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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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簡志雄向屯門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五位運輸署職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署任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裁判官)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對拒絕其申請的命令不服,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18/2017[2018] HKCFI 85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18/2017

[2018] HKCFI 8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61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7年第445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簡志雄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2018年4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4月30日

案書


1.上訴人簡志雄向屯門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五位運輸署職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署任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裁判官)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對拒絕其申請的命令不服,提出上訴。

2.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3.五位運輸署職員分別為:

(一)   現任運輸署工程師馮靖翔先生;

(二)   前運輸署工程師李嘉曦先生;

(三)   前運輸署工程師陳建峰先生;

(四)   前運輸署高級工程師黃謙佑先生;及

(五)   前運輸署總傳訊主任嚴啟龍先生。

4.上訴人在標題為「檢控運輸署五位官員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文件中詳列出他申請私人傳票申請的指控和理據,及呈交了共18份文件給法庭考慮 (附件1至10,及附件A至H,上訴宗卷第3-28頁)。

5.上訴人指他計劃在天水圍舉辦「學界道路長跑」活動。在2013年8月向運輸署申請「封路許可證」,可惜運輸署拒絕向他批出許可證。上訴人不滿運輸署的決定,認為審批過程過於草率,他並批評運輸署拒絕批出的理由不充分,也沒有提出具說服力的反對理據作為支持。

6.上訴人指運輸署在審批封路許可證申請過程中,透過多封電郵向上訴人提出多項不合理的要求。總體而言,上訴人列出七大要點批評運輸署的不當行為,該七大要點為:

(一)   無理否決活動路線圖 (見附件1);

(二)   刻意隱瞞在互聯網上載的一份「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指引」,導致上訴人在製作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時不知道可參考該指引 (見附件2);

(三)   蓄意誤導上訴人 (見附件3);

(四)   要求上訴人提交與交通運輸不相關的資料 (見附件4);

(五)   向上訴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見附件5);

(六)   耍弄市民 (見附件6);及

(七)   沒有提出有力理據,以支持其認為遊行和長跑活動性質不同,不能以同一標準處理封路的安排。

7.上訴人認為運輸署職員以上的行徑是涉嫌干犯多項公務員守則,即:

(一)   堅守法治;

(二)   誠實可信;

(三)   廉潔公正;

(四)   行事客觀;

(五)   不偏不倚;

(六)   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及

(七)   盡忠職守,專業勤奮。

相關的法律原則及條文

《裁判官條例》中的相關條文

8.裁判官條例第8條規定,任何申訴人或告發人向法庭申請發出傳票,須得到裁判官之許可,而裁判官可基於好的因由拒絕發出傳票。法庭在考慮是否有「好的因由」時,可考慮有關告發的內容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刑事罪行,以及該罪行的主要元素表面看來是否存在。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行元素

9.裁判官指出根據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一案,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行元素為:

(一)   一名公職人員;

(二)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三)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四)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五)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職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10.裁判官指出根據Chan Tak Ming v HKSAR [2011] 1 HKLRD 766一案,有關行為必須屬於蓄意而非意外,即擔任公職者「知悉其行為屬違法或故意忽視其行為乃屬違法的風險」。

裁判官的考慮

1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0至16段 (上訴宗卷第34至36頁) 道出他拒絕上訴人申請的理由。

「 10. 本席已充份考慮了簡先生提交的所有文件及附件的內容。本席不打算再贅述全部內容。

11. 簡單而言,簡先生欲打算在天水圍舉辦一項『學界長跑活動』,因而向運輸署申請『封路許可證』。從附件(A)至(H)的內容可見,涉案五位運輸署職曾以書面形式回應及跟進簡先生的申請,並要求他就擬舉辦的『學界長跑活動』提供詳細的補充資料以作考慮。例如總運輸傳訊主任嚴啟龍先生在2013年8月6日的電郵中[1]要求簡先生提供以下資料:

a) 活動的參與人仕及工作人員數目;

b) 活動的路線包括起點和終點;

c) 活動起點的登記/集合區位置及範圍;

d) 活動終點的集合區位置及範圍;

e) 活動範圍內的臨時交通安排包括有否封閉部份行人路、車路或行車線;

f) 活動參與人仕及工作人員於活動前後的運輸安排;

g) 活動日前於現場所需的籌備安排;及

h) 其他涉及道路交通及運輸服務的安排。

12. 就此,簡先生認為除上述(b)項和(e)項的要求之外,其他六項要求皆是屬於警務署跟進的事宜,而非運輸署職權的範圍。因此,簡先生運輸署不應要求他提供與運輸署無關的資料。另外,運輸署的前工程師李家曦先生在2013 年8月27日的電郵中[2],要求簡先生提供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證明受影響的道路,如屏廈路,能承受因交通改道而引致的交通負荷。簡先生批評運輸署此做法明顯是推卸責任,擅自增加申請門檻,意圖嚇退申請人。

13. 本席已小心考慮簡先生的相關論點。本席認為在審批的過程中,運輸署是有責任要求申請人提供所有與活動有關的資料,不論大型(如簡先生所提及的渣打馬拉松)或小型的長跑活動,以評估活動的可行性。長跑活動不單涉及運輸署,還涉及其他政府部門,例如警務署和消防處,與及不同層面的人士。本席不難理解為何運輸署需要簡先生的配合,提供具體方案及相關資料給運輸署作全面考慮。無可置疑,本席認為參與活動人數的多寡,活動性質及針對的對象,活動的人手安排等等事項是非常重要的資訊,以協助運輸署進行評估及審視。本席不認為運輸署向簡先生提出的要求過份苛刻,也不認為運輸署要求簡先生提供上述的第(a)項至第(h)項的資料是存心刁難簡先生。

