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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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控方的指稱,本案的被告人偷運兩名人蛇進入香港,但與一般偷運人蛇案有點不同,在於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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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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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根據控方的指稱,本案的被告人偷運兩名人蛇進入香港,但與一般偷運人蛇案有點不同,在於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瞎子。 2.當他的漁船在維多利亞港水域被水警截停時,除了被告人在船上外,還有兩名內地人,分別是徐永金和蘇永強(他們均是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人並非駕駛船隻的人,他聲稱聘用了那兩名內地人在其漁船上工作 (徐永金負責駕駛漁船而蘇永強就當雜工)。 3.被告人否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
4.從以上控罪可見,控方指控被告人在案發當晚正利用漁船偷運兩名人蛇 - 徐永金和蘇永強,進入香港。 5.辯方的說法是,被告人的漁船當時燃料耗盡,船上的員工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知何解誤闖香港水域。他無意逗留,但由於燃料耗盡,於是在此加油後便打算離開,但在離開之際卻給水警截停。 6.若辯方的說法成立的話,被告人等於向法庭表示,那兩名內地人並非人蛇,而是他聘用在船上工作的員工;他們無意離開船隻上岸或逗留在港。換言之,他並非如控方所指正在偷運人蛇。 7.雖然控方傳召了四名證人出庭作供,但基本上辯方對於控方案情沒有多大爭議。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其供詞與他被捕後跟警方會面時所表述的大致上相同。 8.根據控方案情,案發當晚午夜時分,水警輪PL14 在鯉魚門對開水域發現被告人的漁船在油塘附近正駛往香港筲箕灣避風塘。在接近避風塘西面入口的水域把船隻截停 (從地圖所見,避風塘西面入口更遠離海港的鯉魚門出公海的出入口;換句話說,當時漁船並非向着公海的方向駛去)。 9.警員上船調查,發現該兩名內地男子和被告人在船上,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昨日下午五時左右,從中國惠東平海出發前往蛇口,採集漁獲。在警誡下,被告人說: 「我車錯左,發覺冇油,見到油船,入埋油,之後即刻走啦。」 10.被告人,52歲,作供說其雙目早於2014年開始便因青光眼而失明;換句話說,案發時他是一名瞎子。 11.被告人租用一隻香港漁船,並聘用兩名內地人(徐永金負責駕駛漁船;蘇永強則負責船上的雜務工作),從事運輸漁獲的業務。他會從中國惠東出發,由東向西前往蛇口,途經香港, 但不會進入香港水域,只會在香港境外南面水域駛過;在蛇口接收漁獲後便駛回惠東,然後把貨交給貨主,收取運輸費用。 12.被告人作供說他於案發前一日下午五時左右在惠東平海出發,打算前往蛇口接收漁獲,船程大約需要12、13個小時。大約在午夜時分,他在睡夢中被人叫醒,船上的員工通知他燃料用光了。當時船已在香港水域,但由於附近有隻油船,他於是吩咐員工駛去油船,打算加油後離開,但入油後(入油費用$20,000港元)不久便被水警截停。 13.他聘用船上兩名員工至案發當日已有半年時間,他們主要從惠東平海駛往蛇口收取漁獲,行船路線是經香港南丫島南邊的水域,但不會進入香港範圍。他會在出發前在平海入油,回程時在蛇口入油。 14.辯方的說法簡單而言是因汽油耗盡而被逼駛進香港海域,但聽過被告人的證據,本席並不相信辯方的說法。 15.被告人作供說他行走這條路線(往返平海蛇口)已有一段時間,看來也沒有出現汽油耗盡的情況。本席預計他出發前也會確保有足夠的燃油前往蛇口的旅程,而他作供也說出發前已確定有足夠燃油才啟航。被告人沒有怎樣解說出現這情況的因由,但他曾推說可能是船上的員工偷去了汽油所致。 16.其實,細心想一想,「誤闖」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被告人作供說他之前已經吩咐員工不要駛入香港水域,這是知法犯法,也沒有可能逃得過水警的截查。再者,船上亦有導航系統。 17.假設員工確實偷了汽油(好像被告人所說),那麼他們定必會知道條船不可能順利駛往蛇口,定會中途停下來,而停下來的地方也不會是在香港水域,因為按照他們的路線行走是不會走進香港的。 18.再者,他們又知道不能駛入香港水域,因為老闆已經說過這是犯法的;船上的兩名內地人都是未獲授權進境者,他們心知不能來港,貿貿然決定駛入香港水域,各人都可能會惹上官非,因此員工不可能在未通知老闆的情況下自行決定駛進香港。 19.無論是否有員工偷竊汽油,或是誤會以為有足夠燃油而啟航,當汽油耗盡的時候,船隻會在香港以外的水域,本席相信員工在這時候會弄醒老闆索取指示如何處理。所以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員工叫醒老闆的時候,船隻都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因此本席認為辯方「誤闖」的說法站不住腳。 20.至於他說替人運輸漁獲謀生的說法是否可信,與本案重要的問題 - 他們案發當晚為何駕船進入香港水域 - 可說是沒有直接關係。因為案發當日與其他日子漁船可被用作不同用途,但聽過被告人的證供,總的來說,本席對於他的謀生說法也不相信。 21.雖然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證詞,但法庭仍需獨立考慮控方的案情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有關的控罪。 22.控方指稱被告人把兩名非法入境者,即船上的兩名內地人,偷運來港。若這兩名內地人成功上岸後,這便會留下被告一人在船上,那麼誰來駕駛船隻呢(不要忘記被告人是一名瞎子)? 23.就控方的證據來看,可有多於一個可能性,例如船上的兩名內地人其實是「蛇頭」,他們把「人蛇」偷運來港,當日已把「人蛇」放下,打算離開之際給水警截停,他們只是借用被告人失明的情況來遮掩其「蛇頭」的真正身份。又或者被告人與他們同流合污,甚至聘用他們駕駛船隻偷運人蛇。以上的情況並非是控方檢控的基礎;再者,在法庭前的證據,這樣的可能性純屬臆測,沒有足夠證據支持。 24.話說回來,考慮到控方在本案作出的檢控,即指控被告人偷運船上兩名內地人為人蛇,而觀乎本案控方的證據,似乎並不相符,因此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相關的指控。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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