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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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胡展輝)被控一項“販毒”罪。他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Case No.CACC 397/2015[2018] HKCA 11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97/2015

[2018] HKCA 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39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5年第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胡展輝(WU CHIN 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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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8年2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8年2月27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3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胡展輝)被控一項“販毒”罪。他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2.2015年11月16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而原審法官在2015年11月17日判處申請人入獄12年2個月。

3.申請人不服定罪,並在2015年11月24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4.控方案情簡單,可簡述如下。2014年10月14日早上約5時,申請人乘坐的士,並在屯門大興邨興耀樓外停車場下車。申請人由車頭乘客座位下車後,到的士左邊後座拿取了一個黑色紙袋。

5.警員截查申請人並向他表示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但申請人不理會。警員捉着申請人雙手及再表露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並向他作出解釋後,申請人才交出自己的身份證及容許警員搜身。

6.警員指申請人手持的黑色紙袋內的一個黃色膠袋有1,000克粉末,內含637克氯胺酮。警員隨即拘捕及警誡申請人。當時申請人的回應是“阿Sir,袋「K仔」係我嘅,諗住賣畀人賺番少少錢啫,畀次機會唔好拉我。”。

7.警員將上述拘捕和警誡過程在其記事冊內兩次補錄。申請人在記事冊內簽名作實。其後警方和申請人進行了一次錄影會面。錄影會面在屯門警署錄影接見室進行,參與會面的警員共有三名。會面期間,申請人表示不認得涉案的證物,亦表示不想回答任何問題。申請人指自己身上的手提電話是從女朋友借來,而兩張電話卡是作普通和他人聯絡用。

8.申請人被問及為何被捕後,手上持有黑色紙袋,及是否見過紙袋所載的物品。申請人表示不想回答。警員再問他被捕時所作的招認的意思時,申請人亦表示不想再回答。

9.接載申請人的的士司機譚先生確認是在案發當天早上4時在葵興接載申請人先去尖沙咀,再去大興邨。他指申請人原坐在後座左邊乘客位,但到了尖沙咀後,申請人下車和一名男子接觸及商談數句後便重上的士及指示他前往大興邨。譚先生指的士在佐敦道/彌敦道交界的紅燈停車時,申請人由後座轉到前座乘客位。抵達大興邨後,申請人先付車資,但表示或會再前往九龍。譚先生目睹申請人下車及打開後座車門,然後從車廂拿出涉案黑色紙袋,並拿着紙袋前往停車場時被警員拘捕。譚先生否認涉案紙袋是前位乘客留下的。無爭議的證據顯示涉案毒品的零售價為港幣132,000元。

答辯理由及證據

10.申請人否認管有涉案的黑色紙袋及內載的毒品。他的說法是該黑色紙袋是放在他乘坐的的士內,而他下車時因好奇而拿走,想看看內載的是甚麼東西,但他隨即被警員拘捕。

11.申請人在作供自辯時,指案發當天和女朋友爭吵。結果,他要聯絡女朋友的友人和其男朋友打探女朋友的下落。當他知悉女朋友在屯門後,便在尖沙咀乘坐的士前往屯門。申請人指他先從葵興乘坐的士前往尖沙咀,再由尖沙咀乘坐同一的士前往屯門。

12.申請人亦指當他由葵興前往尖沙咀時已察覺的士後座的地氈上有涉案的黑色紙袋,而在途中他曾用腳踢到紙袋,發覺紙袋有重量。

13.申請人續稱由尖沙咀前往屯門時,他原先是坐在的士後座左邊乘客位,但因為電話要充電而轉坐在前座乘客位。

14.申請人指由於自己不太熟識大興邨環境,故要和女朋友聯絡上才下車。他指自己下車後,從的士後座拿起涉案的黑色紙袋,但行了兩步就放在地上。申請人解釋他當時是出於好奇,希望看看紙袋內所載的是甚麼東西。但他放下紙袋在地上,隨即被自稱為警察的一班人從後箍頸及拉往一燈柱毆打。最後他更被帶上了一部七人車。

15.申請人指他是被警員恐嚇、毆打及在他們威迫利誘下才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名。他力稱簽名時不知道補錄的內容。申請人亦指返到警署後,被恐嚇會“搞埋”他的女朋友,故被迫在記事冊上再簽第二份補錄警誡供詞。他亦指簽名時不知悉補錄的內容。

