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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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06/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506 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3005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澤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12月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2017 年1 月10 日下午6 時許,上訴人因與本案無關的事情被帶到葵涌警署調查。控方第二證人(一警員)在警署搜查室內搜查上訴人的銀包時,發現一姓名為金輝的身份證。隨後,上訴人就此控罪被警員拘捕。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拾得此身份證,並打算把它送往警署。

3.控方第一證人金輝表示他早在2016 年11 月28 日在旺角已遺失了此身份證,他不認識上訴人,也從沒批准任何人保管其身份證。

辯方案情

4.上訴人表示他家住大窩口邨一樓宇的二樓。二樓對下一層便是地面。地面設有管理處和保安員,上訴人通常是使用樓梯往返家中的。

5.在2017 年1 月9 日晚上,上訴人返家途中,在二樓的梯間看見此身份證。他感到奇怪,遂拾起此身份證看看,但他並不認識相中人。

6.因當時夜深,上訴人打算翌日才將身份證交往警署。翌日下午,他接獲女朋友電話,相約當天稍後時間前往荃灣愉景新城用膳。上訴人謂他打算先往愉景新城附近的荃灣警署報案後,才往愉景新城用膳。

7.下午五時多,當上訴人離開家門時,他卻被兩名警員截停。上訴人謂他從沒打算把身份證據為己有。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沒有提交任何的上訴理據。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只是重提他在裁判法院的抗辯理由。

討論

9.裁判法院上訴案件,除非裁判官在作出事實方面的裁決出現不合邏輯或內存不可能性的情況,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列出她不接受上訴人證供的原因。簡要而言,裁判官指上訴人有充分機會將涉案的身份證交予大廈的保安員或管理處,因為身份證有機會是大廈的住客遺失的。上訴人不單沒有這樣做,連作出這樣做的念頭也沒有產生過,這不合邏輯。另外,裁判官也完全看不到上訴人為何需大費周章,捨易取難將身份證交往警署,她因此信納上訴人並沒有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該身份證。

11.在看過裁斷陳述書的上文下理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

12.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刑事檢控專員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