14. 2013年10月7日,李家曦先生在電郵中[3]表示簡先生提交的臨時交通措施不符合運輸署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天福路為天水圍區內的主要道路,認為相關活動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李家曦先生進一步表示,如果簡先生仍想於天福路舉行有關活動,建議簡先生考慮僱用專業交通顧問,協助提交符合運輸署要求的臨時交通措施。他也建議簡先生尋求元朗民政事務處協助,向元朗區議會及受影響的居民就相關活動、封路及交通改道作出諮詢。本席認為李先生的建議和做法並無不妥。

15. 本席認為運輸署在審批簡先生申請的過程中,已多次協助簡先生了解運輸署的要求,並詳細列出運輸署需要考慮的相關資料,並進一步建議簡先生可從什麼渠道協助他達到運輸署的要求[4]。本席認為運輸署在電郵中向簡先生提出的要求並沒有值得批評的地方。

16. &nb 關於運輸署最後不向簡先生批出『封路許可證』,這是運輸署的內部決定。小心考慮了簡先生的論點,本席看不到他對五位運輸署職員提出的所有指控在法律上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也看不到該罪行的主要元素表面看來是存在的。綜觀所有相關情況,本席拒絕簡先生的是項申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在日期為2017年11月29日的「不服命令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一) 裁判官錯誤裁定運輸署有理由要求上訴人提交活動相關資料;及 (二) 裁判官沒有審理他提出的所有理據。

13.上訴人不同意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對五位運輸署職員提出的所有指控在法律上不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是該罪行的主要元素表面不存在。

14.上訴人並重申附件1至附件10他對五位運輸署職員的投訴。本席為了避免令判案書篇幅過長,不再重複附件1至附件10的內容。

答辯人陳詞

15.答辯人陳詞指出答辯人無須逐一處理上訴人於附件1至附件10的投訴,案件的核心議題是裁判官是否有「好的因由」拒絕發出傳票,因此,附件1至附件10的大部分投訴與本上訴的關鍵課題無關。

16.答辯方陳詞指上訴人於申請傳票時實際上提出的文件證據便只有運輸署回覆上訴人的七封電郵 (附件A至附件H,上訴宗卷第19至28頁)。撇開7封電郵回覆是否可呈納為證據不論,7封電郵的內容既不支持附件1至附件10的投訴,亦不支持「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犯罪元素。

17.答辯人指附件1至附件10中的所謂理據都是他的片面之詞,如在附件2,上訴人指運輸署人員沒有提醒他指引的存在,刻意隱瞞;又如在附件3,上訴人指因運輸署提出 / 建議上訴人如想舉辦有關長跑活動,他應該先諮詢或得到相關政策局的支持,答辯人指出這些電郵的內容不會構成運輸署人員錯誤引導上訴人。

18.答辯人陳詞指出,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詳細及清楚解釋法庭為何有好的因由拒絕發出傳票。答辯人指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決正確。本案的關鍵在於上訴人是否可提出理據,以證實運輸署五位職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在審批上訴人的「學界道路長跑」活動的申請時,故意作出不當行為而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裁判官在缺乏有關理據下,有好的理由拒絕發出傳票。上訴人根本沒有任何可呈堂證據 (admissible evidence) (如任何證人供詞) 證明控罪的元素,他的指控只屬片面之詞。

19.答辯人指裁判官有「好的理由」拒絕發出上訴人申請的傳票。因此,答辯人要求法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陳詞的考慮

20.本席考慮了雙方陳詞,裁判官席前資料,附件1至附件10 (上訴宗卷第5至18頁) 及運輸署給上訴人的7封回覆電郵 (附件A至附件H,上訴宗卷第19至28頁)。

21.本席認為8封運輸署回覆電郵本未能顯示5位運輸署職員在審批上訴人的道路長跑活動的申請時,他們故意作出任何失當行為,更遑論指稱的有關不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如果8封運輸署回覆電郵不能顯示運輸署職員有任何失當行為,裁判官便有「好的理由」拒絕發出傳票。

22.上訴人在附件1至附件10力陳他不同意運輸署在審批過程中對上訴人的要求和對是次活動審批的決定理據,但這些相反理據不能顯示運輸署5位職員在審批申請時有故意作出任何不當行為。本席認為倘若上訴人就著輸署拒絕批出「封路許可證」這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附件1至附件10中上訴人提出的相反理據或許 (本席強調是“或許”,不是“必然”)和司法覆核質疑運輸署的決定是否合理 / 有否越權這些相關課題有關,但是在申請私人傳票的程序中,這些相反理據與運輸署5位職員是否干犯「公職行人員行為不當」罪原則扯不上關係,完全不能顯示有關的運輸署人員有任何失當行為,更遑論是故意作出的失當行為。亦因此,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逐一處理附件1至附件10的理據。