16.申請人表示在錄影會面時,警員恐嚇他要他在錄影會面時不要亂說話,否則會再毆打他。申請人否認有作出過任何招認,他只是在威嚇下才簽署兩份補錄供詞。

17.申請人力稱涉案黑色紙袋不屬於他,而他亦不知道內載的是甚麼物件。申請人否認“販毒”的指控。

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

18.原審法官有詳細向陪審團覆述雙方的證據及說法,亦有向他們解釋有關的法律議題。

19.原審法官向陪審團強調他們要決定申請人是否管有涉案毒品及他是否知悉黑色紙袋內所載的東西的性質。原審法官強調控方必須證明申請人知悉紙袋內所載是毒品,而他是在知情下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才可以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20.原審法官強調,如陪審團要作出針對申請人有罪的裁決或不利的推論,他們必須確信申請人有罪或對申請人不利的推論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21.原審法官亦有就控方指申請人作出的招認,向陪審團作出詳細的指引。原審法官向陪審團強調他們不能因為申請人在錄影會面時多次表示不想回答問題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原因是申請人只是行使其保持緘默的權利。

上訴理由

22.申請人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證物難以提出指模的說法對他不利。他強調譚先生表明沒有留意申請人有拿東西上車亦不知道涉案黑色紙袋的來源。申請人認為譚先生的證供顯示他是無辜的。申請人強調譚先生的位置令他不能見到的士後排地下的情況。

23.申請人強調證物上沒有他的DNA和指模,而警員亦沒有追查上一手乘客的資料,屬程序出錯。他指警員的證供有分歧,時間上亦不脗合,而該些分歧和不脗合影響他們的誠信。

24.申請人力稱涉案黑色紙袋是上手乘客留下,而譚先生可能對此不知情。他更指毒品可能和譚先生有關,但警員沒有扣查譚先生,亦沒有追查毒品是否屬於他。

25.申請人重申曾遭警員毆打而補錄內容亦有甚多錯漏。他強調警員未能拉到買家,而控方亦沒有傳召當時必然在場並能目睹案發經過的晨運客,以支持控方針對他的指控。申請人更指出補錄和錄影會面記錄內容不符。

26.申請人指出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將“毒品”供應給任何人,亦沒有買家在現場被拘捕。他的立場是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犯有“販毒罪”。

27.向法庭陳述時,申請人指拘捕他的警員中有一名因違規而正被停職接受調查。他的立場是該事件影響警員的誠信,對他提出的上訴有利。

討論

28.申請人指拘捕他的警員中有一名因違規而被停職接受調查的說法完全沒有證據支持。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明確否認申請人的說法。法庭有給予申請人數個月時間提出資料來支持他的說法,但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有關資料,因此本庭不接納申請人就該議題的片面指稱。

29.本案的有罪裁決全建基在陪審團對事實作出的裁決。

30.無爭議的證據是申請人離開的士的前座位後,打開的士後座左邊車門拿走涉案的黑色紙袋,內載價值港幣132,000元的氯胺酮。根據申請人的說法,他確有接觸過載有涉案毒品的黑色紙袋。

31.申請人指自己不知道該黑色紙袋載有“毒品”,而他只是好奇才拿起紙袋來查看。他指該袋“毒品”是上一手乘客留在的士的說法不具說服力。如有人留下價值不菲的東西在的士,他理應會設法追查,即使他遺失的是“毒品”。再者,申請人的說法亦和譚先生的證據不符。譚先生表明每次乘客下車,他都必會提醒乘客不要留下任何個人物品。譚先生更表明他有檢查客人是否有遺留任何東西在其的士上,而他亦能確認涉案黑色紙袋並非上手乘客留下。

32.證物上沒有申請人的指模或DNA不表示申請人和證物無關。就該議題,原審法官有給予陪審團詳細及正確的指引。以本案的背景而言,警方向譚先生的查詢及沒有進一步調查的士上一手乘客的處理方法合理,絕不構成任何疑點。

33.無論如何,陪審團必然有考慮過涉案的全部證據。陪審團有基礎認定涉案黑色紙袋屬於申請人,而在有關時段是在申請人的管有下。陪審團亦有權裁定申請人知悉黑色紙袋內載有毒品,故毒品是在他知情下管有。

34.考慮到毒品的分量及價值,陪審團推論申請人管有該些“毒品”作非法“販運”用,亦是無可避免的。

35.申請人力稱他有就事件的經過作出詳細解釋。

36.陪審團明顯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陪審團的裁決是有基礎的,亦是正確的。陪審團亦有權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說法,不能構成控方指控他的疑點。本庭應指出,申請人沒有就他被拘捕的過程及他的招認作出過任何投訴。

37.除了警員和譚先生的目測證據外,警員的證供亦顯示申請人在被拘捕後,有承認涉案毒品是在他管有下,而他正打算將毒品賣給別人賺取利潤。陪審團有權接納該些證據來決定申請人的控罪是否成立。

38.本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證據是全面的,亦是充分的。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亦是全面、正確及公平的。

39.陪審團有權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作出針對申請人控罪的有罪裁決。對申請人被裁定“販毒”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40.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有罪原判。

(楊振權) (袁家寧)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