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卿 訴 曾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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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答辯人之申請,本席須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是答辯人是否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為何他在較早時的聆訊程序不能出庭。第二個要考慮是答辯人的立場在法律上是否有理據支持。答辯人認為有關的收費是過高。答辯人亦解釋說他未收到有關文件,所以未能夠及時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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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59A/1997 CACV 259/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59號 (原本案件編號:婚姻訴訟1994年第181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0年1月1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0年1月18日 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 就答辯人之申請,本席須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是答辯人是否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為何他在較早時的聆訊程序不能出庭。第二個要考慮是答辯人的立場在法律上是否有理據支持。答辯人認為有關的收費是過高。答辯人亦解釋說他未收到有關文件,所以未能夠及時提出反對。 2. 本席就這兩點已經考慮過雙方的陳述和看過有關的誓章。當然作為上訴法庭,法庭只會在認定原審時聆案官潘兆初之決定是沒有理據支持的情況下,才可以推翻他的裁定。 3. 在整件事件來說,原審時潘聆案官是有權認定答辯人就未能夠及時提出反對的解釋是不合信。無論如何,本席亦考慮過有關大律師收取的訟費及事件的背景。基本上整件事件是主要涉及呈請人及本上訴的上訴人,而介入人是因為答辯人提出的問題而被牽涉入案件內。這一點亦可能解釋到有關大律師向介入人的收費較低的原因。 4. 無論如何,考慮過事件背景,本席認為答辯人希望將有關大律師的收費降低的機會可以稱之為非常非常之微。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據要推翻潘聆案官的決定,所以上訴亦因此需被撤銷。
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譚玉瑜小姐(莊重慶律師事務所)代表呈請人 介入人無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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