23.本席認為實在無須逐一處理附件1至附件10的理據,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大多都是牽強,無道理可言,更重要的是這些理據不能構成支持「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表面證據。例如在附件2,上訴人投訴運輸署人員刻意隱瞞他們製作的「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指引」,上訴人所指的隱瞞,是說運輸署人員沒有提醒上訴人路政署網頁和互聯網可找到對於申請「封路許可證」有用的「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本席實在看不到運輸署人員沒有提醒上訴人該指引的存在如何能構成上訴人投訴的刻意隱瞞。又例如在附件6,上訴人指運輸署在其2017年10月7日的電郵 (附件D,上訴宗卷第22頁),提出:「閣下於本年9月25日所提交上訴人所提交的臨時交通措施不能符合本署要求,同時考慮到天福路為天水圍區內主要的道路,故本署認為有關計劃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建議閣下可考慮將有關計劃移至郊區舉行,以減低對區內交通的影響,若閣下人仍想於天福路舉行有關活動,本署建議閣下可考慮僱用專業交通顧問,協助提交符合本署的臨時交通措施。另外,閣下亦可尋求元朗民政事務處協助,向元朗區議會及受影響的居民作出諮詢。」上訴人指運輸署一方面認為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辦活動,但另一方面建議僱用專業交通顧問處理申請。運輸署既已表示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辦活動,那麼再做其它諮詢工作亦便沒有意義兼且浪費時間。本席實看不到發出該電郵的運輸工程師李先生向上訴人指出運輸署的立場和對上訴人的建議屬於失當行為,更遑論是故意作出的失當行為。總括而言,上訴人在附件1至附件10提出的理據,無非是他對運輸署有著封路許可證申請對上訴人的要求、運輸署的決定、運輸署給予上訴人的解釋和過程中運輸署給予上訴人的建議提出他的反對理據,但是這些反對理據,完全不能顯示有關運輸署人員有任何失當行為,更遑論是故意作出的失當行為。

24.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

25.本席按照葉展基(譯音)(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一案就著上訴法庭在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時應遵從的原則進行了重新聆訊 (re-hearing)。本席認為上訴人根本未能向裁判官提出支持指控有關運輸署人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表面證據,上訴人對有關運輸署人員出的指控在法律上亦不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裁判官在本案是絕對有好的理由拒絕發出傳票。

26.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 陳仲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運輸署否決活動路線圖但沒有提出具說服力的理據 (附件1)

眾所周知,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對每一個案件作出裁決, 必定會頒下判詞, 好讓被判敗訴一方找出理據向高一級法庭提出上訴. 倘若上訴庭對案件只作出裁決而沒有頒下判詞, 這還算是一個法治社會嗎? 現在是, 運輸署審批活動路線圖時, 只提出反對理由 – “封閉天福路對天水圍的交通造成極大影響, 因此不贊成在該地區進行活動”, 但沒有提出具說服力的理據支持他們的專業判斷, 請問申請人用什依據提出上訴呢?

最近一個非常熱門的例子, 就是城規會否決嘉里物流申請將柴灣貨倉改劃為私營骨灰龕場, 城規會當然會向嘉里物流說出他們的反對理據, 讓嘉里物流可以研判城規會所列出的反對理據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從而再提出他們的上訴理據.

另一個類似的情況出現在立法會, 葛珮帆議員問特區政府 – “有否制定計畫, 舒緩將軍澳隧道在將軍澳 – 藍田隧道開通前的塞車情況, 如有, 詳情為何; 如否, 原因為何”.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的書面回覆是 – “將軍澳隧道現時繁忙時段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約為1.13, 表示在該時段內的交通會稍為擠塞, 行車較緩慢, 但情況尚可接受”. 市民不禁要問, 為何運輸署與張炳良局長的處事手法有這麼大的分別, 究竟運輸署有沒有依法辦事. 必須指出, 運輸署在全港各區的道路都有做交通流量統計, 可是運輸署一直拿不出他們的數據來證明在活動當天出現的塞車情況會否超出政府定下的準則, 很明顯運輸署知道自己理虧, 否則便理直氣壯一早將理據講出來.

天水圍有3種公共交通工具可供市民離開或進入, 包括西鐵, 輕鐵和專利巴士. 在活動當天的早上, 只有專利巴士受活動影響, 當中有兩個出天水圍巴士尾站和兩個入天水圍第一個巴士站須要臨時取消, 以及有部分行車路線需要稍作改動; 至於西鐵和輕鐵的運作則不受影響. 全世界都會認同數字是會講說話, 請判斷以下那一個活動對周邊交通和市民造成極大影響.

活動 受影響巴士路線 受影響小巴路線 大概需要封路時間
渣打馬拉松 190條 30條 4.5 ~ 15小時
單車節 星期六 15條 2條 9小時
單車節 星期日 110條 15條 11小時
天水圍道路長跑 14條 3條 5小時

目前大概有十多個封路活動遍佈在港九新界各區的公路上舉行, 而大部分的活動都在主要道路上; 特別是渣打馬拉松的活動範圍跨越香港島, 九龍和新界地區; 還有香港單車節的活動範圍則覆蓋 <三隧三橋>, 由尖沙咀出發, 先後經過長青隧道, 汀九橋, 青馬大橋, 南彎隧道, 昂船洲大橋和新增的尖山隧道. 為何這些活動得到運輸署的審批? 反而在天水圍這個偏遠的地區卻不獲審批? 很明顯運輸署是採用雙重標準處理申請人的活動路線圖.

再者, 去年第一屆單車節舉行前幾天, 運輸署官員在記者招待會上特別向市民預告, 在活動當天早上渡船街往尖沙嘴方向及青嶼幹線往九龍方向的交通會非常擠塞, 建議市民多用公共交通工具. 這裡清楚顯示, 運輸署是接受單車節活動當天出現這樣的交通擠塞情況; 至於天水圍區的活動, 為什麼運輸署採用不同方式來處理?

