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962/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rch 2018.
1. 本案涉及一宗合約糾紛,原告人為一間經營醫療美容業務的有限公司,被告人為原告人的顧客。於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到原告人的營業地點,即位於尖沙咀的“名人醫美外科中心”,進行醫療美容諮詢,並於同日接受了醫療美容的療程。原告人指稱根據當日雙方簽訂的合約,療程的最終費用,在原告人同意減收港幣5,000元後,為港幣175,400元,被告人只於當日支付了港幣50,000元,故原告人追討餘額港幣125,400元連利息及訟費。被告人則指稱原告人當日向被告人銷售療程時,違反了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亦聲稱自己有腦癲癇症,欠缺判斷力,及事後才知道療程的費用,認為自己受騙及在不當影響與威迫下才在文件上簽署,故不須履行合約付款,並向原告人反申索已繳付的港幣50,000元中的港幣40,000元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