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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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答辯人(“男方”)於2016年3月17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要求調低給予申請人(“女方”)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的金額。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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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3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 2013 年第 3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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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更改贍養費) ------------------------- 1.這是一宗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答辯人(“男方”)於2016年3月17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要求調低給予申請人(“女方”)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的金額。 背景 2.女方於1977年出生,現年40歲;男方於1982年出生,現年34歲。雙方於2011年3月認識並發展成為情侶,其後於粉嶺租住單位同居,於2012年1月女方誕下孖生兒子(“兩名兒子”)。答辯人自2012年7月離開同住的居所。 3.於2013年1月女方獲批法律援助向男方發出原訟傳票,申請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及要求答辯人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於2013年7月23日法庭頒令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給女方,而男方有合理探視權。 4.雖然女方當時的代表律師曾於2013年4月10日成功將原訟傳票及相關文件親身送達給男方,但男方並沒有出席法庭聆訊,亦未有按法庭命令呈交經濟狀況資料。在男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法庭於2014年1月15日頒令男方須支付兩名兒子贍養費每月港幣9,000元予女方,即每名兒子每月港幣4,500元。 5.在贍養費命令頒布後,男方並沒有向女方支付贍養費。女方獲批法律援助向答辯人追討拖欠的贍養費後,於2015年9月16日向答辯人發出判決傳票。於2016年3月17日,男方提出傳票申請更改贍養費金額,由原來須支付兩名兒子贍養費每月共港幣9,000元調低至每月港幣2,000元,即每名兒子每月共港幣1,000元。 公開建議 6.女方要求每月共港幣9,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但指出於加以節儉的情況下,女方可以接受每月贍養費調低至港幣8,000元。 7.男方於傳票申請中要求由原來須支付兩名兒子贍養費每月港幣9,000元調低至每月港幣2,000元,即每名兒子每月港幣1,000元。雙方確認男方自2017年1月開始,每月支付港幣5,000元。而男方於審訊開始前的公開建議指他願意繼續支付共港幣5,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每月贍養費。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8.就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相關的法律條文為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第(4)款,有關條文如下:
