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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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550 / 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555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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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申請,呈請人(「女方」)於2017年5月26日以傳票形式提出申請,要求答辯人(「男方」)給予女方每月港幣$8,000元作為兒子在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2.女方於2017年5月26日存檔了一份誓章支持其申請。女方於2017年2月22日存檔了表格E(「第一份表格E」),亦於2017年8月7日(即聆訊前一天)存檔了另外一份表格E(「第二份表格E」)。 3.男方反對女方的申請,並於2017年7月7日存檔了一份反對誓章。於反對誓章中男方建議給予女方每月港幣$4,000元作為兒子在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並同意給予女方一筆總值港幣$62,600元的金額作為補償兒子之前的開支。 4.於聆訊當天,男方表示考慮到女方於第一份表格E及支持誓章的内容,以及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兒子每月總開支的一半,男方給予兒子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金額可增加至每月港幣$5,000元。 背景 5.雙方於2014年12月於香港結婚,婚後搬進前婚姻居所與男方的母親同住。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於2015年6月出生,現年兩歲多。 6.雙方自2015年9月開始分居,女方和兒子搬離前婚姻居所。女方於2016年11月30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7.基於雙方同意,法庭於2017年5月29日頒令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予女方,而男方獲得兒子的合理探視權。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8.就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申請,相關的法律條文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3條。
9.本席亦考慮了案例C v F [2006] 1 HKFLR 41及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的法律原則。 10.法庭在處理訟案期間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法庭只會以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作出一般性的審視以達致一個公平及合理的判決。法庭必須考慮及兼顧雙方的因素,但並無須要在現階段作出仔細入微的經濟審視。法庭要考慮的因素中,其中兩個最顯著的方面為雙方的經濟需要(當中須考慮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法庭於訟案待決期間所判定的贍養費可於日後附屬濟助審訊時予以考慮及調整金額。 女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11.女方是一位助理文書主任,每月的平均收入為港幣$14,625。於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女方表示須經常依賴父母經濟上幫助補貼家計。 12.女方於第一份表格E中表示她及兒子的開支如下:
13.於女方的支持誓章中,女方只更新了她及兒子的開支的其中一項,(於一般開支中食物開支由港幣$3,000增加至港幣$4,000),其他開支完全一樣。於聆訊前一天,女方存檔了第二份表格E,更新了她及兒子的開支如下:
14.本席留意到,於短短的兩個多月內(即從2017年5月26日存檔支持誓章至2017年8月7日存檔第二份表格E) ,就女方及兒子的開支,有兩個項目的增加及多個項目的金額調整。 15.就女方及兒子的每月開支,在衡量女方和兒子的合理經濟需要時,法庭應以訴訟雙方婚姻的生活水平作為考慮及標準,但本席留意到雙方的婚姻相當短,於2014年12月結婚後,兒子於2015年6月出生,而雙方亦於其後大約3個月開始分居,而女方指稱男方於結婚後,除了曾支付港幣$660的奶粉錢外,並沒有支付任何家用或金額予女方或兒子作為日常開支,而女方亦沒有就雙方於婚姻時的生活水平提供詳盡的資料,所以法庭就雙方於婚姻時的生活水平的考慮相當有限。 16.男方指出女方於聆訊前一天才存檔第二份表格E的做法極之不理想,亦挑戰當中一些項目及金額。 17.本席留意到當中金額有較大增幅的項目為一般開支中的食物開支,由港幣$4,000元增加至港幣$5,500元。女方於陳詞時指出有兩個原因,其一由於女方攜帶午飯的次數增多,所以於個人支出中的外出膳食費用有所減少,而一般開支中的食物開支因而增加。其二是由於兒子漸漸長大,除了奶粉外,開始進食較多固體食物。 18.男方指出可以接納女方食物開支增加的原因,但如果已於該項目中由港幣$4,000元增至港幣$5,500元,則兒子的其他開支(當中包括了奶粉開支)則不應有大幅度的增加由港幣$2,400元至港幣$3,140元。 19.男方同意女方陳詞中要求,就一般開支中,兒子可佔租金、公共設施雜費、食物開支、雜項家庭開支及濾水器的費用的一半,即港幣$7,550元(($8,000 + $880 + $5,500 +$600 + $120)/2)。 20.但男方就兒子的開支有以下的爭議:
21.就學校書簿及文具(連同英語教材),女方並沒有於支持誓章中解釋,只是於庭上律師陳詞中指出因購買了價值大約港幣$19,200元的英語教材,以分期24期,每期每月付款港幣$800元的方式支付。本席認為有關款額並非兒子即時及合理的經濟開支需要,但法庭可接納學校書簿及文具港幣$200元為合理的金額。 22.就新增項目港幣$900元的課外活動費,女方並沒有於證供上作出任何解釋或附件任何支持文件,加上兒子只有兩歲多,並未正式上課,而學前活動班已有項目涵蓋於學費一項中,所以本席並不接納此項目。 23.就娛樂費/禮物,雖然是新的項目,但法庭可以接納港幣$100元為此項目的合理開支。 24.就兒子開支中的其他開支,於女方的第一份表格E及支持誓章中的金額為港幣$2,400元,當中包括了奶粉、尿片及營養品三個項目,但卻沒有個別項目的明細金額 。女方於第二份表格E中就兒子開支中的其他開支的金額增加至港幣$3,140元,當中除了奶粉、尿片及營養品三個項目及明細金額外,還有新增的清潔護理及日用品為港幣$450元。本席留意到,於少於3個月内,均有項目及開支的增加。 25.本席認為就奶粉、尿片及營養品三個項目的合理開支為 港幣$2,400元,而新加的清潔護理及日用品為港幣$450元,即就兒子開支中的其他開支總額為港幣$2,850元($2,400 + $450)。 26.本席認為兒子的合理開支如下:
27.另外,女方於代表律師的陳詞中指出,由於兒子最近獲公立醫療機構醫生初步診斷有懷疑自閉及/或言語發展遲緩的狀況,醫生轉介及建議安排兒子接受自閉及/或言語治療。呈請人曾向相關的私人機構諮詢,得悉有關言語治療導師的收費。呈請人估計有關治療的費用最少為每月約港幣$4,000元,而有關的費用並未計算於第二份表格E中。 28.男方指出從來不曾得知女方指稱兒子獲初步診斷有懷疑自閉及/或言語發展遲緩的狀況。法庭留意到就兒子的情況,女方只於第二份表格E的附件文件中出示一封轉介日期為2017年7月6日的文件,指稱轉介兒子作進一步專業處理的原因,是由於言語問題(language problem)。女方亦另外附件了數頁有關言語治療評估及訓練的資料及收費。 29.於聆訊期間,男方指出如果兒子被確診有言語方面的問題及需要,男方於女方出示醫療報告及支持文件的時候會作出考慮額外支付所需的費用。 30.法庭於細心考慮雙方的陳詞及有關文件後,認為現階段兒子並未被確診自閉或言語發展遲緩的狀況,只是於轉介信中顯示有言語問題須作進一步跟進。女方指稱的額外每月港幣$4,000只是出於她附件了數頁有關言語治療評估及訓練的資料及收費以及她估計的每月開支,所以本席認為現階段每月港幣$4,000不應計算在內。若然於確診後,有醫療證明及進一步誓章解釋有關情況(包括為何須接受私人機構而非政府的評估及治療),法庭的考慮當然會有所不同。 31.所以就兒子的開支,本席認為總金額應為港幣$12,200(兒子佔一般開支的一半,即港幣$7,550元 + 兒子開支共港幣$4,650元)。 男方的收入 32.男方是一位二級統計主任,於表格E中披露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21,432元。於庭上男方通過代表律師確認最近獲得加薪,現時每月收入為港幣$23,970元。 男方的經濟需要 33.男方於表格E表示現時的支出如下:
34.女方挑戰男方就租金、雜項家用開支、假期消費及保險費的支出。 35.就租金的支出,女方認為男方的支出應不超過港幣$1,700元。本席考慮到男方指稱現時與母親同住,租金支付給母親。本席認為如果男方搬離現時的住所另外自己居住,租金很有可能會多於港幣$2,000元,所以本席認為港幣$2,000元的租金是合理的開支。 36.就雜項家用開支,男方指出他將所有雜項開支已涵蓋於此項目中,例如固網電話費等,而沒有於一般開之中加入另外一項其他開支,所以本席認為雜項家用開支為港幣$2,000元是合理的金額。 37.女方認為男方假期消費港幣$1,500元的金額過多,建議應為港幣$500元。就這個項目,本席考慮到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及男方於表格E第5.3項中指出婚姻期間並沒有和呈請人度假,本席同意女方的講法認為假期消費的金額應為港幣$500元。 38.就保險費用,女方指出男方並沒有證據顯示有關款項用作保險費,建議不考慮任何金額作為保險費的支出。本席留意到雖然男方並沒有於表格E提出任何附件文件支持保險費用的支出,但男方於表格E第2.8項中清楚列出有關保險的保單編號,而男方的代表律師於聆訊中表示可於其後補回支持文件。本席接納有關保險費的支出為港幣$750元是合理的。 39.所以本席認為男方每月的支出總額為港幣$15,500元。考慮到男方現時的每月薪金為港幣$23,970元,法庭認為男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女方要求的兒子每月總開支的一半作為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總結 40.法庭認為在現階段,兒子每月合理的支出為港幣$12,200元。法庭考慮到女方要求男方就兒子的總支出支付一半的費用及男方亦有能力支付每月港幣$6,100元。 41.法庭現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6,100元作為兒子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支付及以後每個月第一日付款,直至法庭另作出命令為止。 42.就訟費方面,女方於聆訊前一天及於沒有法庭的准許下存檔第二份表格E的做法非常不理想。但法庭留意到答辯人表示,為免案件進一部延誤,亦同意了某些新增的項目和增加的金額。同時,法庭亦考慮了雙方較早前的建議金額。本席認為公平的訟費命令應是不作訟費命令。 43.所以法庭現頒令,是次申請,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訟費命令,呈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此項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如14天內沒有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黃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陳陳律師行陳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