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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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7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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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喺公訴書上面係面對一項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經過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係就住較輕微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嘅詳情指,喺2014年9月17號,被告人係非法販運67.60克嘅固體內含67.30克嘅一般知道為「冰」毒嘅毒品。換句話說,佢管有嘅毒品亦都係呢一個份量。 有關案情嘅撮要就係話,被告人喺案發當日喺街上面,被穿著軍裝嘅制服嘅警員截停,然後喺佢嘅內褲裡面搜出一個膠包,內有另外三個較小嘅膠包,而喺三個較小嘅膠包裡面總共係載有嗰67.60克嘅晶狀固體。 當其時被告人就係被警方以管有危險藥物嘅罪名拘捕。喺警誡之後,佢係承認嗰啲係「冰」毒,同埋係買嚟自己服用嘅。 有關過去嘅刑事定罪紀錄方面,被告人有十九次嘅定罪紀錄,係有十二次喺法庭出現嘅--喺法庭應訊嘅情形之後有十九個嘅定罪紀錄,當中有七個嘅定罪紀錄就係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被告人喺1985年7月份嘅時候,曾經就住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當其時喺荃灣裁判法院判監18個月嘅。被告人對上一次嘅定罪就係管有危險藥物,日期係2013年10月23號,喺九龍城裁判法院,當其時係判處6個月嘅監禁。被告人最後一次離開監獄係2013年12月11日,換句話說就係佢干犯今次控罪之前大概九個月嘅時間。 喺求情嘅陳詞裡面得知,被告人57歲,教育至小學五年班嘅程度,已婚,佢係一個12歲嘅孩子嘅男仔嘅爸爸,但係就嗰個孩子同呢個被告人嘅前女友住喺內地,亦都知道被告人曾經係一個裝修工人,同埋亦都係一個承辦商嚟嘅,大概每個月,如果巿道好嘅話,係收入有三萬左右。 喺呢個判刑之前,法庭聽取咗戒毒所報告,裡面詳細交代呢個被告人嘅背景,但係就冇咩嘢特別嘅事情需要處理,所以唔喺度重複嘅。 代表被告人嘅李大律師好公平咁樣指出,就係話根據有關嘅案例,即時監禁係唯一一個處理嘅方法,喺今次嘅案件裡面。至於呢一個監禁嘅刑期嘅長度的話,李大律師亦都接受,根據莫祖迪嘅案例裡面引述嘅其他案例,似乎一個刑期就會係,即使考慮埋呢一個潛在風險嘅加刑因素之後,似乎應該係大概三年左右嘅。 有關判刑:首先,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最高嘅刑罰經過公訴嘅程序處理之後,係罰款$1,000,000同埋監禁7年嘅。一如提到,較早時候提到,喺判刑之前,根據法例嘅要求,法例就係《危險藥物條例》54A條,係傳召咗一個戒毒所報告,報告返嚟內容得知,被告人已經唔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所以認為係不適合接受戒毒所療程嘅。 無論係代表控方嘅葉大律師同埋李大律師,代表辯方嘅李大律師,都係喺判刑嘅過程裡面提醒咗法庭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祖迪呢一個嘅案例嚟到協助處理被告人嘅判刑。李大律師接受,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牽涉嘅「冰」毒嘅份量,同埋過去被告人曾經就住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佢並不爭議法庭係需要就住呢個潛在風險作出一個加刑嘅處理。另外,控辯雙方亦都係提醒法庭關於呢一個莫祖迪案例裡面提到嘅另外一個案例,就係HKSAR v Lau Chi Chiu,咁喺Lau Chi Chiu裡面,當嗰個案件裡面嘅上訴人亦都係喺經過審訊之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不成立,但係較輕微嘅管有罪名成立,該案牽涉嘅毒品係63克嘅「冰」毒,原審嘅法官採納咗18個月嘅判刑起點,然後就住呢一個嘅潛在風險加刑因素加刑18個月,達至最後得出嘅3年嘅刑期。上訴嘅時候,上訴庭所需要考慮嘅爭議點就係話,是否應該給予嗰個上訴人三分之一嘅扣減,因為佢由頭到尾都係承認呢一個管有嘅事情,而上訴庭決定就係應該給予三分之一嘅扣減,所以就住呢一個方面係批准呢個刑期嘅上訴。但係關於嗰個原審法官嘅判刑起點同埋嗰個加刑,就住潛在風險嗰個加刑幅度,上訴庭係覺得完全正確嘅。 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就住呢個67.30克嘅「冰」毒嘅含量,我認為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係18個月嘅監禁,18個月嘅監禁。另外,由於今次已經係被告人第八次就住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而佢係喺對上一次離開監牢之後,係九個月之內就干犯今次嘅罪行,佢係一個慣犯,我裁定呢一個係一個加刑因素,我係就住呢一個加刑因素會加刑3個月,嚟到嘗試令到被告人唔好再喺將來干犯同類嘅罪行--個阻嚇被告人,阻嚇被告人喺將來干犯同𩒏嘅罪行,呢一個嘅加刑就會導致到嗰個刑期去到21個月嘅監禁,即係18嘅判刑起點加3個月,去到21個月嘅監禁。 另外,我亦都裁定一如李大律師所接受就係話,呢一個被告人今次管有呢啲毒品裡面係一個潛在會發放嘅風險,所以就住呢一個嘅加刑因素,我亦都認為需要加刑嘅。我亦都提番出嗰啲背後嘅理據,話點解係有呢一個潛在風險,就係話被告人佢管有呢一啲「冰」毒嘅時候身處喺旺角,就係距離喺元朗嘅屋企一段路途,牽涉嘅「冰」毒嘅份量係67.30克,就算根據番被告人自己所講嘅佢服用嘅份量,呢啲嘅「冰」毒都會係能夠足以佢服用成個月嘅,亦都係一個頗多嘅份量嚟。另外,被告人有之前一次嘅販運危險藥物嘅定罪紀錄。再者,被告人話佢自己係一個裝修工人,或者係判頭,而佢嘅收入就會視乎巿場嗰個巿道而定。我裁定以上嗰啲所有嘅因素顯示,呢一個被告人嘅管有呢一啲「冰」毒係一個潛在發放嘅風險,所以亦都係被告人需要就住呢一個嘅加刑因素,佢個刑期需要被加重嘅。 喺考慮到頭先提到嘅案例Lau Chi Chiu裡面,我認為今個案件裡面一個合適嘅就住潛在風險嘅加刑嘅幅度係18個月嘅監禁,18個月嘅監禁。換句話說,喺進行所有加刑嘅因素之後嗰個刑期,就係39個月嘅監禁,39個月嘅監禁。 被告人由一開始已經係向法庭表達佢承認管有呢一啲嘅危險藥物,所以我認為佢應該得到認罪之後嘅三分之一扣減。喺給予佢認罪之後三分之一扣減之後嘅刑期,就變成係26個月嘅監禁,又或者係兩年零兩個月嘅監禁。26個月嘅監禁,兩年零兩個月嘅監禁,呢個係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