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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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Ancillary relief –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Maintenance – Whether assets exist – Whether maintenance payable – Both parties unemployed but capable of work – Property proceeds exhausted on living expenses and debts – No assets remaining – No maintenance order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Maintenance

Outcome: Applications for ancillary relief dismissed; no maintenance payable; no matrimonial assets foun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823/20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Aug 2017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823/2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78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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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LIU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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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7月20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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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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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案是一宗附屬濟助的申請,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 本申請有以下兩項:(i) 男方申請分配婚姻資產及 (ii) 雙方向對方申請每月贍養費港幣5,000元。

背景

2.女方現年48歲;婚前居於廣州,經營花店 (以下簡稱為「該花店」)。 男方現年49歲,大約2009年從加拿大回流廣州與母親同住。在同年,雙方認識,隨後於2009年6月9日在香港合法結婚。在成婚前,男方打算參與女方花店業務,女方亦將該花店的經營權轉到男方名下。該花店在婚後經營不善,在2013年尾正式結業。2016年6月23日,女方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在呈請書中,女方自稱失業;男方自稱商人。雙方在婚姻中並沒有家庭子女。2017年1月19日法庭頒予暫准離婚令;2017年1月19日,法庭頒予絕對離婚令。

法律原則

3.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適用於考慮附屬濟助申請(以下簡稱為「第192章」)。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4.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1) 在引用第192章第7條賦予的酌情權時,法庭首先要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確定婚姻資產,然後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 然後,法院須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第192章第7(1)(a)條規定,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3) 倘若可供動用的資產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第192章第7條的程則不再適用。在一段的情況下,如資產有限,雙方又未能達成互不拖欠的了斷 (clean break),法庭可能須要頒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法院引用第192章第7(1)(c)至(e)條所述的各項,即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身體狀況等。

(4) 法庭應靈活地評估所有情況。

(5) 最後,倘若在考慮雙方的需要後仍有資產,法庭則須要考慮是否應運用「平等分享」原則,以分配雙方的資產。

男方的證供

5.男方稱,他與女方婚後在中國廣州生活和工作,他倆在廣州物色樓房為婚姻居所。2009年10月10日,雙方以人民幣1,125,183元購入座落在廣州市白雲區的物業 (以下簡稱為「該物業」),該物業由女方持有。他們付首期人民幣225,183元,餘款人民幣90萬元由銀行按揭支付,每月按揭還款人民幣3,750元。

6.2013年12月23日,雙方同意以人民幣148萬元賣出該物業。男方指女方在出售該物業後,女方擅自取去將扣除按揭後的款項。

7.就該花店,當女方將經營權轉到男方名下,男方曾向其母親借款人民幣13至14萬元投放於該花店,在該花店結業後,他並沒有歸還借款給其母親。男方指由於該花店經營不善而虧損,男方須要就該花店的債務向銀行借貸。2013年3月26日,男方向內地一所銀行(以下簡稱為「該銀行」)借貸人民幣40萬元,他能力有限,只能負擔每月利息。他原意以出售該物業之金錢歸還借貸,可是女方將款項全數取走,男方沒有能力還款。2014年8月14日,該銀行申請訟裁並裁定男方須要歸還人民幣622,936.85元連利息。

8.男方稱在該花店結業後,在朋友的提議下,他打算斥資人民幣20萬元入股一間西餐廳(以下簡稱為「該餐廳」)。男方在作供時將該銀行人民幣40萬元貸款說成是用來入股該餐廳的資金。男方憶述,該人民幣40萬元貸款存入女方在前段婚姻之女兒之銀行戶口,最後他只可以成功獲取人民幣20萬元。

9.男方指人民幣40萬元貸款是因為在婚姻期間經營該花店衍生的借貸,他認為女方應用出售該物業的款項還款。男方向法庭申請女方須支付男方欠該銀行的貸款連利息;然後平均分配家庭資產。除此之外,男方要求女方付贍養費每月人民幣5,000元。

女方的證供

10.女方不同意該物業是婚姻資產。女方指出,出售該物業後扣除按揭欠款,她大約實收人民幣90萬元。女方說,在婚前她擁有廣州市海珠區房產,由於婚後須要另覓婚姻居所,她將上述婚前財產出售,以支付該物業人民幣20多萬元首期。女方獨自承擔該物業之每月按揭還款。

11.女方坦白地說,由於她是香港永久居民,自己不可能在國內持有業務,該花店的經營權原是由她的親弟弟持有的。女方希望婚後與男方共同努力經營該花店,所以將該花店的經營權轉給男方。女方否認男方投資人民幣13至14萬元,她同意婚後也有參與該花店的事務,但最後因經營不善,虧損而結業。女方表示,在花店旺季時,利潤可高達人民幣5至6萬元;在淡季時也能維持人民幣2萬多元的利潤。

12.女方指男方在婚姻期間沒有負責家庭支出,所有家庭支出包括按揭還款也是由她肩負。男方的一切生活支出也是從該花店的收入支付的。男方可以隨意在該花店自取現金自用,當時關係仍然良好,女方並沒有反對男方的做法。除此之外,男方花費龐大,而且債台高築,在整段婚姻期間她已替男方清還大概人民幣40至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債項。

