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庭山ta Dinh Son (又名bui Trong Khoai及ngo Van Th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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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3月3日晚上七時許,兩名警員在深水埗福榮街和南昌街交界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在被告所穿的外套找到一個啡色大利是封,內有總共六十包/粒,總份量是20.23克混合劑,內有16.44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說那些海洛英係是自用的。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1,066元、人民幣10元、美金1元、巴基斯坦盧比10元及一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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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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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海洛英毒品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3月3日晚上七時許,兩名警員在深水埗福榮街和南昌街交界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在被告所穿的外套找到一個啡色大利是封,內有總共六十包/粒,總份量是20.23克混合劑,內有16.44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說那些海洛英係是自用的。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1,066元、人民幣10元、美金1元、巴基斯坦盧比10元及一部電話。 3.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4.警方專家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14,400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52歲,現在是以「行街紙」在香港居住。被告在越南出生,1997年離婚,有兩名年長的女兒。被告說他雖然每個月得到女兒的財政資助,但被告並沒有渠道或者方法聯絡女兒。 6.被告原先聲稱涉案六十粒毒品之中,有十五大粒和十小粒包裝的毒品是自用,其餘毒品是被告「幫朋友買」。在本席質詢這所謂「自用」的百分比達到差不多百分之四十這麼多,而被告是否需要紐頓聆訊之後,辯方大律師再索取被告的指示,而亦很負責任和專業地說被告撤回這自用的說法。辯方大律師亦同意,自用的份量不會使刑期得到可觀的扣減。 7.被告在2013年再次非法來港,並且在後來的時段申請酷刑聲請。被告說他吸毒二十年多,而被告在扣押的時候的醫生報告亦證明被告吸毒。被告聲稱有食用美沙酮,但被告不能呈上他理應自己保管的服用美沙酮的覆診卡或者紀錄。被告希望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亦呈上他的尿液報告。 判刑 8.控方曾經指出被告作為酷刑聲請人的身分,在香港屢犯案件是加刑的因素。被告從1994年8月開始在香港總共有二十五項的定罪,當中有不少是違反遣返令和非法留港的定罪。被告聲稱他吸毒二十多年,但被告並沒有涉及毒品的定罪。 9.本席強調被告原先所聲稱有四成毒品是自用的說法是難以使人置信。這亦表示輕言有部分毒品是自用的求情說法,祈求得到額外的減刑是被人所濫用。本案涉及兩種不同份量的毒品,有大粒裝和細粒裝,亦用藍色膠紙和綠色膠紙分別包裝,明顯地是方便以不同價錢售出毒品。被告撤回這種有大百分比毒品自用的說法,是明智之舉,否則在紐頓聆訊之後,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說法的話,被告便不會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0.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6.44克海洛英,因此本席以五年半為刑期起點。本席考慮到被告的酷刑聲請人的身分,亦從被告的刑事紀錄看見被告屢次非法來港的情況,但本席打算寬大處理,不會因此而加刑。畢竟被告亦是吸毒者。但另一方面,以被告的身分。這亦正正反映酷刑聲請的渠道和機制大大被人濫用。本席亦奇怪,為何被告在多次被遣返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在2015年10月得到「行街紙」。 11.無論如何,本席只會基於被告所承認的控方案情而判刑。誠如前述,本席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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