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沅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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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7月27日,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4.96公斤氯胺酮。2016年11月28日,他因同一罪名被原審法官(邱智立法官)判處即時入獄14年2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Case No.CACC 374/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7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374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56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TANG YUEN CHEUNG (鄧沅璋)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12月4日

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2016年7月27日,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4.96公斤氯胺酮。2016年11月28日,他因同一罪名被原審法官(邱智立法官)判處即時入獄14年2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2.本庭在聽畢申請人及答辯方的陳詞後認為,申請人的刑期是合適的;除了認罪後的三分一扣減,卷宗裏並未顯示刑期有進一步下調的理由。

3.申請人的申請駁回。

(潘兆初)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