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li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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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1] 成立,裁判官林子勤判她入獄9個星期,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Case No.HCMA 571/2017[2018] HKCFI 7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71/2017

[2018] HKCFI 7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5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YULIAN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31日
判案日期: 2018年4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1] 成立,裁判官林子勤判她入獄9個星期,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2.案發在去年1月15日下午,入境處在元朗擊壤路遊樂場[2] 一帶巡查。2時許,控方第一證人[3] 見大批南亞裔人士在遊樂場附近的地攤聚集,當時上訴人與5名南亞裔女子坐在銀宮酒店對開的地攤上[4],旁邊有一個紙箱,內有裝滿食物的飯盒、零食盒和膠袋等。控方第一證人截查上訴人,這時,控方第二證人[5] 出現,他表示在附近經營印尼貨品商店[6],當日見到上訴人在該地攤售賣食物已數小時,間中有顧客光顧上訴人。

3.控辯雙方同意上訴人以家傭簽證來港,只准從事家務工作,不得另外受僱、開辦或加入業務。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證人。

原審裁斷理由

5.裁判官知道控方負責舉證,也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犯罪傾向較低。他強調不會因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而對她有不利推斷。

6.裁判官指出,其中一個主要爭議是控方第二證人是否能準確辨認上訴人。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講,她查問上訴人時控方第二證人出現,並指出上訴人在現場擺賣食物,控方第一證人繼而拘捕上訴人。裁判官認為這已是充份的辨認證據,在審訊時的辨認不是控方第二證人首次認出上訴人,所以批准後者在法庭辨認上訴人。

7.裁判官也考慮過現場的環境,他指出當時是下午近3 時,陽光充足,控方第二證人距離上訴人的地攤約15米,除個別行人經過外,視線沒有受阻。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二證人與上訴人是生意競爭對手,所以對後者的行為特別留意。加上控方第二證人已觀察了約5小時,裁判官接受辨認證據。

8.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該地攤售賣食物數小時,是持續的商業行為。基於以上分析,裁判官接受控方的證據,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9.上訴人申請向本庭作供,但她又表示審訊時明白律師的意見,她決定不作供是自願的。上訴人沒有解釋現在想作供的原因,她並非因一些新近發現的證據而申請提供附加證據。其實,她的上訴理由是重複審訊時的辯護理據,律師在審訊時已有充份機會提出和盤問證人,裁判官也詳細考慮過。因此,本席拒絕上訴人向本庭作供。

10.上訴人泛指沒有足夠證據,根據上文裁判官的分析,他接受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而且辨認無誤,本席認為證據充份,這理由不成立。

11.上訴人指裁判官不應接受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這證人觀察了上訴人的行為約5小時,而且辨認證供可靠,加上他當場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上訴人,裁判官接受他的證供並無不妥。

12.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見到上訴人售賣食物,控方倚靠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沒有不公平。何況,控方第二證人出庭作供,接受辯方盤問,裁判官有機會了解上訴人對這證人的質疑,最後接受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穩妥。

13.關於辨認證據的質素,裁判官已就距離、光線和觀察時間等等作出詳細分析。上訴人批評沒有關於燈光的證供,案發現場是室外,當時是下午近3時,有充足陽光,又何需燈光?本席不接受這理由。

14.上訴人堅稱有另外一張對她有利的相片沒有呈堂,但她卻沒有講述這相片如何對她有利。根據雙方承認的事實[7]第4段,入境處人員在現場拍攝了兩張相片,審訊時這兩張相片已呈堂。沒有任何資料顯示還有其他相片,本席不接受這理由。其實,無論是否還有相片,上訴人售賣食物的證據主要來自控方第二證人,本席認為已足以支持控罪。

1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入境條例》第41條及入境規例第2條

[2] 根據證物P6是5人足球場

[3] 入境事務助理員黃秋玲

[4] 根據證物P5是地攤「I」

[5] 陳樂文

[6] 根據證物P6是印尼餐廳

[7] 證物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