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264/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陳麗紅是官塘康寧道145 - 149號康濤閣B座2407室的租客,答辯人曾德森是該單位的業主。兩人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簽立租約,為期兩年至一九九八年五月止。每月租金$8,800元,包單位內的家具和冰箱、洗衣機等電器用具可供使用。租約還規定陳女士須付兩月租金作為按金。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曾先生以陳女士拖欠租金多月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單位的租賃。經數次聆訊後,曾先生獲審裁處批准收回該單位。但其後陳女士輾轉多次向法庭申請,最終獲得批准暫緩執行收樓命令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