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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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及第11(1)(a)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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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9/2017 [2018] HKDC 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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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及第11(1)(a)及(4)條。 控罪一 2.2017年5月25日晚上約9時,一名途人通知九龍城譚公道63號 “橫丁”零食店的職員,表示一名竊賊在零食店外拿走3箱餅乾,店員試圖追截不果。被竊的餅乾是零食店的財產,未有人付款,但裝置在零食店附近的閉路電視已拍攝到竊賊的外貌。 控罪二 3.2017年6月8日約晚上12時,旺角大角咀道71號地下“佳寶食品超級市場”的店長接到保安公司電話,獲通知超級市場的警鐘鳴響。店長於凌晨00:35時返回,發現超級市場後門鐵閘開啓,鐵閘上兩把鎖打開,但超級市場內沒有搜掠痕跡,亦沒有財物損失。超級市場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爆竊匪徒於2017年6月8日約晚上8時左右進入超級市場,急步走到後面,約3分鐘後經主入口離開超級市場。爆竊匪徒於同日20:06時左右推著手推車進入超級市場後巷有些行動,其後離開。同日23:57時左右,爆竊匪徒返回後巷,戴上口罩及手套,然後經後門進入超級市場,爆竊匪徒再於23:59時左右經後門離開該超級市場。警方在後巷發現涉案手推車、口罩及手套。 4.上述兩案的竊賊及爆竊匪徒的照片已張貼在旺角警署。 5.2017年7月7日,警員在巡邏時,留意到被告注意他人的隨身物品,形跡可疑,而被告的樣貌亦似上述爆竊匪徒及竊賊,於是把他截停。 6.就控罪一,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都係一時貪心先偷果三箱曲奇餅,但啲曲奇餅已經食晒啦」。而就控罪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都無錢開飯,先諗住入去睇下有無嘢偷,拎去賣」。被告現在承認是上述兩案的竊賊及爆竊匪徒。 7.被告現年40歲,過往有22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1996年干犯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搶劫罪,共判3年監禁。其餘有9次盜竊罪,包括在本案發生後,於2017年11月干犯盜竊罪被判監兩個星期。 8.姚律師代表被告求情指出,被告就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在羈押期間,年老母親仍不辭勞苦探望,被告感到很內疚,決心重新做人,重投社會及不再犯事。而就盜竊罪而言,被告只是一時貪心,把放在店舖前的大盒餅乾,約值600餘元拿走,只為自己食用,並非出售。而就次項入屋犯法罪,被告單獨行事,沒人在店舖內,無人受驚,亦無財物損失,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9.盜竊罪及入屋犯法罪均為嚴重罪行,被告過往已多次干犯店舖盜竊罪,以及考慮到本案案情而言,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兩個月。而就入屋犯法罪而言,被告是早有準備,更把手推車放在後巷內,帶備口罩及手套等行事,案情嚴重。 10.上訴法院已在多宗入屋犯法罪的案件中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判刑起點應為2½ 年監禁。被告過往亦曾干犯同類控罪,但已在多年前。因此,就此控罪,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 11.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警方截查時已即時作出承認,亦節省不少警方追查及調查的時間。在此獨特情況下,本席認為適當地就兩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12.因此,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共判以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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