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毅俊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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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位被告人否認一項他們共同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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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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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三位被告人否認一項他們共同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罪行詳情指他們於2017年5月28日在屯門大興街,意圖使受害人梁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受害人梁先生是控方傳召的唯一證人,其供詞如下撮述。 4.梁先生在2017年5月28日下午4時許在屯門大興邨附近的提款機提款後步行前往附近的士站時聽到身後有一名男子說了一句「丟你老母,咪撚走」。梁先生沒有看到是誰人及該人在那裏說出這句說話。 5.梁先生過去曾經因欠別人錢而被打,他怕又被襲擊,所以聽到說話後沒有回頭,拔腿就跑。 6.梁先生跑出大興街行車路上,向前奔跑,約30秒內就感覺到被一輛從右後方而來的車撞到他的背脊腰間位置。梁先生隨即倒地。 7.梁先生說他沒有看到車輛的顏色或型號。此外,由於車輛從後而來,梁先生說他沒有機會見到車內有沒有人或有些甚麼人。梁先生只知道撞他的是一輛私家車。 8.梁先生說他在碰撞倒地後就「暈咗」,沒有看到甚麼,也沒有感覺到身體有被甚麼接觸,「嗰一吓咩嘢都好模糊,睇唔清」。 9.梁先生當時頭在流血,腰以上不能動,不斷想要站起來也不能夠,對時間也失去了掌握。 10.代表控方的葉大律師問梁先生當時有沒有見到他身旁的人。梁先生說見到兩至三個身位處有人「企咗喺度」,但他不認識該名男子,也記不起是少年還是中年人,和該男子有沒有甚麼動作。 11.葉大律師問梁先生知不知道他的頭為何流血,梁先生說他不肯定,可能是因為被車撞,也可能因為他跌倒地上。 12.梁先生知道他後來回了家,再之後到了醫院,但是他當時已經好「模糊」,實在不知道他是自己還是由別人陪同回家,也不知道最後如何到了醫院,只記得曾經上了救護車,而車上只有救護人員陪伴他。 13.梁先生說他醒來後警員已經在床邊,他後來查看電話見到曾經致電「999」才知道報了警,但他不知道是誰報的警。 14.梁先生說他對警員「大概講過」發生了甚麼事情,但是現在已經不記得有關內容。 15.葉大律師問梁先生就當日在大興邨發生的事情有沒有補充,梁先生說他已經記不起當天發生的事情。 16.梁先生同意他事發後曾經4次在警署參與認人手續,當中好像認出了4個人,其中有兩人是他認識的,一個叫「阿泵」另一個叫「阿東」,梁先生不知道兩人的全名。 17.梁先生與「阿泵」在幾年前飲酒時認識,是很少聯絡的朋友,在街上碰到會打招呼,平日不會聯絡。 18.葉大律師問梁先生為何在認人行列中認出「阿泵」,梁先生說他不記得。葉大律師問他有沒有告訴警察他為甚麼認出「阿泵」。梁先生說沒有,但就說「落口供嗰時有講 」,「話我識佢」。 19.葉大律師問梁先生就認出「阿泵」有沒有任何補充,梁先生說沒有。 20.有關「阿東」方面,梁先生說他們也是認識了一段時間,兩人「冇乜點聯絡,淨係飲酒見過 」。 21.葉大律師問梁先生為甚麼在認人行列認出「阿東」,梁先生說不記得。梁先生也記不起在後來的口供紙中說過些甚麼事情,只知道「都好似話係因為之前識」。 22.同樣地,就在認人行列中認出「阿東」方面,梁先生說他沒有任何補充。 23.在要求小休後,葉大律師沒有再提出其他問題,3位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也沒有對梁先生作出盤問。 24.控方沒有傳召任何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就此完結。 25.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詞後,本席裁定沒有任何證據把三位被告人與梁先生被車撞倒的事情聯繫起來,任何一個被正確引導的合理陪審團也不會作出定罪裁決,因此,表面證供不成立,裁定三名被告人無需答辯,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名不成立。 26.辯方沒有作出任何訟費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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