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洪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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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1] ,案發於去年6月9日下午4時許,他在廣東道港威商場Citysuper內,偷了總值千多元的水果。暫委裁判官馬漢璋(簡稱「裁判官」)判他入獄7個星期。上訴人不服上訴。期間,高等法院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本席考慮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入獄繼續服刑,現闡述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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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51/2017 [2018] HKCFI 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7年第20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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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1],案發於去年6月9日下午4時許,他在廣東道港威商場Citysuper內,偷了總值千多元的水果。暫委裁判官馬漢璋(簡稱「裁判官」)判他入獄7個星期。上訴人不服上訴。期間,高等法院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本席考慮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入獄繼續服刑,現闡述理由如下。 2.上訴人66歲,4次犯罪紀錄,分別在2000,2012,2013和2015年,全部都是店鋪盜竊,分別被判罰款和緩刑。最後1次於2015年9月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2]。他是在緩刑期再犯本案。 原審判刑理由 3.裁判官指出法庭以往給上訴人4次改過機會,可惜他不知悔改,必須判較嚴厲的刑罰以阻嚇他。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貨品價值,裁判官以9個星期為 4.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個星期,判上訴人入獄6個星期。另外,裁判官命令即時執行緩刑的一半刑期,即4個星期[3],分期執行,共判他入獄10個星期。 5.判刑當日下午,上訴人代表律師申請覆核,理由是犯罪紀錄錯誤,2015年上訴人被判兩個星期監禁緩刑兩年,不是兩個月監禁緩刑兩年。裁判官於是覆核刑期,改判上訴人入獄7個星期,同樣是立即執行緩刑的一半刑期,即一個星期。 上訴理由 6.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認為呈堂的犯罪紀錄出錯,誤導了法庭,裁判官只修改緩刑的刑期,卻沒有修改本控罪的刑期,對他不公平。他又表示有高血壓、糖尿和睡眠窒息症,希望法庭輕判。 分析 7.上訴人已第5次犯「盜竊罪」,應該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 8.上訴人重犯令控罪顯得嚴重,也顯示以往判刑未能阻嚇他,法庭必須提高量刑起點,達至防止他再犯的目標。基於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裁判官調高量刑起點至9個星期非常合理,沒有明顯過重,也不是受犯罪紀錄出錯影響而加重刑罰。 9.至於緩刑的刑期,裁判官知道犯罪紀錄出錯後,同樣命令執行一半刑期,沒有不公平。 10.綜上所述,刑期不是明顯過重,所以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