年,停牌12個月,罰款 $2,000,並需要重新考牌。裁判官就餘下的每項控罪判罰款$3,000。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並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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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1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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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及另外3項涉及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罪名。裁判官就第一項的「不小心駕駛」罪判上訴人監禁14天,緩刑兩年,停牌12個月,罰款 $2,000,並需要重新考牌。裁判官就餘下的每項控罪判罰款$3,000。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並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6年4月7日早上8時許,上訴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沿廣東道北行駛至弼街交界時,上訴人越過前面車輛駛入對面行車線,再右轉入弼街。此際,一名64歲女士由北至南橫過弼街。女行人在橫過馬路三分二時被上訴人的貨車左邊車身撞到而受傷。那女行人不幸地在5天之後重傷死亡。案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交通正常。 上訴理據 3.上訴人填寫表格102[1],附上一頁手寫理據。上訴人指他是家中經濟支柱,依靠駕駛客貨車維生,有關判刑使他面對很大的經濟壓力。上訴人希望法庭能發回駕駛執照,但「同意及接受其他判處。」 上訴理據的討論 4.裁判官是因應案情、控罪的性質和上訴人的求情因素才作出判刑。 5.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指出:
裁判官認為案情較「普通不小心駕駛案件嚴重。」[3] 6.裁判官說上訴人在4年之內,干犯了3次不小心駕駛的罪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要「重溫交通規條,以及令他能理解到要擁有駕駛資格這種特權,他得對駕駛及道路規則有正確的態度和認識。」[4] 7.裁判官亦知悉上訴人是以駕駛客貨車維生,是職業司機,但在考慮社會大眾,特別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才作出判罰。而在本案,那女士更不幸地因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而喪生。本席認為在這基礎上,裁判官的判刑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而判處亦不是過重。 結論 8.綜觀各項因素,本席駁回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本席不作出任何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