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411/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anuary 2018.
1. 申請人提出此訴訟,就一宗發生於2014年7月20日的意外,向答辯人追索按《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可得的補償。意外發生時,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於九龍弼街64號地下B號舖工作,申請人以兼職形式受僱於答辯人為水吧助理。於2014年7月20日下午4時,申請人在該店舖準備進入水吧區開始工作,在揭起一個分隔水吧區與店外的活動枱板時,因該活動枱板太重,申請人右手不夠力去承托而令枱板塌下並夾着申請人的右手食指,令申請人右手食指受傷流血(“該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