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 塞車情況出現在不同的地區當然有不同的效果, 行車量低的地區, 即使出現塞車狀況, 亦不會出現長長的車龍, 原因是該地區根本沒有這麼多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反之在行車量高的地區, 塞車當然會出現很長的車龍, 難度運輸署工程師不明白這個道理嗎?

表證顯示, 運輸署的行徑是涉嫌干犯以下四條公務員守則:

3.4廉潔守正:............... 公務員必須確保自己所發表的意見, 無損他們以專業、不偏不倚的態度有效地執行公務...............

3.5 行事客觀:: 公務員必須依憑實據提供資料和意見, 並須準確表述方案及事實. 他們須根據事實和個案實際情況的嚴謹分析作出決定. ...............

3.6 不偏不倚: 公務員須按在任政府的政策和決定, 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履行職務和職責. ...............

3.11 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 公務員必須按政府政策和程序行事, 並須為其履行公職時作出的決定和行動, 以及公共資源的運用負責. 他們必須為行使香港法例賦予他們的多項法定權力負責. ...............


運輸署刻意隱瞞他們製作的 “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指引” (附件2)

於2012年11月, 運輸署上載一份由他們制作的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指引 – “Good Practices in Preparation of Temporary Traffic Arrangement Submissions” 在互聯網上, 同時, 在路政署網頁內的 “挖掘准許證處理手冊” 裡, 亦有列出該份指引供承建商參考製作 “臨時交通措施安排”.

市民不論申請政府職位, 駕駛執照, 商業牌照, 或食肆牌照等, 相關政府部門都會明確列出申請要求, 須要提交什麼資料. 為什麼申請人在2013年8月向運輸署申請封路許可證時, 運輸署卻沒有提醒申請人製作臨時交通措施安排須參考上述指引. 須知道, 臨時交通措施安排是申請封路許可證的主要提交文件, 倘若製作臨時交通措施安排偏離該份指引, 肯定不獲發出封路許可證; 可是運輸署自始至終刻意不告訴申請人製作臨時交通措施安排須要參考該份指引, 反而路政署卻公開有關申請挖掘准許證的程序, 請社會大眾自行判斷運輸署的處事手法是否恰當? 以及用意何在?

運輸署在2013年11月19日的電郵中指出 – “朗天路和天慈路是車速及流量相當高的道路” 張炳良局長曾以身作則示範, 用數據回應議員提出關於將軍澳隧道塞車情況, 但運輸署卻沒有用數據證明上述兩條道路是流量高的道路, 明顯是睜大眼講大話, 將事情誇大和扭曲, 簡直就是 “隨口嗡當秘笈”, 有失他們的專業身份.

表證顯示, 運輸署涉嫌干犯公務員守則 – “3.3 誠實可信:公務員必須據實闡述事情和相關事宜. ….........”.

運輸署蓄意誤導申請人(附件3)

總運輸主任/傳訊, 嚴敢龍先生在2013年8月6日的電郵表示 – “就你所提供的建議活動的資料內容, 你可考慮先向相關的政策局提交有關活動建議, 並取得支持. 在得到相關政策局的支持下, 相關政府部門, 包括本署, 會就有關活動與主辦機構或人士進行磋商及提供適當協調及安排”. 嚴先生並沒有明確指出相關政策局名稱和相關政府部門的名稱, 分明是故弄玄虛, 使人望而卻步.

運輸署在2013年8月27日的電郵提及 – “閣下亦需向消防處, 當區區議員及受影響的居民/商戶諮詢對有關活動, 封路及交通改道的意見”.

運輸署在2013年9月26日的電郵提及 – “建議閣下可持有關計劃及圖則諮詢區議會, 附近受影響的鄉事委員會以及業主立案法團, 以獲得他們對有關活動計劃的支持”.

運輸署在2013年10月7日的電郵提及 – “另外, 閣下亦可尋求元朗民政事務處協助, 向元朗區議會及受影響的居民作出諮詢”.

運輸署在2013年11月19日的電郵提及 – “無論主辦單位是政府或私人機構, 均需要自行安排公眾諮詢活動. 由於閣下建議的活動影響天水園區內交通及公共運輸服務, 因此, 閣下需要自行諮詢相關地區人士, 受影響的鄉事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等, 如需要協助,可向元朗民政事務處查詢”.

元朗民政事務處社區聯絡主任陳兆縈先生表示, 一般市民根本不可能做這樣的諮詢工作, 現在天水圍區內所舉辦的類似活動, 運輸署會將相關資料交給他們, 然後由他們向地區人士和區議會展開諮詢工作, 但主辦單位必須出席區議會解畫. 慈佑選區陳美蓮區議員表示,以往的一般做法是, 政府相關部們會將相關活動資料提交給區議會全體議員討論, 主辦單位不可能直接搵區議會商討. 再者, 元朗民政事務助理專員蔡健斌先生在2012年5月24日的元朗區議會, 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上表示, 民政處在收到運輸署通知有關區內舉辦大型活動或比賽而實施特別交通及運輸措施後, 會廣泛通知各相關持分者.

