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浩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49/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2018.
1. 被告被控兩項罪名。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而第二項的盜竊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判被告第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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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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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兩項罪名。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而第二項的盜竊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判被告第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3月28日下午六時許,警員在旺角彌敦道看見被告一面講電話一面神色緊張地四處張望,警員於是截停被告。 3.警員搜查被告,從被告的內褲撿獲由兩張紙巾包裹著的4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多包毒品。 4.政府化驗師證實這些毒品包括:
5.被告被捕時攜有兩部流動電話(即一部iPhone和一部LG電話)。被告的銀包內有現金總共$19,303.90元、人民幣$550元及美金$121元。 6.稍後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作出下列陳述或招認:
7.警方專家估計,案中撿獲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的市值分別為$8,099元多及$198元多。被告現在承認該LG流動電話是屬於他的。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24歲,單身,和家人同住,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聲稱被告任職廚師,月入大約是$15,000元至$16,000元。辯方說被告在2015年開始吸食可卡因,而在2014年已經吸食氯胺酮。今天,被告的父母、妹妹及朋友都出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以$1,000元的報酬為一個叫阿雄的人帶那些毒品去一處地方,並不是被告自己把毒品拆售。除了早前已經呈交的求情信外,辯方今天亦呈上被告簡短的求情信。辯方亦不反對控方打算充公被告身上所撿取的港幣以及那部LG電話。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用氯胺酮作為主要的判刑基礎,對被告從輕發落。 判刑 9.被告現年24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被捕前聲稱任職廚師,月入約$15,000元。被告並沒有前科。 10.辯方早前已經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父母、被告的妹妹、前僱主、教會人士、朋友及區議員。 11.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雖然沒有讀書的天份,但滿有才華,一直做人正直,骨子裡是一個正氣凜然的年輕人。被告的母親說被告坦然認錯,希望法庭因為被告初犯而可以從輕發落。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性格善良,做事認真,是個多才多藝,有承擔的人。被告至今仍然希望成為西廚。被告一向愛逞強,但都因為今次犯錯而兩次流淚。妹妹說被告為人好善,並不是為非作歹的人。 12.其他的求情信說被告是真心悔過,是個有理想,有大志的年輕人。被告亦應承不會再犯。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說他對犯案深表痛悔,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亦靠宗教及家人的支持而重拾希望,承諾返回正途,重新向夢想出發,活出生命。 1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全數給予被告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4.本案涉及的氯胺酮分別裝載在32個細膠袋,氯胺酮的份量亦有不同,簡單的計算可分為0.61克的氯胺酮、0.49克的氯胺酮和1.53克的氯胺酮。明顯地,這是方便零售。辯方說被告以$1,000元的報酬販毒,可說是極愚蠢的行為,亦令被告從此有了刑事紀錄。 15.本案雖然涉及兩種毒品(即氯胺酮和可卡因),本席是會以主要毒品(即氯胺酮)為判刑基礎以簡化刑期的計算。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則以兩年為起點,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四年半為所有毒品的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至36個月。 16.另外,辯方不反對控方充公被告身上所找到的港幣現金,本席考慮到本身案情和務實的方法,決定只是充公在被告身上找到的港幣$17,500元的現金(即是控方證物E10)以及LG的手提電話。這些都會在控方申請證物處理方法上作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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