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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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10月17日,上訴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 [1] ,暫委裁判官丘國新 (下稱「裁判官」) 判他罰款 $2,200,他不服上訴。

Case No.HCMA 562/2017[2018] HKCFI 36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62/2017

[2018] HKCFI 3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3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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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嚴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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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 2018年1月16日
判案日期 : 2018年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2月27日

判案書

1.去年10月17日,上訴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 [1],暫委裁判官丘國新 (下稱「裁判官」) 判他罰款 $2,200,他不服上訴。

2.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去年5月8日下午5時許,他駕駛私家巴士至觀塘道近翠屏道,沒有依照路面交通標誌,向右切線時橫越雙白線,撞向右方行車線的一輛私家車,令該車輕微損毀,司機頸部受傷。

3.上訴人求情時承認曾於2013年因不小心駕駛被罰款,2016年在禁區駕駛被罰款。他表示自己曾是積犯,考取駕駛執照希望重新做人,請法庭減短取消駕駛資格的時間。

4.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後判刑如下:

(a)   罰款 $2,200;分4期清繳,每期 $500。最後1期在2018 年2月8日清繳餘額 $700。

(b)   取消駕駛資格5個月或直至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以較後者為準(《道路交通條例》第37(2B)(a) 條)。

(c)   在取消駕駛資格期最後3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道路交通條例》第72A(3B)(a) 條)。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他因今次意外已失業,還要負擔維修費,現靠借錢支持生活,預期最後1期罰款未能依時清繳,希望本庭酌情減少罰款。

6.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罰款合理,沒有再寬減的餘地,不過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本席判他上訴得直,改判他延至今年5 月16日或之前清繳餘款。

7.順帶一提,本席同意答辯人所講,僅取消駕駛資格5 個月不符合《道路及交通條例》的規定。根據第37(2) 條,就危險駕駛罪,裁判官必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除非有特別理由。本案沒有特別理由,裁判官應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