以上3位人士均明確指出, 地區諮詢工作是由民政事務處負責, 而運輸署必須將有關活動資料交給民政事務處. 流浮山魚市場商戶為何向區議會作出投訴, 相信是運輸署認為毋須做地區諮詢工作, 因此沒有通知民政事務處, 導致流浮山魚市場商戶不知道有封路活動. 事實上, 民政事務處根本不知道幾時有團體舉辦封路活動, 只有運輸署和警方才知道; 除非民政署是運輸署肚子裡的一條蟲, 否則民政事務處怎知道活動地點和時間, 如何通知受影響的市民. 運輸署要求申請人自行做地區諮詢工作, 簡直是強人所難, 濫用職權, 明顯是想嚇退申請人.

再有一則新聞是最佳例證: 沙中線動工前, 究竟有沒有諮詢在馬頭圍道的商戶和周邊的居民.

2012年11月15日太揚報, 標題 – 馬頭圍道分段封路四年

九龍城區議員莫嘉嫻指, 現時馬頭圍道早上繁忙時間已常塞車, 加上與港鐵觀塘沿線興建何文田站工程重疊, 勢令交通更擠塞, 隨時塞爆紅隧. 她批評港鐵未有向區議會交代有關臨時改道進行的車流量及交通評估:「都唔係諮詢我哋, 條知會, 『猶如大石砸死蟹』.」

一個長達4年分階段封路的沙中線工程, 九龍城區議會都是 “被知會” 而己, 周邊的商戶更不用說; 元朗民政事務助理專員蔡健斌先生在會議上曾表示, 當有大型活動舉辦, 民政事務處會廣泛 “通知” 各相關持分者; 很明顯, 諮詢是一個假議題, 實際情況是, 市民 “被知會” 和 “被通知”.

從運輸署的言論看到, 他們是私自訂立申請關卡, 提高申請門檻, 目的是使人知難而退, 居心叵測, 表證顯示, 運輸署的行徑涉嫌干犯以下三條公務員守則:

3.3 誠實可信:公務員必須據實闡述事情和相關事宜. ...............

3.5 行事客觀: 公務員必須依憑實據提供資料和意見, 並須準確表述方案及事實. 他們須根據事實和個案實際情況的嚴謹分析作出決定. ...............

3.11 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公務員必須按政府政策和程序行事, 並須為其履行公職時作出的決定和行動, 以及公共資源的運用負責. 他們必須為行使香港法例賦予他們的多項法定權力負責. ...............

運輸署要求申請人提交與交通運輸不相關的資料(越權審批) (附件4)

總運輸主任/傳訊, 嚴敢龍先生在2013年8月6日的電郵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8項涉及該活動的資料:

1. 每次活動的參與人士及工作人員數目;

2. 每次活動的路線, 包括起點及終點;

3. 每次活動起點的登記/集合區位置及範圍;

4. 每次活動終點的集合區位置及範圍;

5. 每次活動範圍內的臨時交通安排包括有否封閉部分行人路、車路或行車線;

6. 每次活動參與人士及工作人員於活動前後的運輸安排;

7. 每次活動日前於現場所需的籌備安排;

8. 其他涉及道路交通及運輸服務的安排.

上述8項資料當中, 只有第2項和第5項是涉及交通運輸, 其餘6項應該是警方須要知道的資料, 以便讓警方安排適當的人手在活動當天維持秩序.

按嚴先生的要求,在2013年8月13日將活動路線圖和相關活動資料電郵給運輸署, 在2013年8月27日收到運輸署的回覆, 要求提供 “在活動當天監察及執行臨時交通改道人員/公司的名稱及相關經驗”. 必須指出, 運輸署的職責是負責審批臨時交通措施安排 (文件工作), 而負責執行現場交通改道的工作是由交通警察執行, 上述資料警方交通部有權要求主辦單位提供.

在2013年9月12日的工作會議上, 運輸署李家曦工程師向申請人展示一份宣傳單張 – “匯豐博愛單車百萬行”, 他表示, 舉辦活動應該準備這類宣傳單張, 請問舉辦活動如何做宣傳工作與審批活動路線有何相關? 很明顯是一個無理要求, 以及濫用職權. 以承建商向路政署申請掘路許可證為例, 不論在公路或行人路所進行的工程都有一套指引, 路政署明確地要求承建商須向運輸署和警務署提交TIA和TTM, 簡單地說, 運輸署的職權只是負責審批涉及交通運輸相關事宜, 至於在公路上或行人路上所涉及的施工方案, 用什麼機械操作, 是與運輸署無關.

在2013年9月12日的工作會議上, 運輸署李家曦工程師向申請人展示一份宣傳單張 – “匯豐博愛單車百萬行” 他表示, 舉辦活動應該準備這類宣傳單張. 請問舉辦活動如何做宣傳工作與審批活動路線有何相關? 很明顯是一個無理要求, 以及濫用職權. 以承建商向路政署申請掘路許可證為例, 不論在公路或行人路所進行的工程都有一套措引, 路政署明確地要求承建商須向運輸署和警務署提交TIA和TTM, 簡單地說, 運輸署的職權只是負責審批涉及交通運輸相關事宜, 至於在公路上或行人路上所涉及的施工方案, 用什麼機械操作, 是與運輸署無關.

再有一個十分明顯的例子是關於申請食肆牌照, 當中涉及多個政府部門, 包括消防處, 食環署, 屋字署, 環保署, 申請人只須向相關部門提交屬於該部門的相關文件, 怎會像運輸署這樣大作為, 要求申請人提交不涉及交通運輸的資料.

