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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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在2017年3月1日晚上,警員在屯門龍鼓灘路看見被告人神情慌張,手持一個白色紙袋,警員表露警察身分,被告便轉身逃跑,他被警員追獲之後更加不斷掙扎,最終被警員制服。在被告掙扎時,被告人的白紙袋跌落地上,四個載有氯胺酮白色粉末的膠袋從紙袋跌在地上。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為了3,000元報酬運送這些毒品。

Case No.DCCC 490/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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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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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7年9月18日
出席人士: 侯偉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律師林佩珊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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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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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透露,在2017年3月1日晚上,警員在屯門龍鼓灘路看見被告人神情慌張,手持一個白色紙袋,警員表露警察身分,被告便轉身逃跑,他被警員追獲之後更加不斷掙扎,最終被警員制服。在被告掙扎時,被告人的白紙袋跌落地上,四個載有氯胺酮白色粉末的膠袋從紙袋跌在地上。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為了3,000元報酬運送這些毒品。

3.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共431.4克結晶體,內含71.18克氯胺酮,這些毒品估計零售價格大約港幣11,000元。

4.被告人現年24歲,有四次刑事紀錄,但與毒品無關。

5.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中二程度,本來任職倉務員,自2016年10月開始失業,他並非吸毒者,他是為了賺快錢而犯下本案。但是被告人現在已經後悔,他被捕時即時承認罪行,而且在第一時間於庭上表示認罪。

6.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許守城案已經定下判刑指引。販運氯胺酮50至300克者,判監6至9年。本案毒品是71.18克的氯胺酮,本席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7.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4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