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鈺蘭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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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日期為2018年2月28日的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法庭對其被裁判法院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 下所頒命令的兒子,發出「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的濟助。

Case No.HCAL 450/2018[2018] HKCFI 6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450/2018

[2018] HKCFI 6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8年第450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陳鈺蘭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3月29日

案 書

1.在本日期為2018年2月28日的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法庭對其被裁判法院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 下所頒命令的兒子,發出「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的濟助。

2.本申請的基本背景及挑戰的理據,與早前由申請人母親陳海瀅在HCAL 70、73、78、118、123、130及140/2016各案中提出的是一樣或極為相似的。法庭已多次在上述案件中拒絕批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基於該等案件同樣的判決理由,法庭亦拒絕本申請。

3.再者,法庭曾已基於相關「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不批准本案的原申請人陳海瀅提出本申請。但陳海瀅現以轉換了以其女兒作申請人的方法重新提出;加上上述第一段的背景,本申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本庭在此表明,若陳鈺蘭再就此事再提出申請,法庭會考慮將對她發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或「限制提出申請令」。

3.   法庭拒絕本申請。

  (區慶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