表證顯示, 運輸署的行徑是涉嫌干犯公務員守則3.2堅守法治:公務員必須維護法治和司法公正. 他們在行使行政權力時, 須遵循《基本法》和香港法例; 在作出決定時,須在所獲賦予的職權範圍或酌情權限內, 以及不可超越所獲授的相關權力範圈. 公務員必須依循適當程序辦事. ...............

運輸署向申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附件 5)

運輸署在2013年8月27日的電郵要求申請人提供 “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以證明受影響的道路, 如屏廈路, 能承受因交通改道而引致的交通負荷; 和能夠確定活動的舉辦日期, 時間及流程, 確定將會參與活動的學校名稱, 以及出席活動的人數”.

病人前往醫務所看病, 是否須要病人告訴醫生患了什麼病, 醫生才會為病人處方藥物, 又或者病人須要證明自己生病, 醫生才會向病人簽發病假紙, 當然這是很荒謬的事情. 可是現實卻發生這種現象, 當申請人提出舉辦封路活動, 運輸署卻要求申請人評估封路後對周邊交通的影響. 必須指出, 交通運輸是屬於運輸署的專業範疇, 況且運輸署有天水圍區內各道路的交通流量統計, 運輸署當然很清楚封閉某些路段對周邊的交通造成什麼程度的影響, 從而判斷是否發出封路許可證, 運輸署明顯是推卸職責, 擅自增加申請門檻. 再者, 從日常觀測天水圍交通狀況, 天水圍的交通流量是相當低, 即使出現車龍亦不會很長, 難度運輸署工程師不能做出這樣的判斷嗎?

按常理, 交通影響評估只適用於新開發區的交通對現有周邊的交通帶來什麼影響, 在2014年2月26日陳茂波局長以書面答覆陳婉嫻議員提問 – “安達巨道石礦場用地發展”, 並在立法會第一題“附表”展示周邊道路的交通評估. 因此怎可能要求一個在星期天上午舉辦幾小時活動做交通影響評估, 這完全是不合邏輯. 此外, 在下確信, 現時十多個封路活動根本沒有做交通影響評估, 因為成本相當高, 完全不合經濟原則為一個幾小時的活動做交通影響評估. 以渣打馬拉松為例, 她的賽道跨越九龍, 新界和港島區, 根本不可能做交通影響評估.

再以土瓜灣, 馬頭圍道的沙中線工程為例, 動工前, 馬頭圍道6條行車線在上下班時段的交通都非常繁忙, 但在施工期間, 由6條行車線減至3條行車線; 從常理判斷當然是不可行, 可是運輸署卻認為這樣安排並沒有問題, 究竟有沒有做交通影響評估? 如果有, 請拿出數據說服市民. 鑒於工程是做硬, 確實須要一定的工作空間進行施工, 因此做什麼諮詢工作和交通影響評估, 政府部門當然能夠自圓其說, 因為官字兩個口.

食肆酒樓東主向食環署申請牌照, 食環署會否要求食肆酒樓確定接到酒席生意才向他們發出食肆牌照? 主辦單位未能取得運輸署和警方的批准, 怎可以公開叫同學報名參加活動, 很明顯是一個無理要求, 運輸署是有意設下這個陷阱.倘若按照運輸署的指示去做, 肯定會闖出個大笑話, 人家可以講: [你十畫都未有一撇, 取得封路許可證再講], 讓人們覺得主辦單位處事混亂, 從而對主辦單位的辦事能力產生懷疑, 相信這是運輸署最想看見的情境. 橫看豎看, 這些資料與交通運輸扯不上關系, 反而這些資料是警方需要知道, 以便在活動當天安排適當人手管理街道秩序.

打從第一天向運輸署提出申請封路許可證, 運輸署最先建議將活動改在郊區舉辦, 繼而想方設法提高申請門檻, 令人覺得申請封路許可證是這麼繁複, 迫使申請人萌生退意. 從運輸署向申請人所提出一些超越交通運輸範疇的要求, 可看出運輸署是無所不用其極, 盡量增加申請門檻, 意圖嚇退申請人.

表證顯示, 運輸署的行徑是涉嫌干犯以下兩條公務員守則:

3.2 堅守法治:公務員必須維護法治和司法公正. 他們在行使行政權力時, 須遵循《基本法》和香港法例; 在作出決定時, 須在所獲賦予的職權範園或酌情權限內, 以及不可超越所獲授的相關權力範圍. 公務員必須依循適當程序辦事. ...............

3.12 盡忠職守、專業勤奮:...............公務員必須克盡厥職, 面對公眾及處理公眾事宜時, 既要公正持平和明智合理...............


運輸署耍弄市民(附件 6)

運輸署在2013年10月7日的電郵提出一個令人摸不著頭腦的建議 – “閣下於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所提交的臨時交通措施並不能符合本署要求, 同時考慮到天福路為天水圍區內的主要道路, 故本署認為有關計劃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 建議閣下可考慮將有關計劃移至郊區舉行, 以減低對區內交通的影響. 若聞下仍想於天褔路舉行有關活動, 本署建議閣下可考慮雇用專業交通顧問, 協助提交符合本署要求的臨時交通措施. 另外, 閣下亦可尋求元朗民政事務處協助, 向元朗區議會及受影響的居民作出諮詢”.

