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仕奎 訴 譚松新經營信譽裝修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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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申索人聘用被告人為其家裝修。被告人把將會進行的工程細節列明於一份工程報價單(日期為2014年8月17日),而其工程費用註明是港幣280,000 元。申索人投訴指被告人提供的材料或所做的工程有多處貨不對辦或有欠妥善,並向被告人追討共港幣33,000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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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7年第49號 (原案件編號: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1104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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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2014年,申索人聘用被告人為其家裝修。被告人把將會進行的工程細節列明於一份工程報價單(日期為2014年8月17日),而其工程費用註明是港幣280,000 元。申索人投訴指被告人提供的材料或所做的工程有多處貨不對辦或有欠妥善,並向被告人追討共港幣33,000元的損害賠償。 2.被告人否認申索人的申索,並就四個後加工程項目向申索人提出港幣22,000元的反申索。 3.2017年9月26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翟國怡在案件審訊後裁定:(i)申索人部分申索獲勝訴,並判給他損害賠償共港幣9,850元,及(ii)被告人提出的港幣22,000元反申索獲勝訴。經互相抵銷後,結果是申索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港幣12,150元。 4.申索人不服暫委審裁官的裁斷,遂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28章)(“該條例”)第28條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5.暫委審裁官在其日期為2017年12月5日的“裁決理由書”中,列明了她對事實的裁斷及判決理由,本席在此不再重複。 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6.根據申索人的“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9)(日期為2017年10月20日),以及於2017年12月20日聆訊中以口頭陳詞作出的闡述,他投訴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作出下述裁斷。 7.首先,申索人投訴指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15及20段犯錯,裁定雙方知道及同意,在申索人家中安裝的新門將會在現場製造,而不是從某店舖購買,以減低工程費。申索人說,事實上被告人曾帶他到和富購買門。暫委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的新指稱,理由是報價單中沒有記下這樣的條款。無論如何,申索人在2017年12月20日的聆訊中承認,他並不知道那些新門其實是在現場製造,還是從外面店舖購買的。 8.第二,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2及23段中犯錯,不接納他指稱被告人所安裝的其中兩扇門有昆蟲。暫委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的指稱是因為:(i)申索人在其日期為2016年6月2日的證人陳述書中,指“最近”發現有昆蟲;(ii)沒有證據證明在2016年發現兩扇門內有昆蟲的一事,與被告人在2014年的工程有關;而且(iii)假如真的在2016年發現兩扇門內有昆蟲,他理應早已把它們更換,如同2015年在另外兩扇門發現類似問題時的做法一樣。 9.第三,申索人投訴指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7至30段中犯錯,不接納他指稱被告人錯誤拆除廚房的抽氣扇。暫委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的指稱,因為:(i)報價單中有條文註明被告人會清走廚房所有雜物的協議,但沒有任何協議要保留抽氣扇,而且(ii)申索人在他原來的申索書(日期為2016年3月29日)中沒有提出任何關於抽氣扇的投訴,惟在經修訂的申索書(日期為2016年9月27日)才提出。在聆訊中,申索人指他初時沒有投訴關於抽氣扇的事,是因為追討的金額只是港幣500元,但當被告人向他反申索港幣22,000 元時,便決定要提出關於抽氣扇的投訴。不過,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的反申索日期是2016年9月30 日。 10.第四,申索人投訴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 31及33段中犯錯,不接納他指稱被告人(i)沒有安裝申索人自行購買的兩個洗手盆新水掣,但(ii)卻用了兩個舊的水掣。暫委審裁官是基於報價單中沒有關於更換洗手盆水掣的條款,因而不接納申索人的指稱。本席在此稍作補充,亦正如申索人在聆訊中解釋,他的投訴看來只是完全依靠照片中的水掣表面有生銹跡象,並無其他證據。而該照片在何時拍攝,並不清楚。 11.第五,申索人投訴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 38段犯錯,不接納他指稱被告人應該就其家中客∕飯廳有3至4 塊地磚出現花痕承擔責任。暫委審裁官說地磚是由申索人購買的,這一點並無爭議;並裁定申索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花痕由被告人造成。 12.最後,就被告人的反申索而言,申索人投訴指暫委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42至46段作出以下裁定是錯誤的:
13.就支付3,800元一事而言,暫委審裁官裁定那是雜物房油漆費用,而非關於上文第12(1)段所提及的兩個項目。至於上文第12(2)段提及的另外兩個項目,暫委審裁官留意到報價單列明了相當多指定工程的細節,並認為假如雙方都同意報價單上的港幣280,000元是包括飯廳飾物櫃和走廊裝飾門套在內的話,便理應會在報價單上註明。 討論 14.該條例第28條訂明,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5.本案中沒有任何一方提出暫委審裁官不具備作出案中裁斷的司法管轄權。 16.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全都是針對暫委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就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提出任何法律問題。既然如此,便沒有適當的理由根據該條例第28條給予上訴許可。 處置 17.因此,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駁回,本席不作出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