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麗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37/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18.

Case No.HCCC 137/2017[2018] HKCFI 38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7/2017
[2018] HKCFI 3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3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麗盈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8年1月22日上午10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Francis H C LO(盧慶祥),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lement C M LAU(劉仲文),由許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在2016年11月16日在油塘油麗邨秀麗樓地下外被警察截停,搜查之後發現他身上藏有四包可疑毒品,最後經化驗之後是兩包「冰」毒和一包可卡因,最後發現毒品包括「冰」毒及可卡因。相關的「冰」毒的總份量是26.69克,而相關的可卡因份量是0.94克。

被告人今年24歲,他與哥哥、爸爸媽媽和他1歲大的兒子一起居住,被告人被捕前曾經幫媽媽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包括在菜檔、茶餐廳及手撕雞店。媽媽是這些生意的老闆。

據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所說,被告人因為感情問題,所以以毒品去減輕壓力及情緒問題。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當時將毒品分發給其他朋友一起使用,所以在法律上亦犯上販運危險藥物罪。

就這件案件,被告人自己寫信予法庭講述他的犯案原因,並向法庭說他已經很後悔、內疚、自責、羞愧,以及在獄中反省和獲得醒悟。

他的爸爸媽媽亦寫信給法庭幫被告人求情,媽媽說他一直有在媽媽的店舖幫忙,每個人都說他很乖。另外一位程牧師亦寫信給法庭幫助被告人,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人士必定要面對一個長時期監禁的刑罰。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訂下了指引,法庭必須要遵守,不可以隨意偏離。就販運10至70克「冰」毒的判刑指引是7年至10年的監禁,而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就這一個份量是2至5年的監禁。

在這件案件裡,劉大律師希望法庭採取一個綜合的方法去考慮判刑,劉大律師亦指出,在新的有關認罪扣減的上訴庭案例裡,在排期審訊之後至審訊前期間認罪,所得的判刑扣減最高可以獲得四份之一。法庭考慮判刑的時候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是初犯,被告的背景看來並不是慣常犯罪的人士,被告的信件和父母寫的信顯示,被告人有深切反省,法庭亦留意到他的父母及親友都到庭支持和鼓勵,反映被告重犯機會是較低。在這情況之下,法庭採納一個法庭認為較低的判刑起點,就相關的毒品,法庭共採用7年作為判刑起點。在考慮被告認罪,法庭給予四分之一的判刑扣減,總共判刑五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