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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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罪名。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而第二項的盜竊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判被告第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549/2017[2018] HKDC 1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9/2017
[2018] HKDC 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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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浩文 LAW HO MAN SHAY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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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梁文豐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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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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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兩項罪名。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而第二項的盜竊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判被告第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3月28日下午六時許,警員在旺角彌敦道看見被告一面講電話一面神色緊張地四處張望,警員於是截停被告。

3.警員搜查被告,從被告的內褲撿獲由兩張紙巾包裹著的4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多包毒品。

4.政府化驗師證實這些毒品包括:

(1) 22個膠袋,共有18.0克粉末,內含13.5克氯胺酮;

(2) 7個膠袋,內有5.72克粉末,內含3.44克氯胺酮;

(3) 3個膠袋,內有6.96克粉末,內含4.61克氯胺酮(被撿獲的粉末共重30.68克,內含氯胺酮21.55克);

(4) 1個膠袋,內有0.21克固體,內含0.19克可卡因。

5.被告被捕時攜有兩部流動電話(即一部iPhone和一部LG電話)。被告的銀包內有現金總共$19,303.90元、人民幣$550元及美金$121元。

6.稍後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作出下列陳述或招認:

(1) 被告不肯定但懷疑他內褲內所撿獲的物質是危險藥物;

(2) 那些美金是被告的母親給他,而那些人民幣是供被告在深圳工作時使用,大約港幣$12,000元是被告的自己積蓄,而港幣$6,000元是被告朋友歸還的款項;

(3) 被告在香港和內地各有一份工作;

(4) 該iPhone電話是屬於被告的,而被告聲稱他在始創中心附近的垃圾桶旁拾獲前述的LG電話;

(5) 被告聲稱沒有接聽過該LG電話的任何來電;

(6) 被告過往曾經在夜場或者酒吧嘗試朋友給他的一些毒品,但被告不知道這些毒品的正確名稱;

(7) 該LG電話的電話卡是預繳式的電話卡(電話號碼為5603 6336)。該電話的通話紀錄顯示,在2017年3月28日的整個下午期間,電話有多個撥打及來電的通話。在被告被捕前,期間有七個來電通話。

7.警方專家估計,案中撿獲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的市值分別為$8,099元多及$198元多。被告現在承認該LG流動電話是屬於他的。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24歲,單身,和家人同住,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聲稱被告任職廚師,月入大約是$15,000元至$16,000元。辯方說被告在2015年開始吸食可卡因,而在2014年已經吸食氯胺酮。今天,被告的父母、妹妹及朋友都出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以$1,000元的報酬為一個叫阿雄的人帶那些毒品去一處地方,並不是被告自己把毒品拆售。除了早前已經呈交的求情信外,辯方今天亦呈上被告簡短的求情信。辯方亦不反對控方打算充公被告身上所撿取的港幣以及那部LG電話。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用氯胺酮作為主要的判刑基礎,對被告從輕發落。

判刑

9.被告現年24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被捕前聲稱任職廚師,月入約$15,000元。被告並沒有前科。

10.辯方早前已經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父母、被告的妹妹、前僱主、教會人士、朋友及區議員。

11.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雖然沒有讀書的天份,但滿有才華,一直做人正直,骨子裡是一個正氣凜然的年輕人。被告的母親說被告坦然認錯,希望法庭因為被告初犯而可以從輕發落。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性格善良,做事認真,是個多才多藝,有承擔的人。被告至今仍然希望成為西廚。被告一向愛逞強,但都因為今次犯錯而兩次流淚。妹妹說被告為人好善,並不是為非作歹的人。

12.其他的求情信說被告是真心悔過,是個有理想,有大志的年輕人。被告亦應承不會再犯。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說他對犯案深表痛悔,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亦靠宗教及家人的支持而重拾希望,承諾返回正途,重新向夢想出發,活出生命。

1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全數給予被告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4.本案涉及的氯胺酮分別裝載在32個細膠袋,氯胺酮的份量亦有不同,簡單的計算可分為0.61克的氯胺酮、0.49克的氯胺酮和1.53克的氯胺酮。明顯地,這是方便零售。辯方說被告以$1,000元的報酬販毒,可說是極愚蠢的行為,亦令被告從此有了刑事紀錄。

15.本案雖然涉及兩種毒品(即氯胺酮和可卡因),本席是會以主要毒品(即氯胺酮)為判刑基礎以簡化刑期的計算。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則以兩年為起點,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四年半為所有毒品的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至36個月。

16.另外,辯方不反對控方充公被告身上所找到的港幣現金,本席考慮到本身案情和務實的方法,決定只是充公在被告身上找到的港幣$17,500元的現金(即是控方證物E10)以及LG的手提電話。這些都會在控方申請證物處理方法上作出反映。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