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Po Yin Yue Suet Ying 對 Chan Wai Kwa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01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這是一宗滲水導致的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原告們和被告人分別是黃大仙東頭(二)邨裕東樓2203室( 原告單位 )和2303室( 被告單位 )的登記業主。2015 年 7 月 2 日,原告們入稟本院,以被告人疏忽、妨擾、違反大廈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 [1] 等爲由,指控被告人自2007年起,導致和容許液體從被告單位滲漏到原告單位,使原告們蒙受損失和不便。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3011/2015[2018] HKDC 1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011/2015

[2018] HKDC 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5年第3011號

--------------------

第一原告人 FUNG PO YIN  
第二原告人 YUE SUET YING  
   
被告人 CHAN WAI KWAN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聆案官李紹豪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損害賠償評估書日期:2018年1月30日

--------------------------

損害賠償評估書

--------------------------

1.這是一宗滲水導致的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原告們和被告人分別是黃大仙東頭(二)邨裕東樓2203室(原告單位)和2303室(被告單位)的登記業主。2015 年 7 月 2 日,原告們入稟本院,以被告人疏忽、妨擾、違反大廈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1]等爲由,指控被告人自2007年起,導致和容許液體從被告單位滲漏到原告單位,使原告們蒙受損失和不便。

2.2015年8月13日,法庭頒下命令,除非被告人於2015年9月11日前存檔抗辯書,否則被告人將不能存檔有關之抗辯書。結果,被告人沒有依該命令按時存檔抗辯書。2015年12月18日,法庭進一步頒令,被告人限於兩星期内完成停止滲漏工程,責任歸於被告人,并頒下非正審判決,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損害賠償,數額則有待評估。

3.本聆訊中,兩名原告人由鄧滿喜律師事務行延聘黃子元大律師(黃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雙方均有向本席作出陳詞(開案和結案),并盤問對方證人。

證據

4.本聆訊前,法庭曾頒令許可原告人可因漏水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援引專家證據,限於一名測量師,原告人的測量師爲侯東就先生(侯生)。侯生所撰寫的樓宇滲水檢測報告,日子爲2015年5月30日(該報告),載于損害賠償評估聆訊文件冊(文件冊)内。

5.除該報告外,文件冊内還有其他原告方較早前透過文件清單向被告人披露的文件。

6.證人方面,第二原告人和被告人都分別存檔法庭證人陳述書,并分別在本聆訊時宣誓作供。

原告申索

7.按原告方存檔的《修訂申索陳述書》第25段,原告方索償被告1)維修原告單位費用$152,000;2)維修期間原告們居於他處的費用,連搬遷費共$48,900;3)測量費用$20,294.70。另第26段要求就漏水所帶來的不便和不適尋求一般性損害賠償。

8.開案時,黃大律師將維修原告單位的費用申索,減至$104,750,而測量費用則改作訟費處理,并將一般性損害賠償索償的金額定爲$100,000。

原告方案情

9.第二原告人作供,采納其證人陳述書,第一原告人是她的丈夫,二人約2007年以聯權共有形式購入原告單位,同年,發現厠所天花出現滲水。他倆曾多次與多個政府部門聯絡,和嘗試和被告人溝通以解決該問題,但對方沒配合。她并出示多封2013至2015年的信件,以證明不同部門的協調。

10.她作供說,該滲漏後來不斷惡化,并蔓延至露臺及厨房與廳之間的天花、牆身等位置,導致牆身發黑和天花剝落範圍擴大等情況。故此,他倆委聘香港驗樓及結構診斷有限公司(香港驗樓),在2015年3月17日,爲原告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期間,客廳及厨房之間之天花石屎批蕩塌下,令她和家人非常擔憂),費用爲$20,000,及后她收到該報告。

11.黃大律師進一步主問下,她說滲漏到2016年5月左右便停下來了。

12.約於2015年6月,原告們委托律師處理和被告人的糾紛,被告人後來聘用香港公證行有限公司到原告單位測試,并稱測試報告發出后將提交抗辯書,唯最終沒有提交,原告們也于2015年12月獲得非正審判決。

