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514/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pril 2018.
1. 三位申請人不滿教育局早前的決定,在2017年8月15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本申請的兩名指認答辯人為 (1) 教育局局長 (“局長”) 及 (2)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秘書長”)。三位申請人的背景及/或在申請所涉事件中的參與程度,略有不同。但以本申請而言,三人所持的立場及論據,基本上相同,故為方便理解,以下統稱為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