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豪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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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方派出臥底警員滲入本港一個活躍的黑社會組織(和勝和)蒐集犯罪證據,期間親歷這幫會執行家法一事,因而出現本宗案件。

Case No.DCCC 1061/2016[2018] HKDC 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1/2016
[2018] HKDC 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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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豪 (第一被告人)
  林建鴻 (第二被告人)
  冼偉健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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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1月10日
出席人士: 署理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Ivan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anyi Tsang,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4]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Ass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a triad society)
[5]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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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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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警方派出臥底警員滲入本港一個活躍的黑社會組織(和勝和)蒐集犯罪證據,期間親歷這幫會執行家法一事,因而出現本宗案件。

2.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在審訊當日,第一被告人面對唯一的控罪 (控罪一) -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 法庭按控方的要求把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中。 

3.至於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因涉及協助幫會執行家法一事,而共同面對一項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控罪(控罪四),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條,但第三被告人並沒有出席聆訊,最後法庭向他發出通緝令。

4.第二被告人除了承認控罪四外,還承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罪行 (控罪二) 和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控罪五) ;至於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的罪行 (控罪三) ,則留在法庭檔案中。因此本判刑只處理第二被告人。

案情

5.執行家法一事源於一名幫會分子因某些事故遭同門另一幫會分子毆打所致,幫會高層獲悉事件後,找來毆打他人的幫會分子在眾人面前對他施以暴力懲戒一番,然後對眾人說「我們勝和再有自己人打自己人」,就會落得如斯下場。

6.自2012年6月起,一名偵緝警員被指派參與一項警方臥底行動,滲入和勝和黑社會組織,並成功跟隨一名叫「偉豪」的人作為他的保家。

控罪二

2013年1月1日

「在2013年元旦凌晨時分,臥底警員與一名男子到了尖沙咀一間由該幫會經營的酒吧消遣,在場約有20人包括偉豪。其後第二被告人與幾名男子進來酒吧,偉豪稱呼第二被告人為“大佬”,其後更向臥底警員表示該人就是他和Sunny的大佬大鼻,並叫臥底下次跟他打個招呼。飲酒期間,第二被告人着在場的人不要客氣,盡情暢飲並說“大家都係勝和嘅兄弟”」,就是這句說話構成控罪二的罪行。

控罪四

2013年3月16日

「該日凌晨時分,臥底在葵芳地區遇見其黑社會大佬-偉豪,當時他頭及鼻正流着血,現場還有軍裝警員和救護車。偉豪着臥底陪他到醫院,期間表示遭一名花名叫“大廷”的人用伸縮棍毆打。其後,第二被告人與幾名男子到來醫院了解情況,臥底向第二被告人表示其大佬是遭“大廷”打傷。第二被告人隨即表示江湖事江湖了斷,並着偉豪不要把事情驚動警方,他會處理並會給他一個交代。稍後,第二被告人帶同一名叫“健哥”的男子到來醫院,“健哥” 重申此事不要驚動警方,他們勝和會把事情處理妥當。

偉豪着臥底前往該尖沙咀酒吧找“阿公”說有事要做,臥底與一名男子稍後到達該酒吧,當時酒吧內約有20人其中包括第二被告人,“健哥”和“大廷”。“健哥”向臥底表示自己是“荃灣勝和”的“大袋健”,並着對方稱他為“阿公”。

“健哥” 向在場的人表示今天是勝和執行家法,誰做錯就要“紥棍”。之後,第二被告人就打了“大廷”胸口六至七拳,令他倒在地上。第二被告人再向在場的人表示,我們勝和再有自己人打自己人 ,他都會像懲戒“大廷”一樣懲戒他人 。」“健哥”接着問在場的人是否聽到第二被告人的說話,在場的人均表示 “阿公聽到”。以上情節構成控罪四的罪行。