接著, 運輸署在2013年10月23日發給在下一封電郵再一次表示, “若封閉天福路來舉行有關活動, 將會對天水圍對外的公共交通運輸影響很大, 故此本署認為有關計劃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 建議閣下可考慮將有關計劃移至郊區舉行, 以減低對區內交通的影響. 至於閣下於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所提交的臨時交通措施並不能符合本署要求, 本署建議閣下可考慮雇用專業交通顧問, 協助提交符合本署要求的臨時交通措施, 而該臨時交通措施需包括整條長跑路線的臨時交通安排、公共交通運輸改道、臨時交通標誌、臨時改道指示牌、緊急車輛通道的詳情等,以作參考”.

以建造石鼓洲焚化爐為例, 必須確定選址是符合環評要求, 以及得到立法會的支持和撥款, 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設計工作; 倘若選址過不了關, 或者得不到立法會的撥款, 以後的所有工作便不用講; 即使雇用什麼國際專家, 相信亦於事無補, 簡直是浪費時間和金錢.

運輸署一方面認為不適宜在天福路舉辦活動, 另一方面建議雇用專業交通顧問處理申請; 更荒謬的是, 卻建議尋求元朗民政事務處協助,向元朗區議會及受影響的居民作出諮詢, 這是什麼的邏輯. 當活動路線被否決,做其他工作便沒有意義兼且浪費時間, 相信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覺得不合常理. 問題是, 為什麼運輸署會向申請人提出這樣的建議, 他們有否濫用所賦予的公職權來捉弄市民.

表證顯示, 運輸署的行徑是涉嫌干犯以下兩條公務員守則:

3.2 堅守法治:公務員必須維護法治和司法公正. 他們在行使行政權力時, 須遵循《基本法》和香港法例; 在作出決定時, 須在所獲賦予的職權範圍或酌情權限內, 以及不可超越所獲授的相關權力範圍. 公務員必須依循適當程序辦事. ...............

3.11 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公務員必須按政府政策和程序行事, 並須為其履行公職時作出的決定和行動, 以及公共資源的運用負責. 他們必須為行使香港法例賦予他們的多項法定權力負責. ...............


以下是運輸署對 “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 的評論 (附件 7)

“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應包括整個活動路線, 而非只包括個別路口, 否則本署無法全面地審閱你所提交的方案. 而且,改道及封路安排也尚有不少不足之處, 如臨時路牌的改道資料並不足夠, 駕車人士對改道後的路線安排並不清晰; 除了在受影響路口加設路牌外, 也需在附近路口盡早加設改道路線; 改道方案也會令由朗天路進人天水圍的車輛全集中於天祥道, 主辦單位需詳細研究改道對交通流量的影響等. 另外, 也請清楚列明相關交通安排將如何實施, 如放置路牌的安排, 封路及改道的安排, 所需資源等”.

在1月3日的電郵中回應了運輸署要求在下提交臨時交通安排. 但運輸署指出應該連同整個活動路線資料一拼提交, 相信運輸署可能忘記該資料早前已提交給他們, 試問整個活動路線資料是屬於活動的核心資料, 怎可以不提交給運輸署審閱. 再者, 運輸署認為須要放置臨時路牌的改道資料, 可是, 現時在港島區的遊行示威活動, 每年的國慶和年初二的煙花匯演, 以及渣打馬拉松和港鐵競步賽的封路安排, 根本沒有放置運輸署所要求的 “臨時路牌的改道資料”, 而建議的活動卻須要, 同一個政府部門怎可能出現兩套執法標準, 叫市民如何跟從? 很明顯運輸署是刻意訂下雙重標準, 以人治凌駕法治來執行公職.

運輸署非常關注經由朗天路進入天水圍車輛全集中於天祥路, 要求主辦單位詳細研究改道對交通流量的影響. 必須指出, 運輸署有天水圍區內各道路的交通流量統計數據, 只要參考這些數據, 就可以評估出天祥路出現交通擠塞情況達到什麼程度, 可是運輸署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 再者, 即使出現輕微塞車現象, 解決這個問題並不困難, 有兩個解決方案供運輸署選擇; 一個是安排一位交通警員在天祥路與天城路的十字路口指揮交通取代紅綠燈, 另一個是臨時調教天祥路的綠燈時間比原來長一些, 以便疏導天祥路的車輛. 必須指出, 活動是在星期天早上舉辦, 道路的交通流量肯定比上班日少, 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會認為不會出現交通癱瘓現象.

最後運輸署要求主辦單位提供相關交通安排如何實施等等的資料, 可是這些資料並不包括在運輸署的 “Good practices in preparation of temporary traffic management submissions” 指引內, 很明顯超越運輸署的工作範疇. 必須指出, 在日常道路工程的交通改道安排, 運輸署的職權是審批承建商提交的臨時交通改道措施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而交通警察部門則負責在當天的交通改道工作; 換言之, 運輸署的角色是處理文件工作, 現場操作是由交通警察負責.

全世界都知道, 道路長跑活動與遊行示威活動的性質當然是完全不同, 但兩者卻必須臨時封閉某些路段來進行, 而在相關的道路上所放置的臨時交通改道標誌, 是必須符合 〈道路交通條例〉. 既然遊行示威活動的臨時交通安排是符合〈道路交通條例〉, 為什麼道路長跑活動不可以跟從? 運輸署既然指出 “遊行及長跑活動性質不同, 不能以同一標準處理”, 為何運輸署未能指出他們的說法出自那一條香港法例. 老實講, 在一個法治社會是不可能出現兩套標準, 倘若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請問法官如何作出裁決?

