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耀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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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不小心駕駛,控罪二是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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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2018 [2018] HKCFI 5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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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不小心駕駛,控罪二是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第一級)。 2.就控罪一,上訴人被判處罰款1,200元;就控罪二,他被判處戒毒所羈留令,及吊銷和不准持有任何駕駛執照六個月,並需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3.上訴人就控罪二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在本聆訊中,上訴人放棄對控罪二的定罪上訴,因此定罪上訴申請已被駁回,上訴人只就判刑繼續上訴申請。 控方案情 4.上訴人在2017年11月28日晚上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從葵涌貨櫃碼頭到機場途中,在青衣北岸公路以每小時50至60公里的速度,從左一線切線到左二線,駛入一輛計程車的前行路線。計程車未能夠及時停下,撞到上訴人的中型貨車,導致貨車車尾與及計程車車頭部位毀壞。計程車司機胸部痛楚,其後送院治療。 5.警員到場調查,為上訴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其讀數為100毫升呼氣中有28微克酒精。警員在青衣警署再次為上訴人進行測試,最終讀數為100毫升呼氣中有23微克酒精 (屬第一級)。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駕車前曾喝了兩罐啤酒。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6.上訴人過往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合共七項控罪,包括盜竊、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及酒後駕駛罪。他也曾多次違反感化令。 7.在認罪當日,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進行求情。裁判官下令索取上訴人的感化官報告和戒毒所報告。兩星期之後,在量刑聆訊當日,感化官報告仍然未備妥,當時由上訴人聘用的私人律師為上訴人進行求情,律師向法庭表示上訴人不想押後等候感化官報告,辯方繼續求情時力陳上訴人干犯本案與毒品無關,加上之前的戒毒所命令和其他自願戒毒計劃,都未能夠幫助上訴人解決毒癮問題,因此要求裁判官把上訴人判監。 判刑理由 8.裁判官認為從上訴人的紀錄可見,感化令並不能夠協助上訴人。裁判官亦指出控罪二案情嚴重,雖然上訴人酒精超標不高,但是他的駕駛能力明顯受到不成正比的影響,導致計程車司機受傷,而且計程車的損壞頗為嚴重。另一方面,戒毒所報告明確指出,上訴人是一名有毒癮人士,為了公眾利益,應該減少吸毒人士。對上訴人而言,成功戒毒會有助他的更新。因此裁判官下令戒毒所命令,並且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六個月,和下令上訴人要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上訴理由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裁判官沒有給予他獲得感化官報告的機會,裁判官只指出上訴人曾經違反感化令,但忽略了上訴人也曾經成功完成感化令。上訴人強調,他只是第一級酒後駕駛。上訴人在庭上確認,他對判刑當日代表他的律師並無失職指控,判刑當日他因為發脾氣,所以指示律師不用等候感化官報告。 本席意見 10.在判刑當日,上訴人由私人聘請律師代表他進行求情,他給予律師指示,向裁判官要求不等候感化官報告而進行判刑,上訴人未有獲得索取感化官報告機會的投訴是不能夠成立的。再者,裁判官亦有考慮過感化令是否適當,他是顧及到上訴人過往有違反感化令的前科,而相信感化令難以協助上訴人,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分析。 11.綜觀本案的情況及上訴人個人背景,本席認為上訴人獲得感化令的機會根本並不存在。裁判官提及上訴人違反其中一些感化令,明顯地,他當然知道上訴人成功完成另外的一些感化令。因此上訴人指裁判官忽略了他曾經完成感化令的指控亦不能夠成立。 12.法庭最終要考慮的是,上訴人因為一級酒後駕駛而被判戒毒所命令,是否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 13.這次事件是上訴人第二次犯酒後駕駛罪,他自從2007年起已經多次涉及毒品罪行,2008年又兩度就毒品罪行被定罪,被判感化之後仍然未能夠阻止他繼續吸毒。 14.戒毒所報告證實上訴人在本案案發時仍然依賴毒品,他在酒後駕駛著一輛中型貨車,甚至在案發之後尿液測試中發現「冰」毒殘餘物。他在當時的情況駕駛著一部中型貨車,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威脅,他最終涉及意外,更加令一名計程車司機受傷,該司機沒有受到更嚴重的傷勢實屬萬幸。 15.裁判官是絕對有權判處上訴人一段不短時間的監禁刑罰,但是裁判官考慮到社會利益及上訴人自身的利益及更新因素,而只判處上訴人戒毒所命令,完全是恰當的刑罰。六個月的停牌令對上訴人而言更屬寬大處理,裁判官亦沒有理由不下令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結論 16.控罪二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原則性錯誤。判刑上訴亦因此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