控罪五

執行家法一事完結後,同日在酒吧內第二被告人把4個內有一粒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交給臥底,叫他把其中兩袋交給偉豪而他則可保留另外兩袋作自用。按第二被告人的指示,臥底把其中兩袋給予偉豪;至於他所獲得的另外兩袋,稍後經檢驗後發現是毒品 ,重量是0.43克固體內含0.37克可卡因。」以上情節構成控罪五的罪行。

求情

7.第二被告人,現年39歲,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最後一項在2010年因勒索被法庭判監27個月。他有固定職業,任職倉務員,月入萬多元。

8.律師說被告人來自基層家庭,父母忙於工作,被告人青少年時在球場公園流連,被招攬加入黑社會,因而在年少時已開始沉淪,但律師強調今天他的家人並沒有離棄他,家人與其僱主均在法庭上向他作出支持。更難得的是,事件的主角“大廷”也到來法庭支持被告人。辯方呈上“大廷”的學生證和名片,顯示他是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的學生,而名片指出他為一間金融機構的高級投資經理。

9.律師指出這次所謂執行家法事件牽涉的兩個人 - 大廷和偉豪,他們都是屬同一幫會組織,而事件起因是因女子而打架起來,導致有人受傷入院。事情不能收科,所以找了襲擊者出來懲戒一番,可向各人展示他們已把事情妥當處理。因而出現了“紮棍”事件,但其情節並非很嚴重。

10.律師說兩者都涉及暴力,“大廷”事後被送往正生書院讀書,被告人現時回想起整件事覺得相當無聊。律師強調並無意淡化事件,而是希望法庭能夠對整件事的背景有所了解。

11.至於聲稱黑社會的罪行,被告人說大家都是勝和兄弟,律師說其目的並非顯示勢力那種情況。

12.至於販運毒品,律師說被告人本身並非有吸毒的習慣,不過在這樣的場合經常有很多毒品派發,他只是將毒品交予臥底轉交偉豪,他這樣做並非為了金錢。

理由

13.任何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人可面臨最高監禁15年;至於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人,初犯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若再犯最高刑罰增至7年。

14.從以上可見,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罪行被立法當局視為相當嚴重的罪行。這並不難理解,眾所周知黑社會是社會的毒瘤,是良好市民的公敵。

15.這些非法社團賴以生存的方式是不斷做壞事,正所謂壞事做盡;辯方求情的主調主要是指這次事件涉及的是該組織內部事情,言下之意沒有傷害任何市民。或許這次事件確實沒有良好市民受到傷害,但他們架空警方,無視法律而私行懲治的做法,只會令其組織坐大。從整體社會利益來考慮,有百害而無一利。

16.至於自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罪行,本席同意被告人並非以此唬嚇他人顯示實力或以黑社會名義震懾對方,而是在他們的黑社會社交場合內稱兄道弟一番而已。但話說回來,唬嚇與否,重點在於聲稱者是否與有關社團有聯繫。本案的被告人,明顯與所聲稱的社團有密切關係,這令事情變得嚴重。

17.關於販毒一事,從辯方的求情可見,在這類的場合,免費毒品的提供是相當普遍的事。律師還強調被告人並非為錢而這樣做,若細心想一想,免費把毒品提供給別人的做法,其刑責絕不下於涉及金錢的販毒。理由很簡單 - 原先沒有經濟能力獲得毒品的人,現在也會受到毒品的傷害。

18.基於以上所述,就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罪行而言,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至於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則以9個月為起點。

19.至於販毒一事,控罪沒有指明販運毒品的數量,但從案情顯示涉及的並非大量毒品。臥底收到四包毒品,其中兩包驗出毒品數量是0.43克固體內含0.37克可卡因。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另外兩包毒品的數量,若有毒品的話,本席相信整體毒品數量也不超過一克。但無論如何,在本案的情況來看,本席會以已知的數量來考慮刑期。

20.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2至5年。以本案的情況言論,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

21.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是適時的,所以可獲一般三份一的扣減。作出相關扣減後,每項的控罪刑期如下:-

控罪二:半年監禁;

控罪四:兩年監禁;

控罪五:16個月監禁。

22.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控罪四的刑期與控罪二同期執行,但與控罪五當中12個月分期執,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