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日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70/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March 2018.
1. 去年10月27 日,裁判官朱仲強裁定上訴人一項「違反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名成立 [1] ,罰款 $600,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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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0/2017 [2018] HKCFI 4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208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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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去年10月27 日,裁判官朱仲強裁定上訴人一項「違反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名成立[1],罰款 $600,他不服定罪上訴。 2.根據控方證供,去年3月6日早上約11時20分,警員3317(控方證人)駕駛警方私家車沿元洲街左2線西行近九江街,距交通燈約15米停定,當時是紅色交通燈號。這時他見左1線上訴人踏著單車,沒有停下,駛過紅燈後轉左入九江街,單車約時速10公里。警員在安全情況下,駛過紅燈,駛入九江街截停上訴人。 3.上訴人盤問時向警員指出他沒有衝紅燈,如果他以10 公里轉入九江街,警員不可能追上他。不過,他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辯方證人。 裁斷理由 4.裁判官指出警員有交通違例紀錄,所以特別小心衡量他的證供。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交通違例紀錄,而且是單對單的情況,所以會特別小心。 5.裁判官指警員的證供非常清晰明確,直接了當,盤問也沒有動搖,接受他誠實可靠。 6.裁判官接受警員所講,他駛過紅燈追截上訴人,所以轉入九江街後已緊貼上訴人,一直看到上訴人踏著單車。加上當時只有一部單車在現場行駛,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準確,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結論 8.綜觀本案證據,裁判官接受警員所講,上訴人違反交通燈號駛過紅燈。本席認為定罪穩妥,所以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第 18條及第61(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