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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梅寶珠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法官於1999年4月2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CACV 257/99號及CACV 283/99號),本庭已作出判決,撤銷她的上訴。現申請人針對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她提出的申請理由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a)段,她的上訴是針對本庭的最終判決,而上訴所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價值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因此上訴是她的一項當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