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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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2017年2月26日00:35時,警員在屯門市廣場1期附近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因此向被告搜身,在被告身上搜出共十二包內含共4.33克可卡因的固體、一叠紙幣共港幣8,674.90元及人民幣2,193元,警員亦在被告手持的手提袋內搜出四部手提電話。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是為了1,400元的報酬為人把這些毒品從元朗帶到屯門給其他人,他自己並沒有吸毒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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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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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透露,2017年2月26日00:35時,警員在屯門市廣場1期附近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因此向被告搜身,在被告身上搜出共十二包內含共4.33克可卡因的固體、一叠紙幣共港幣8,674.90元及人民幣2,193元,警員亦在被告手持的手提袋內搜出四部手提電話。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是為了1,400元的報酬為人把這些毒品從元朗帶到屯門給其他人,他自己並沒有吸毒習慣。 3.在2017年2月份,案中的毒品的黑市價格約為港幣7,500元。 4.被告人現年28歲,他沒有刑事紀錄。根據不受爭議的認證經歷口供,他任職廚師,未婚,與家人同住。 5.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只是為了1,400元酬勞犯此案,他現在已深感後悔。辯方呈交了被告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判刑指引。本案涉及可卡因,因此應用在販運海洛英的劉德明案在本案亦適用。販運數量上至10克者,判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監禁。 7.本席考慮了本案涉及共4.33克可卡因,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在被捕時已即時承認罪行,在本法院亦第一時間表示會承認控罪,本席以兩年九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並且給予他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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