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國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37/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7.
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屈麗雯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企圖盗竊罪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緩刑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延聘大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時則由 莊 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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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3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444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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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屈麗雯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企圖盗竊罪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緩刑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延聘大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時則由莊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6年8月7日,姓梁的第一控方證人和朋友在大埔一足球場踢足球。第一控方證人把他的黑色旅行袋放在淋浴間外,然後拉上浴簾洗澡。期間,第一控方證人打開浴簾,發現一名身穿黑衣的男子背著第一控方證人。那男子用手拉開第一控方證人那黑袋的白色拉鍊。那男子發現有人察見後便急步離開更衣室。第一控方證人和他的朋友 (第二控方證人) 追著那男子。第二控方證人在球場外截停上訴人。第一控方證人確認上訴人便是在更衣室內所見的男子。後來警員到場並警誡上訴人。上訴人說他因大便需要,入了更衣室,但找不到出口,亦說「我冇偷到個袋」。 3.上訴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4.上訴人一方的完備上訴理據 (2017年3月4日) 指出 :
上訴理據的討論 5.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她在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下,自當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6.本席認為案件的重點在辨認犯案者的證據。成也敗也亦是這一點。上訴人一方的第二項上訴理由似乎有點內在矛盾。從辯方在原審時盤問證人的方向,辯方是指證人認錯人。在這基礎及角度上,上訴人一方所指那黑衣男子是否企圖偷竊可說是和上訴人不相干。 7.上訴人並不爭議他在現場被警誡下說話的自願性。這亦表示上訴人雖然不在更衣室內被截停,他承認曾到更衣室內。從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案發時在更衣室內並沒有其他身穿黑衣的男子。裁判官在聽取控方證人的證供後,
8.裁判官亦認為兩名證人在「進行一個接力式的追截」[2] ,繼而把上訴人截停和稍後交給到場的警員。裁判官用了4頁篇幅[3]來分析這「接力式的追截」,裁判官認為:
9.雖然本席認為上訴人一方的第二項理由是有矛盾的,但那黑衣男子拉開一個屬於他人的衣物袋[5],本席認為從任何角度來看,這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6] 。 10.事實上,從辯方所提供的案發更衣室的草圖[7]來看,更衣室或淋浴間的地方和公廁是分隔開的。公廁的範圍內明顯地有一處出口,而這出口根本不用經過更衣室的範圍。上訴人如果有如他在警誡下所說他因人有三急而進入更衣室,他理應「衝入」那公廁範圍,而從公廁範圍的出入口離開。 11.縱觀各項因素,本席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12.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陳德餘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