13.直至2013年尾,男方負債嚴重,該花店又虧損,女方一邊廂要還款於人,另一邊廂又要支付該花店的貨款,入不敷支。最後女方提出以人民幣148萬元出售該物業。女方解釋,出售該物業共收大約人民幣90萬元,當時她本人和該花店的債項已高達人民幣50萬元。女方自己亦有大概人民幣6至8萬元人民幣之信用卡欠款。另外,女方亦替男方歸還人民幣6萬元私人債務。餘下來的款項,她倆用來租屋居住,每月租金4,000多元,大概維持半年。

14.在歸還所有欠款後,大概剩下人民幣236,000元。女方表示,在該花店結業後,在她待業期間,她仍然要支付男方每月大概人民幣1萬多元生活費。女方也指稱,她與男方租住私人物業期間,男方趁她回娘家小住的時候單方面結束租約,將屋內所有傢俬賣掉。

15.女方於2016年6月23日提出離婚呈請。女方解釋在提出離婚呈請時,大約剩人民幣10萬多元。在離婚呈請至今仍是待業,她靠剩下的款項生活,在審訊日前已花掉所有餘款。

雙方的需要、經濟能力及謀生能力

16.女方現年48歲,失業。在審訊日,她表示在香港沒有居所,已回廣州與家人居住。女方強調自己已差不多年屆50,因為婚姻失敗令她受打擊,身體不適,所以找不到工作。女方現時生活依靠家人、朋友借貸。女方在表格E列出每月的支出為港幣2,500元:分別用於出外用膳1,500元、交通500元及供養父母500元。

17.男方現年49歲,失業。失業前每月收入為人民幣15,000元。他在廣州市海珠區與家人同住。在表格E中,男方的個人開支每月人民幣2,600元:出外用膳1,000元、交通200元、服裝/鞋費300元、個人儀容100元、供養父母1,000元。男方說他在回流國內之前,在加拿大一間日本餐廳做廚師,他表示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後,他沒有心機工作,亦不知道應該如何繼續生活,所以至今他並沒有一份固定的工作。

婚姻資產

18.本席接納女方所言,斥資支付該物業的首期款項是來自她出售婚前物業,而樓宇按揭還款則由該花店的盈利支付。家庭唯一收入是花店的盈利。該花店和該物業屬婚姻資產。

19.當支出龐大且經營不善,該花店自然錄得虧損。因此雙方在2013年12月份出售該物業抵債。本席也接納女方的解釋,她出售物業之後人民幣90萬元樓宇款項的去向,這筆款項是用在雙方的基本的生活開支。到最後男方與女方正式分居,女方只剩下人民幣10萬多元。由2014年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到審訊當日大概3年時間,女方沒有收入,她在表格E中列出每月大約2,500元支出,所以人民幣10萬元已全部耗盡。

20.男方說投資人民幣13至14萬元於該花店。本席不接納男方所作的證供,男方從未在誓章中提出這個說法,只是在被盤問時突然提出他曾投放資源。

21.本席亦不接納男方所說,他向該銀行借貸人民幣40萬元為了支付家庭或該花店的負債。男方在作供時承認,其中人民幣20萬元是用於與朋友投資經營該餐廳。本席認為人民幣40萬元的借款是他個人的選擇,與家庭債項或支出無關。

22.就雙方婚姻家庭資產而言,本席裁斷該物業及該花店屬婚姻資產,於審訊日,該花店已結業;該物業的款項已由女方合理地耗盡。

本席的意見

23.雖然女方在表格E內自稱失業,但在與男方成婚前女方經營花店,本席相信她是一位有生意頭腦及善於經營業務的女士。雖然她在離婚後心情不悅,影響身體,這並不代表她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即使她欠缺資金或欠債導致她不能經營花店,本席相信女方仍然可以尋找一份在花店或其他零售業工種的工作。至於她的每月需要是港幣2,500元,本席相信以她的工作能力,絕對可以應付自己的需要。

24.至於男方,他在表格E內自稱失業,失業前可以賺取每月人民幣15,000元。本席認為男方作供時不盡不實,在女方盤問下,他迴避問題。在男方被問及是否在該餐廳內工作,他辯稱只是他的朋友每月給他大約人民幣2,000至3,000元費用。當女方向他指出,所有法庭文件均可以送達到該餐廳給男方時,男方不能反駁。由此可見,男方與該餐廳,不論是朋友或是東主的關係並非淺,本席相信在該餐廳已工作了一段時間。本席認為,男方有工作能力應付自己每月港幣2,600元的支出。

25.雙方的婚姻只是維持了5年,並非一段長久的婚姻,在婚姻期間並沒有家庭子女,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已因為該花店和雙方的債務改變。

26.本席在審訊時並未見到有任何證供指出雙方的精神能力或身體殘疾影響雙方的工作能力,導致他們不能工作。根據第192章第7條內的(a)至(g)段,法庭在考慮附屬濟助時須要顧及的事宜,本席認為雙方並不須要對方支付贍養費。

27.本席認為在本婚姻中,女方貢獻家庭較多,她將自已經營的花店的經營權無償轉讓給男方,希望婚後可共同經營。女方亦坦白地解釋,轉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女方是香港永久居民,因為她與男方成婚,所以該花店便成為婚姻資產,盈利成家庭收入來源。本席引用LKW v DD的指引,當可供動用的家庭資產已不能支持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第192章第7條的評核程序便不適用。該花店已結業,出售該物業的款項已用完,所以並無「平等分享」之論。

裁決

28.本席裁定在審訊日已無婚姻資產。男方與女方無須支付對方贍養費。

29.本席撤銷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

30.就本審訊的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 周博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