13.第二被告人指,在該滲漏出現后及訴訟開始前,她夫妻倆曾多次接觸被告人嘗試解決糾紛,唯被告多番大聲呼喝及指責。訴訟開展后,被告人則以衆多借口推搪,致滲漏惡化,令原告們一家嚴重地收到影響,而雙方也喪失解決時機。

14.約2016年1月,原告們找了德華工程公司(德華)爲原告單位維修,而她一家以每月$12,000暫租一單位居住三個月(由2016年2月1日至4月30日),以便維修工程進行。她們于2016年2月上旬遷出,居住租住單位至維修工程完成。兩次搬遷,均由信德搬屋公司(信德)負責,每次收費$6,450。維修工程于2016年2至4月在原告單位進行,德華維修的項目如其報價單(德華報價單)所載,費用共$152,000。維修期間,獲維修師父告知,多處石屎因鋼筋受濕而膨脹爆開,故拖延了維修時間。

15.被告盤問第二原告人,指出滲漏停止是因爲原告們維修了原告單位,第二原告人否認。第二原告人稱滲漏早從2007年年尾便開始,被告當時應該已經搬入了被告單位。

16.被告人再指,第一原告人曾因滲漏事宜恐嚇騷擾她,第二原告人否認或回答不知道。

17.被告人再指,原告單位維修期間,衹有兩工人開工而已,據維修師父透露,承辦商和第一原告人是朋友,故衹收款數萬元而已,第二原告人一一否認。

18.被告人再指,第二原告人祇和第一原告人居住,沒有兒女同住,第二原告人否認,指自己一家四口,維修期間舉家搬至500平方尺租住單位,面積較原告單位大約150平方尺。

19.查問下,第二原告人同意,被告人有小孩(兩歲和幾歲)要照顧,約2009年曾翻起地臺配合政府部門測試,及她曾開放被告單位讓政府部門進入檢測。。

20.侯生作供,采納該報告。他説,香港驗樓,受第二原告人委托,2015年3月17日到原告單位進行了一系列滲水測試,以了解滲漏的原因。當日,他卻未能進入被告單位。

21.侯生留意(并拍相爲證),客廳天花靠近厨房及露臺位置有水積、批蕩剝落及發霉的情況。另客廳靠近厨房的牆身上方位置有水積、批蕩剝落及發霉的情況(檢測期間,在沒有觸碰天花下,客廳天花批蕩突然掉下)。

22.而露臺門靠近厨房的木門框上方位置有黑色水沿門框流向地面,露臺天花靠近浴室位置有水積、批蕩剝落,發霉及啡色水積的情況,露臺天花靠近厨房及客廳方向的位置有水積、批蕩剝落,水珠懸掛及滴水的情況。

23.又厨房天花靠近露臺及客廳方向位置有水積、批蕩剝落,發黑的情況,厨房天花靠近浴室方向的位置有水積、油漆隆起及油漆剝落的情況。

24.還有,浴室天花靠近浴室排污喉組[2]的周邊位置有水積、批蕩剝落及曾修補的情況,浴室天花靠近窗戶位置有水積及批蕩剝落的情況。

25.據該報告評估,有證據及跡象顯示,原告單位客廳天花及牆身有受滲漏影響的情況,是由露臺方向擴散所引致,并爲污水系統滲漏所引致。原告單位露臺天花靠近客廳方向位置有受滲漏影響的情況,爲被告單位排污系統滲漏所引致。原告單位露臺天花靠近浴室位置有受滲漏影響的情況,是由浴室擴散所引致。原告單位厨房天花有受滲漏影響的情況,是由露臺方向擴散所引致。原告單位浴室天花有受滲漏影響的情況,是由被告單位延伸至原告單位的排污喉組滲漏及地臺防漏欠妥所引致,滲漏的情況并向露臺方向擴散。

26.該報告總結,有證據及跡象顯示,被告單位排污系統滲漏引致原告單位露臺天花滲漏,又浴室天花滲漏是由被告單位延伸至原告單位的排污喉組滲漏及地臺防漏欠妥所引致。滲漏的情況并向露臺方向擴散,導致原告單位露臺天花靠近浴室位置有受滲漏影響的情況。

