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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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分別在案件DCCC 781/2017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在DCCC 999/2017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781/2017[2018] HKDC 3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1/2017

[2018] HKDC 3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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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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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3月2日下午12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erom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律師Mr Jacky Lee, 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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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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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分別在案件DCCC 781/2017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在DCCC 999/2017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CCC 781/2017

2.2016年7月30日深夜凌晨30分左右,警方於香港新界元朗媽橫路65號地下酒吧發現被告在酒吧裡面,酒吧內有5張檯及一個酒吧櫃位,警方在其中3張檯找到合共85個載有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在一張檯上分別共有15個載有微量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另一張檯上則分別有32個微量白色粉末透明膠袋,而在洗手盆長檯上有一個藍色骰盅,內有38個載有微量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政府化驗師證實所有膠袋均載有微量可卡因,其中7個同時載有微量可卡因和氯胺酮。警方亦在洗手盆長檯旁邊的抽屜櫃撿獲兩個電子磅,並在洗手盆長檯及上述抽屜櫃分別找到一本藍白色及一本米色記事簿,兩本記事簿日期可上溯至2016年6月14日。警方另外亦找到一隻玻璃杯,及在洗手盆長檯亦找到一個威士忌酒樽,分別也套取到被告的指模。

3.警方向被告搜身,找到一串鎖匙共9條、現金港幣2,000餘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警方發現那些鎖匙可以開啟酒吧前門鐵門及後門鐵門。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只是幫人賣酒,又表示幫朋友賣「可樂」。

4.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是酒吧的睇場,酒吧賣可卡因和酒,客人會先致電他的流動電話,然後他會為客人開門。他幫阿峰賣可卡因,他在酒吧認識阿峰,客人要求可卡因才會予以提供。他從阿強處取得可卡因,可卡因未送到前,阿強會先致電被告,接著司機會把可卡因放在元朗水邊圍惠康超級市場外的草叢,然後致電他,叫他去撿拾。有人會付款買可卡因,被告只負責撿拾毒品。可卡因通常在每日午夜時分送來,每一次司機都會用不同的電話致電他。可卡因以紙巾包裹,被告每次會取得約1克。被告會把可卡因重新包裝,分拆成多個小袋,每小袋約0.2克,以每小袋港幣300元賣給客人,每賣出一小袋,他可賺取港幣50元,客人會付現金,那85個透明膠袋用來裝載可卡因,膠袋內的白色粉末是可卡因,經重新包裝後,小袋的可卡因會放進藍色骰盅,兩個電子磅則用來量度可卡因的份量,被告會把可卡因的交易紀錄在兩本記事簿內。

5.被告現在承認在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30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

DCCC 999/2017

6.2017年7月17日晚上10時左右,警員在香港新界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1樓A36號鋪外看見被告形跡可疑,東張西望及用流動電話傾談,警員在A36號鋪外樓梯向被告搜身,在被告左前褲袋找到以下物品,包括兩個膠袋,載有內含39.4克可卡因的共48.1克固體及57個空膠袋。上述可卡因估計總市值為港幣60,606元。

7.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所撿獲的可卡因是買來供自用和售賣的,被告身上亦發現兩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14,000餘元和現金人民幣約1,400元。

8.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月入約港幣16,000元,2017年7月17日晚上8時左右,他收到男子肥峰電話,相約在港鐵荃灣站A出口附近交收毒品,他於當晚較晚時間收到毒品,以港幣幣14,000元買入,他知道撿獲的毒品是可卡因,而空膠袋是用來把毒品包裝成不同份量出售的。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9.被告現年22歲,過往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盜竊與及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員,最終因此在2012年4月被判入更生中心。

10.被告的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任職廚師,月入約16,000元,因染上毒癮,花費不少,才被利用干犯這些罪行,現在非常後悔,在羈押期間,亦看到不少囚友因毒品而影響一生,被告深切反省,希望能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李律師更進一步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引述相關案例及量刑準則,更就若以兩案共重的份量作判刑參考,但也表明這與一般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兩種不同毒品的處理方法其實是有別的。

11.至於在兩宗案件中,被告均會自用少量毒品,在DCCC 781/2017,被告會自用兩包共0.4克。而在DCCC 999/2017,被告會自用約1克。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販運均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定下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予5至8年監禁,50至200克,應為8至12年。

13.在DCCC 781/2017一案中,被告及其他人士串謀販運可卡因,在酒吧檯面上共撿獲85個載有微量可卡因粉末的膠袋,其中7個更同時載有微量氯胺酮,按被告的招認,他在酒吧內出售每小袋約0.2克,因此85袋應共重約17克。根據上述案例,應判予5½ 年監禁或以上。被告更是串謀地行事,案情更為嚴重。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更會自用少量毒品約0.4克,經考慮後,本席仍以5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44個月。

14.而在案件DCCC 999/2017,被告販運共39.4克可卡因,應判予7年多的監禁,加上被告顯然在上述案件的擔保期間內干犯,判刑起點可再作上調。但畢竟同樣地,被告會自用少量毒品約1克,亦坦白承認控罪,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56個月。

15.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量,兩宗案件被告販運共17克加39.4克,即56.4克可卡因,總判刑起點可達8年或以上監禁,認罪後亦可達64個月或以上,但亦須考慮被告並非一次過販運此56.4克可卡因,而是在兩個不同時段,相比在單一案件中販運毒品,案情其實更為嚴重。但畢竟被告年青,過往並無相同紀錄,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以整體量刑原則作最終的考慮,本席認為兩案總判刑為64個月監禁亦是適當的。

16.因此,判刑如下:

DCCC 781/2017:44個月監禁;

DCCC 999/2017:56個月監禁;

在DCCC 781/2017一案當中只8個月與DCCC 999/2017分期執行。

17.因此,兩案總共判予8加56個月,即64個月監禁(5年4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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