9.法例中並沒有列明法庭在處理申請時要考慮的各種因素,不過於第10條第(2)(b)款中有指法院作出要求父親或母親須定期向申請人支付款項作為未成人的贍養費的命令時,該款項須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的金額。 10.法庭亦考慮了案例L v W (FCMP167/1998)一案中,法庭於2005年7月4日的裁決的第15至16段,當中指出法庭在處理上述條文所指更改贍養費的申請時,可行使酌情權,並於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下,當中包括雙方各自及子女的經濟狀況、收入來源及經濟需要,以及任何相關的情況的改變等等,而法決定一個合理的贍養費金額。 11.於本案中本席需要作出裁決的事項如下:
男方的證供 12.男方中三畢業後,升讀工業學院。於累績了足夠的工作經驗後,考取了電工A牌,並從事相關的工作。男方於2012年與朋友開立了一間以無限公司註冊的工程公司承接辦公室裝修和維修工程。但由於公司業積不好,利潤不高,所以於2013年結束公司。 13.男方於2013年10月30日起受僱於另外一間公司任職技術員,月薪港幣15,504元,直至2015年12月31日被遣散,獲得一筆港幣36,173元的一個月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男方由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間失業,他於2016年6月1日開始新工作,現於一間連鎖百貨公司任職維修技工,月薪港幣16,000元。 14.男方現時單身,與母親同住於大埔的公屋單位,由男方負責支付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及雜項家用開支。 15.資產方面,男方報稱現時持有兩個匯豐銀行戶口,戶口結餘為港幣126.65元。他於一通證券持有一個投資戶口,戶口結餘為港幣6.3元。另外,答辯人的強積金權益結餘價值為港幣188,872元。 16.債務方面,除了信用卡欠款,答辯人報稱於2015年12月向匯豐銀行貸款港幣137,916元,需分18個月還款,每期港幣7,662元。不過答辯人指該貸款的實質借貸人及還款人是他的二姐姐。 17.就男方現時每月開支,可見於男方2016年5月25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如下:
18.根據男方的表格E,他每月開支總額為港幣18,426元。於庭上男方進一步解釋有關表格E内的恆生信用卡貸款已還清,但他於2017 年5月曾向恆生銀行借另一筆港幣137,000元的貸款,而每月的還款額為港幣5,900元。就供養父母的金額,男方表示由於自2017年1月起,他每月給予女方共港幣5,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他現在只能給予母親港幣3,000元。 19.另外,男方於表格E中報稱因為經濟結据及訴訟困擾引致失眠,現轉介精神科治療。男方提供他於雅麗氏何妙齡娜打素醫院的覆診預約紀錄,顯示他首次應診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但男方未有就他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提交任何醫療紀錄或報告。 女方的證供 20.女方擁有大學學歷,主修音樂,曾從事私人教授鋼琴老師、學校老師及私人小組的教育工作。女方表示多年前全職教授鋼琴時,每月收入可達至港幣20,000元。於兩名兒子出生前,女方最後的工作是教授小組式的課堂,月入大約港幣12,000元。在兩名兒子出生後,女方亦曾任職中學音樂代課老師約一個月。 21.女方現為家庭主婦,獨力照顧兩名兒子,並與兩名兒子居於公屋單位。女方及兩名兒子現時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每月金額約為港幣13,000元。 22.資產方面,女方持有一個恆生銀行戶口,戶口結餘為港幣223.19元。女方的強積金權益價值結餘為港幣20,403元。另外女方持有一份儲蓄人壽保險退保現金價值為港幣24,814元。除了信用卡每月簽賬還款額,女方並沒有任何債務。 23.女方及兩名兒子的每月開支,可見於女方2016年4月26日存檔的表格E,如下:
24.女方於法庭上更新及補充了她表格E内的資料。於一般開支中,女方指每月租金現時增加至港幣1,800元(由獲發的綜援金額中實報實銷),而其他開支為港幣300元是女方飼養兩隻貓每月的支出。女方指於個人開支中港幣379元的其他開支可取銷,因為有關的恆生信用卡分期還款已還清。 25.另外,女方指出兩名兒子今年5歲,現就讀幼稚園中班,兩人每月學費共港幣3,230元,於2017年9月將升讀高班,而兩人學費連午餐將提高至每月港幣4,700元(均由獲發的綜援金額中實報實銷或從政府學券中扣除)。假期消費兩名兒子每月共港幣800元,包括圖書、玩具、零食,偶然逛街、食飯及到主題公園的費用。 26.女方指稱她因經濟及照顧兒子事宜而有情緒問題,現仍須定期到九龍醫院精神科及臨床心理科覆診。女方提供了覆診預約便條、醫院發出的的覆診證明書及社署向女方發出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的證明,但女方並未有就她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提交任何醫療紀錄或報告。 證據分析 男方的經濟狀況 27.就男方的收入及經濟來源,女方指稱由於男方的匯豐銀行往來戶口長期有頻繁的存款,金額由港幣1,500元至港幣20,000元不等,而男方在接受盤問時並未能就該些存款逐一作出合理解釋,以及在回答問題時採取迴避的態度,加上男方於作供時同意他於2012年以公司名義承接辦公室工程賺取收入外,亦曾以個人名義承接簡單的數百元的工作,並於工程工司結束後,曾收到以前承接工程的尾數,所以女方相信男方除了現時在一間連鎖的百貨工司任職維修技工外,另外有兼職承接工程賺取外快。 28.女方亦希望法庭信納男方沒有全面及真確披露經濟資料,因而作出不利於男方的推論,推論來自他正職以外承接工程兼職的額外收入保守推算應至少每月港幣4,000元。 29.法庭考慮了男方的證供,接納他現時於一間連鎖的百貨工司從事維修技工的工作,而工作時間為每星期一至六早上8時半至下午6時。由於連鎖百貨工司的業務關係,有些時間更需要加班,亦沒有額外金額補償,只以時間補償。本席亦接納男方所指由於於2013年與朋友合伙經營的工程公司結業後,已不能成為合資格電業承辦商,亦不再符合相關電力法例,所以並沒有承接工程賺取外快。本席亦認為於其後收取的工程尾數的金額亦相當有限。 30.就男方於匯豐銀行往來戶口長期有頻繁的存款,本席接納男方的解釋,亦留意到男方的月結單内亦有相應的提款、轉帳支出或以易辦事方式支出到馬會戶口。本席同時亦考慮了男方解釋指稱有時候是他自己存入現金,而有時候,某些款項是他在較早前從戶口提款出來並加上他身上的現金一併存回戶口。某些存款則是借給朋友李先生使用賽馬會投注戶口李先生所存入的款項,亦有部分存款的來源是來自他的二姐姐,目的是周轉以便男方可以經戶口繳款。 31.於審訊的第二天,男方提供了新的文件,證明部分存款的來源是來自二姐姐。雖然男方未能就每一項存款提出文件證明,但法庭考慮了他的講法及有關文件,信納他與二姐姐的關係密切。男方曾替二姐姐申請銀行貸款,而二姐姐亦有資助男方到泰國旅行。男方指稱,二姐姐的存款不但供他周轉,而當中從新的文件中可見二姐姐轉帳給答辯人的部份金額並非小的金額,而是可以多至接近港幣20,000元。法庭考慮到姐弟之間有銀行轉帳或現金存款的往來不一定有影相或留下收據以作記錄及證明,本席亦接納新的文件為例子顯示了男方與二姐姐之間帳戶往來及轉帳存款的頻繁狀況。 32.本席信納男方現時只有一份正職,並無其他兼職收入。但從男方與二姐姐的銀行戶口往來的情況,本席可以推斷於男方經濟拮據或有困難時,他的二姐姐是有幫助他的。 33.就男方的支出的以下幾方面,女方亦作出批評:
外遊的開出 34.女方指根據男方的外遊紀錄,他曾兩次到泰國旅行,三次到澳門賭錢及18次經羅湖及落馬洲到內地與他的朋友外遊消費。女方指稱考慮到男方頻繁的外遊紀錄,實在難以令人信納他的生活及經濟拮据。 35.男方指出他曾兩次到泰國旅行,分別是於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其中一次由二姐姐資助旅費,另一次由好朋友李先生資助部分旅費。男方亦承認曾於2015年6月至7月期間,因心情不好三次到澳門賭錢,但之後已戒賭。男方亦指出其餘18次到內地(由2015年年中至2016年年中),是住在內地朋友家中,而內地消費便宜,花費並不多。 36.於指稱頻繁外遊的時段,當時男方並沒有就兩名兒子支付任何贍養費。本席信納男方於2017年1月開始支付兩名兒子每月共港幣5,000元贍養費後,並沒有多次外遊消費的情況,原因是生活及經濟上捉襟見肘。 投注賽馬會的開支 37.男方指稱他將他的賽馬會投注戶口借給好朋友李先生使用,因此戶口內的所有投注及交易,除了小部分六合彩投注外,一概與男方無關。女方指出男方的說法不合情理,以上借用戶口的安排只是答辯人的片面之詞,因此該投注戶口內的一切交易應被視為男方個人作出的交易,而該戶口顯示男方極頻繁投注賽馬及足球賽事,差不多每個賽馬日都有投注,而每月平均投注額已超過他須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港幣9,000元。 