27.最後,侯生在該報告第九段,詳細提出修復工程建議,及費用評估,費用共$104,750。

28.被告人盤問下,侯生承認,他沒有進入被告單位,不知内裏排污系統的分佈如何,他衹能靠一系列其他證據跡象去推斷,原告單位滲漏是由被告單位排污系統所引致。

被告人案情

29.被告人選擇作供,采納其證人陳述書,她指早于2007年前便存在漏水問題。她2007年12月19日才與房屋署簽訂租約[3],2008年初才搬入被告單位。故此,漏水非由她所造成,乃上手負責人留下的問題,她錯在購入被告單位時沒有委托專業人士查驗清楚單位的實際情況。

30.被告人表示,她願意爲原告單位受影響的位置負責,但第二原告人證人陳述書所申索的維修費用$152,000,乃全屋裝修的總費用,包括客廳、厨房、露臺、浴室和其他清潔項目,但漏水位置僅爲露臺和厠所一小部分,原告們幾乎爲全屋進行大翻新,更惠及不受漏水影響的地板。

31.被告人強調,她上有高堂,下有仍在學的子女,全家衹靠丈夫微薄收入糊口,還望法庭輕判。

32.黃大律師盤問下,被告人強調2008至2015年期間,她曾至少6至7次開放被告單位讓他人檢查。

33.當黃大律師將原告方各申索項目金額一一向被告人指出時,被告人均不同意。

分析

34.本席已詳細和全面地考慮了本聆訊中所有的證據、陳詞和案例。

35.首先,正如本席在本聆訊中多次向被告人指出,本聆訊的目的或範圍,衹限于損害賠償金額的評定,責任問題已早由非正審判決決定。因此,她許多這方面對原告方證人的盤問,和對本席的陳詞,均與本領訊無關宏旨。相關證據或證人證供的分歧(如有的話),本席也不見得需要解決。

證人可信性

36.在損害賠償金額這關鍵議題上,本席認爲,第二原告人比被告人更可信。

37.下文可見,第二原告人這方面的證言,較多獲原告方披露文件所支持。個別文件也反駁被告人所稱,舉個例子,信德的搬運報價單清楚顯示,原告單位有三人梳化和(更重要的)三張單人床要搬運,顯然居于原告單位的原告家庭,不是被告人盤問所指的一個【二人】家庭而已。

38.又被告人(本席認爲)明顯地弄錯原告單位受到滲漏影響的位置,以及要進行維修的項目詳情。在此,該報告及其相片是有力的相反證明,漏水位置不僅僅爲原告單位【露臺和厠所一小部分】;而侯生建議的維修項目,和德華的實際維修項目,若被告人仔細看該報告和德華報價單的話,也絕非如她稱爲原告們【全屋】進行大翻新或【全屋裝修】。

39.但本席得指出一共通點,第二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依賴聲稱來自維修師父的傳問證據,考慮包括維修師父沒有出庭作供接受盤問等因素,法庭均不給予該等證據任何比重。

40.經詳細考慮本聆訊整體證據後,法庭接納上文第二原告人損害賠償方面的證供爲事實,并拒絕接納被告人的相反證供。

文件證據

41.雖然侯生的公司受第二原告人委托行事,但本席留意,該報告載有侯生的專家聲明,清楚地顯示他明瞭自己有獨立責任協助法庭。又該報告關於損害賠償方面的內容,有其衆多相片爲證,更沒有被被告人以盤問進行挑戰,故法庭決定採納該報告這方面的内容和意見,并給予它們足額比重。

42.至於其他在文件冊内的文件,在沒有相反證據反駁下,和沒有被告人盤問挑戰下,本席也接納它們就損害賠償方面的内容,并給予該些内容足額比重。

裁斷

43.基於上述本席接納的證據,本席就原告方每個索償項目的裁斷如下。

維修費

44.本席信納,受被告人導致或引起的滲漏所影響,原告們支付了$152,000給德華[4]維修原告單位,範圍如德華報價單所載,工程于2016年2至4月期間進行。

45.但受被告人導致或引起的滲漏所影響,本席信納,合理的原告單位維修項目和金額,實如侯生在該報告第九段所詳細建議,金額衹是$104,750。

46.有見黃大律師明智地祇索償上一段該報告的較少金額,本席全數批准$104,750

住宿搬遷費

47.本席信納,受被告人導致或引起的滲漏所影響,原告們一次過支付了$36,000租金,租住新蒲崗一單位三個月,租期由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中途不可退租[5]

