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2667/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rch 2002.
1. 2000年11月27日,法庭就雄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盤公司")的債權人提出的呈請,頒布清盤令。分擔人第一次會議於2001年1月12日舉行,而債權人第一次會議,經三次延期亦於同年3月22日舉行。分擔人會議議決委任Mr O'Driscoll 及Mr Stephen Liu作為清盤公司之清盤人。債權人會議議決委任Mr Joseph Lo及Mr Haughey作為清盤人。分擔人會議及債權人會議同意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監督清盤過程,但分擔人及債權人對於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意見分岐。分擔人議決成員應包括陳少平及余家珍兩人,陳少平及余家珍均是清盤公司的分擔人。債權人則議決,成員應為提出清盤呈請的債權人國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華銀行")及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公司”)。由於分擔人及債權人在這方面有分岐,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清盤公司臨時清盤人的身分,根據《公司條例》第206條第(2)款,向法庭申請就該分岐作出裁定,並發出法庭認為合適的命令。由於債權人及分擔人在委任清盤人方面亦有不同的意見,因此法庭亦須就此作出裁定。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