38.本席有細心考慮賽馬會投注戶口的月結單,雖然差不多每次賽馬日的多場賽事也有投注,但本席認為每月投注總額並不等同於每月花費於投注的總支出。從賽馬會月單中可見,於投注的同時也有贏錢派彩的時候,而從月結單中可見有運用贏了的金錢再作投注,所以每月平均投注的總開支並非如女方指稱的那樣高。 39.本席仔細考慮女方的批評,指男方將戶口借給朋友使用的說法,除了一張聲稱由李先生簽署的簡單書面陳述外,答辯人並沒有任何文件支持,而男方亦沒有傳召李先生宣誓作證,以證明他的賽馬會投注戶口交易與他無關。 40.但同時本席亦有仔細考慮男方的講法,他表示認識好朋友李先生多年,而大家亦有一同往泰國旅行,李先生亦有資助他部分旅行的費用,而借用男方的戶口的原因是由於李先生並不希望家人得悉他賭錢。雖然賽馬會投注戶口是可以以現金方式運作,但以銀行戶口轉帳方式的而且確比現金方式更為方便,而不希望家人得知賭錢的情況亦可以理解。本席信納男方的解釋,亦信納男方部份於銀行月結單所見的存款是由男方的好朋友李先生所存入的。 給予母親的開支 41.男方指出他自2012年7月中搬回大埔公屋單位與母親同住後恢復供養母親,從2014年開始每月供養母親港幣4,500元,於2017年1月開始,由於當時同時須要支付兩名兒子每月共港幣5,000元,所以給母親的金額下降至港幣3,000元。 42.男方指出他與母親同住及相依為命,母親年老多病,需要經常及定期出入醫院覆診及治療。男方指稱母親於較早前因患有糖尿病引致的眼疾,曾在中文大學眼科中心進行打針療程,醫療費用港幣1萬多元。男方的母親近數月更不幸患上初期腦退化症,已安排約見精神科醫生,所以需要更多照顧她的時間和金錢,而每月醫療費用亦變成恆常開支,包括醫生所建議的手術開支。 43.本席必須指出男方所指母親患上初期腦退化症、每月恆常的醫療開支金額及醫生所建議的手術開支金額並未涵蓋於表格E或證供之中,男方只於結案陳詞中提及。 44.另外,男方亦指出他的三位姐姐未有供養母親,所以只有他一人負擔供養母親的費用。本席明白為人子女在經濟能力許可下應該照顧及孝順父母,不過當育有子女並面對法庭頒布子女贍養費命令時,必須履行為人父母的法律責任,並作出取捨及安排。在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並不能忽略支付子女贍養費的責任。 45.女方認為男方母親不應只靠男方一人供養,每月供養母親的金額應該由男方及他的三名姐姐一同分擔。根據男方的證供,大姐姐與二姐姐都有工作,三姐姐雖為家庭主婦,但姐夫亦有工作。本席考慮到男方母親現年66歲,每月領取政府長者津貼港幣2,490元,而男方與母親同住,屋租、公共設施、雜費及雜項家用開支亦由男方負責支付。所以就男方母親每月個人開支,考慮了食物開支、交通開支(考慮了政府長者交通津貼,每程只需兩元)、衣服開支、醫療費用等等後,本席認為政府長者津貼已差不多足夠應付母親的開支,因此本席同意女方指稱男方每月供養母親港幣3,000元的金額可以調低。本席亦認為如有需要,男方應與三位姐姐商量,好讓他的三位姐姐明白情況及分擔母親的開支。 其他開支 46.除了供養父母以及恆生銀行信貸每月供款還款外,本席認為男方於表格E內其他各項的開支尚算合理。 47.至於男方指稱於2017年5月向恆生銀行借款港幣137,000元應急錢,每月需還款港幣5,900元,男方於作供時確認該筆應急錢未被動用,現存放於家中只作應急之用。本席同意女方指稱有關款項是答辯人自招的借款,根本沒有必要作出借貸。因此,本席認為在計算答辯人每月開支時不應亦不須考慮他每月從中支出港幣5,900元償還債項,因為男方可以直接用存放於家中的該筆並未被動用的應急錢償還分期款項。 女方的經濟情況及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48.女方現為家庭主婦獨力照顧兩名兒子,女方及兩名兒子現時領取綜援,每月金額約港幣13,000元,而有關的支出已於表格E內詳述。 49.男方指出女方擁有香港中文大學學位,並有從事教育工作及教授鋼琴的經驗,有工作及謀生能力。 50.本席有仔細考慮女方的證供及男方的指稱,本席認為女方現時獨力照顧兩名未滿6歲的兒子,就算有工作能力但工作時間亦非常有限。但本席認同女方指出於大約1年後當兩名兒子開始就讀小學一年級時她可重新找工作以賺取收入。於現階段,女方只能依賴男方支付的贍養費及領取綜援。 51.男方亦就女方支出方面作出批評。男方於結案陳詞時指出女方於月結單中清楚顯示在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6日在澳門消費,大約港幣1,500元。