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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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月17日晚上10時許,一隊警員在旺角通菜街近山東街遇見被告。被告看見警察之後,馬上轉身及急步離開。警員在通菜街31號外截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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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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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月17日晚上10時許,一隊警員在旺角通菜街近山東街遇見被告。被告看見警察之後,馬上轉身及急步離開。警員在通菜街31號外截停被告。 3.警員搜查被告,在被告的左前褲袋內找到以下物品:
4.政府化驗師其後確認:
5.警方撿取的毒品總共有14.47克固體,內含13.26克可卡因。專家估計有關毒品的市值約為$20,099元。 6.此外,被告身上有現金$3,600十多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23歲,是家中獨子,父母健在。 8.辯方說被告曾經因吸毒而進入戒毒所,在2014年離開戒毒所。 9.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收取大約$4,000至$5,000元報酬來支持他吸毒的習慣。被告在2016年12月開始沒有工作,因此鋌而走險,干犯本案。 10.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被告雖然只有23歲,但是從2010年4月開始,總共有三項定罪,都是涉及毒品。被告在2013年12月被判入戒毒所,辯方說被告在2014年離開戒毒所。 12.被告所手寫的求情信中說因為本案而被還押十個月,已經有所反省,明白做人道理,答應家人會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13.本席認為當被告在2013年進入戒毒所時,就應該要有改過自新的念頭。被告能否自新,誠如他的代表大律師所說,完全靠被告自己,並不是由法庭、並不是由家人朋友,而是被告自己給自己再一次的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在2014年已經離開戒毒所,但是在2017年仍然因為毒品販毒,這只能夠說被告不珍惜機會,自我沉淪毒海。 14.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從涉案毒品的包裝而言,那八包毒品都有三種不同的份量,而市價約值$20,000多元。被告雖然沒有工作,但在被捕時,他身上仍有$3,000多元。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一經審訊而定罪,他所面對的刑期會更加長。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而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5.本席打算從輕發落,雖然本案涉及13.26克可卡因,但是本席仍然以較低的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 16.本席希望23歲的被告應該醒一醒,看清楚自己,身為獨子,是否有責任盡孝道,照顧在生而五十多歲的父母。否則被告只會沉淪毒海,浪費青春甚至生命在監獄和那條不歸路。被告自己能夠痛定思痛,改過自新,這才能夠真正對得起父母,真正對得起仍然身體健康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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