48.原告們一家四口,本席相信,曾2016年2月18日搬進該租住單位,后2016年4月25日搬回原告單位居住,兩次均由信德代爲搬遷,費用每次$6,450[6]

49.本席留意,原告一家的租住單位,面積較原告單位大,但本聆訊中沒證據原告方當時可以找到一個更細更便宜的單位租住,本席因此不會作出任何扣減。

50.又本席留意,侯生在該報告第9.2段提及【存倉時間約一個月】,似乎指他建議的合理維修祇需一個月時間便能完成。但同樣地,本聆訊中沒證據原告方當時可以找到一個租期短至一個月的更便宜單位暫住,本席同樣不會因此作任何扣減。

51.因此,本席也全數批准索償金額$48,900

一般性損害賠償

52.在考慮此項目時,法庭有參考和比較黃大律師呈上的案例情節。但當然,黃大律師也同意,每案情況各異,不盡相同。

53.考慮這項目時,法庭發現一個問題:原告方的證據,不論是文件證據或證人證言,就原告一家四口所蒙受的不便和不適,著墨不多,法庭實難以評估合適的賠償金額。

54.就蒙受不便和不適時間而言,雖然本席願意接納滲漏自約2008年初便開始,但有見第二原告人對至2013年前的滲漏情況,在其證人陳述書全無著墨,本席祇能假定情況并不嚴重,至2015年才惡化,引致原告們要花錢聘請香港驗樓到原告單位進行檢測,唯滲漏問題(按第二原告人主問承認)最終在2016年5月左右(即本聆訊)便已停止。

55.在本席前原告方有限證據的局限下,法庭評估,合適的一般性損害賠償金額爲$50,000

總結

56.因此,本席評估兩名原告人所得的損害賠償金額,總數爲$203,650,即$104,750 + $48,900 + $50,000.

命令

57.本席因此頒令:被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原告人損害賠償$203,650。

58.黃大律師結案時同意,被告人不用就一般損害賠償金額支付評估利息,他不就此追討。

59.因此,本席另頒令:被告人須就特別損害賠償金額(即$104,750 + $48,900)支付兩名原告人評估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至本評估書之日止,以滙豐銀行不時的最優惠利率計算。

60.經評估出來的損害賠償金額,總數爲$203,650,自本評估書之日起,當然成爲判定債項,按判定利率計算計息,直至被告人全數支付爲止。

訟費

61.一般來説,支付訟費的責任視正審結果而定,即一般頒令由敗訴者補償勝訴者所花的訟費。

62.基於原告們獲本席頒令超過象徵性的損害賠償金額,和本席前沒有任何材料偏離上述的一般性訟費命令原則,本席再頒下暫準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原告人損害賠償評估方面(包括本聆訊和所有保留)的訟費,但不包括大律師證書[7]

63.就訟費金額而言,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8]

64.若沒有任何一方在本評估書日期起14天内以傳票申請更改的話,上述暫準命令將自動變成絕對命令,并即時生效。

  (李紹豪)
  區域法院聆案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鄧滿喜律師事務行延聘黃子元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



[1]  香港法例第344章

[2]  共3條排污喉管由被告單位延伸至原告單位浴室天花,并通向外牆及原告單位浴室地臺

[3]  租期由2007年12月31日起

[4]  有德華收據爲證

[5]  有租約和三張租金收據爲證

[6]  有信德搬運報價單爲證

[7]  本席多謝黃大律師的協助,但本案案情和金額(縱然超過$150,000)實不用延聘大律師出庭

[8]  雖然雙方均向本席表示支持法庭作簡易評定,但本席留意,原告們若要就責任方面所花的不少訟費獲得補償的話,若雙方沒有協議的話,還得進行責任方面的訟費評估程序,而被告人也應該獲悉原告們打算索償的損害賠償評估方面訟費金額才表態,但原告方在本聆訊并沒有呈上訟費陳述書。進行訟費評定時,本席指示,原告們不得獲償文件冊内C12項目的影印費用,因該項目并不合理地需要在本聆訊呈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01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