男方指在一個月內曾有兩次往澳門,屬於奢侈的行為。男方亦批評女方於電訊公司記錄中可見女方有兩個不同的電話號碼,分別為數碼通及中國聯通,屬於過多及非必要的開支。 52.這些事項並未於盤問中向女方提出,女方亦沒有機會作出解釋。本席考慮到女方多年來曾經於一個月內往澳門兩次,以及有兩個電話號碼並不代表女方的消費奢華。本席亦有留意到兩個電話號碼費用的總金額並不算高,只是數百元。考慮了整體的證供,本席信納女方於表格E中所表述女方及兩名兒子的經濟支出是合理的。 總結 53.就男方的申請,本席於聽取及考慮了所有證供後,本席相信男方與女方於分開居住後對對方的情況及經濟狀況不盡了解,而雙方分開前認識與共同生活的時間亦很短,加上由於關係破裂的關係,亦對對方不盡信任。 54.而事實上男方於2012年年中離開共同居所後直至2017年1月期間並沒有就兩名兒子支付任何贍養費,全由女方倚賴綜援獨力照顧兩名兒子。男方曾於2016年失業5個月,於2016年6月開始至今有一份穩定收入的工作,亦從2017年1月開始每月支付共港幣5,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55.本席就證供方面的考慮,包括考慮了雙方的背景、教育程度、過往的工作及工作能力、現時的工作及收入、經濟狀況及開支等等各方面,同時亦考慮了雙方於庭上作供時的情況及證供的内容,本席信納雙方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盡力將自己及兩名兒子的情況講出,亦信納雙方於經濟上均各有難處。 56.但正如本席於上文指出父母均有責任照顧子女,而該等責任不應因為要照顧自己的父母而被忽略。 57.男方指出以他現時的收入可以同時支付港幣3,000元予母親及港幣5,000元予兩名兒子。正如上文分析,本席認為經濟上照顧母親的責任不應只落在男方一人的身上。本席亦考慮了男方母親的年紀、健康狀況、於政府醫院有覆診紀錄、男方現時對她經濟上的照顧、政府每月港幣2,490元的長者津貼、其他政府對老人的照顧(如醫療券等)及男方母親的身體狀況可能有不能預知的突發情況需要額外的醫療費用等各方面。 58.本席認為給予母親的合理金額應為每月港幣1,000元,另外本席亦認為預留港幣1,000元作為男方於生活上或母親於醫療費用上的突發開支亦是合理的。所以本席認為以男方每月賺取港幣16,000元的情況,支付給兩名兒子每月贍養費的合理金額為港幣6,000元。 命令 59.本席批准2014年1月15日所頒下的贍養費命令更改為男方須支付予女方每月港幣6,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即每名兒子每月港幣3,000元),須於2017年11月1日開始存入女方指定的銀行戶口,並於其後每個月的第一天支付,直至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作準。 訟費 60.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所有訟費,而男方表示訟費交由法庭裁定。本席考慮了女方的陳詞,同意法庭因接納男方的案情而作出裁決,很大程度是考量了男方於審訊第二天提供了有關二姐姐轉帳的文件證據及男方於作供時的解釋。 61.女方亦指出於較早前向男方發出問卷要求他解釋戶口的存款來源,男方有足夠時間作出回應,包括翻查銀行紀錄、向銀行作出查詢及申請文件,以及向家人及朋友查問匯款紀錄,但男方並沒有認真回答問卷,招致女方需要進一步作出第二份問卷。 62.本席考慮了女方的陳詞、雙方的公開建議,以及雙方於庭上作供的情況及雙方的行為,本席認為男方應該支付女方一半的訟費。所以本席就訟費作出以下的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一半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女方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此項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如14天內沒有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男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女方): 由法律援助署曾凱玲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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