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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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和一項「沒有依期歸押」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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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8/2016 [2018] HKDC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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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和一項「沒有依期歸押」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6年3月16日晚上,一隊軍裝警員在油麻地碧街碧蘭大廈4樓明珠酒店處理一宗糾紛。在晚上九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到達酒店電梯大堂,神情慌張,於是截停被告,並且在被告的斜孭袋內找到一個鐵盒,內有二十三個膠袋。這些膠袋載有總共4.36克固體,內有4.16克可卡因。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當時身上有$42元。 3.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說他到明珠酒店找一個叫「𡃁妹」的朋友。 4.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4,443元。 第二項沒有按照指定歸押罪行 5.2017年1月10日,被告需要到區域法院接受審訊。區域法院在2016年8月9日提訊時,已經把此審訊日期定下,同時繼續被告的保釋。被告在審訊當日並沒有出庭應訊。區域法官於是向他發出拘捕令。 6.2017年8月19日,事隔約七個月,警方在一處住所找到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知道需要在指定日期到區域法院應訊,但因為不想坐監而沒有應訊。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27歲,中三程度,曾經任職運輸、廚房等職業。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前是速遞員,日薪由$300元至$400元,月入大約是$4,300元。辯方亦說被告有一名女友,而女友已誕下現在已經是三個多月的女嬰。辯方說被告年幼時父母已經離異。被告由他的阿姨養育,現在更加找不到被告的父母。被告亦不能夠和他的女友聯絡。辯方律師亦曾經嘗試找被告的女友出庭支持被告,但找不到她,可算是音訊全無。 8.辯方說被告是因為在機舖認識損友而犯案。一個叫「阿B」的人叫被告帶涉案毒品到涉案酒店。被告是第一次販毒。辯方說被告並不知道把這些毒品帶到酒店可以賺多少錢。辯方說被告可說是無知,亦是愚蠢。 9.2017年8月19日,警員在被告聲稱女友的住所拘捕被告。辯方說被告因為想照顧女友,亦不想坐監而棄保。被告感到後悔。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0.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而本席亦打算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1.從有關的圖片來看(MFI-2),涉案二十三包可卡因是載在一個細小(2cm x 2cm)的可再封口膠袋內。小膠袋只是一種顏色,明顯地這是方便出售那袋裝的可卡因。 12.被告的求情信(2017年9月13日)說他多病的未婚妻剛剛誕下女兒。被告認為他會照顧未婚妻和體弱的小女兒,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儘快負上一個做人父和人夫的責任。 13.被告從2008年11月開始有兩項定罪,全部被判入更生中心。被告在2011年2月18日獲釋。被告早前的藏毒罪是涉及氯胺酮,並不是本案的可卡因。 14.就第一項販毒罪而言,一般涉及10克以下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4.16克可卡因,本席亦決定從輕發落,以最低的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15.就第二項棄保潛逃罪,被告的$15,000元保釋金在2017年8月21日,在被告沒有反對之下全數充公,而被告亦因而被加控這第二項的罪名。本席認為被告可以說一錯再錯,愚蠢地為了一筆不知道數目的報酬而販毒,繼而不在指定的歸押日期到法院應訊。一般而言,第二項的刑期在認罪扣減刑期之後,可以達到6個月,更何況被告不是自首,而是警方在七個月後,在另一處地址找到被告。這一項控罪最高的判刑可以達12個月。本席在考慮到案情,亦接受被告因為害怕坐監,和打算照顧未婚妻,以及他那數額不少的保釋金被充公等等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三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個月。 16.第二項的控罪性質和第一項販毒罪截然不同。本席頒令兩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16個月加兩個月,總共18個月。本席亦希望被告真正能夠秉持他在求情信中的承諾,找回女友,認真地肩負做人夫和人父的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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