以下是運輸署對 “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出入口安排” 的評論 (附件8)

“根據你的建議,就車輛出入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封路安排,濕地公園路、天華路、天福路、天慈路及朗天路都需進行間歇性封路,在短時間內需把行車方向改變及更改封路的設置,本署相信主辦單位未能單獨處埋,需尋求警方協助,否則本署不會同意相關安排,但警方會否協助需由主辦單位直接向警方查詢。而且,本署認為每節活動有萬多位參加者,你預計他們能在8至15分鐘內全部橫過路口的可能性不大,參加者的步速不同,這樣的封路安排對活動的進行也不理想,本署未能同意有關安排。另外,若天褔路預留一條行車線為緊急通道,本署相信熱身區的空間不足夠讓參加者熱身,方案並不可行。你在2015年1月6日的電郵中也提到要求本署把你建議在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轉交民政事務處作諮詢,但本署認為改道及封路方案需整體考慮,不應只為活動的部分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作諮詢,整體方案備妥後,若需作出諮詢,也需由主辦單位先自行安排進行初部諮詢”。

在1月6日的電郵中回應了運輸署提出緊急車輛前往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行車路線安排, 可是運輸署卻提出一大堆不屬於交通運輸範疇的理由為藉口, 判斷這個安排不可行. 事實上, 當一個問題解決其核心部分, 餘下的枝節當然不難解決, 但運輸署卻將枝節問題無限放大. 眾所周知, 渣打馬拉松的活動範圍跨越港九新界, 警務處當然須要安排大量人力和物力協助; 再者, 每逢年三十晚的年宵市場, 警方必然在每一個年宵市場外圍安排人手做人流管制工作, 難度運輸署不知道這是警方的工作職責其中一部分嗎? 在下絕不相信這個小規模活動天水圍警署會拒絕協助. 很明顯運輸署是故意將警方捆綁在一起, 將問題複雜化.

運輸署評論活動的運作已超越他們的職權範疇, 在活動期間安排公眾橫過賽道是警方的職權範疇. 以渣打馬拉松為例, 全馬和半馬的起跑點位於彌敦道的金巴利道路口, 在起跑期間, 該處的行人輔助線是臨時不讓公眾橫越, 直至該組別所有參賽者走過起跑點後才恢復給公眾使用. 再者, 合共有5個組別參賽者在該起跑點出發; 換言之, 該行人輔助線有5個時段是臨時禁止讓公眾橫越.

必須指出, 緊急車輛通道只適用於當有事故發生的情況下, 才騰出通道給緊急車輛使用, 如沒有事故發生, 當然不須理會. 再者, 即使不幸在活動當天早上有事故發生, 都只是一次性騰出通道讓緊急車輛通過, 而且整個過程在2至3分鐘內完成, 試問怎會影響參加者的熱身; 況且熱身區空間不足夠讓參加者熱身已超越運輸署的工作範疇. 此外, 運輸署沒有明確指出何謂 “改道及封路方案需整體考慮”, 以及再度要求主辦單位先自行安排進行初步諮詢, 請參閱 “(附件3)”.

以下是運輸署對 “行人過路處安排” 的評論(附件 9)

“本署仍認為在比賽進行中有公眾橫過賽道並不理想,有限度放行也必需得到警方協助,否則本署不會同意相關安排,但正如上文提到,警方會否協助需由主辦單位直接向警方查詢”。

在1月9日的電郵回應了運輸署關注行人過路處安排, 並引用渣打馬拉松和港鐵競步賽為實例, 指出在活動當天行人如常可以橫過活動賽道, 當然要得到警方的協助; 試問警務處都同意以上兩個活動這樣安排, 難度天水圍警署會反對這讓的安排嗎? 運輸署是否想陷天水圍警署不義嗎? 在商場內出現排隊人龍警方是不會處理, 這是屬於私人的地方; 但在公共地方出現人龍, 警方有職責維持公共秩序, 實在看不到警方會撒手不理.

既然賽道位於社區範圍, 當然會在活動期間作有限度讓市民橫過賽道, 盡量減低對市民造成的不便. 最近在電視看巴西奧運單車比賽, 每當有單車群走過後, 看見大會工作人員即時示意民眾橫過賽道, 這是全世界普遍接受的安排. 很明顯運輸署官員正是想方設法刁難這個活動.

既然渣打馬拉松和港鐵競步賽在比賽期間能夠讓公眾橫越賽道, 為什麼運輸署採用另一標準審批在下的活動.


以下是運輸署對 “轉折點” 的評論 (附件10)

“本署認為你所提議的轉折點安排並不妥當,因應是項活動的規模及參加人數,轉折點需要的空間也大,現建議只有1.5米闊,並不足夠供眾多參加者通過,該處潛在安全問題。另外,轉折點的安排也未能有效地將參與者與車輛分隔,影響交通安全。若轉折點空間需擴大而導致附近車輛可能不夠空間經過,本署也會按情況要求你提交相關的行車線分析(Swept Path Analysis)供本署參閱”。

在l月10日的電郵回應了運輸署關注轉折點封路安排但運輸署指出轉折點空間不夠大和有潛在安全問題, 空間問題已超越運輸署的考慮範疇, 運輸署並沒有進一步說明潛在安全問題在哪裡, 這種含糊籠統的評論不應出自專業工程師的手筆, 如果 (新界西) 工程師有視察過渣打馬拉松的交通改道安排, 肯定不會作出這樣的評論.

此外, 渣打馬拉松港島區其中一段賽道, 介乎龍和路與菲林明道一段龍匯道和會議道, 東行線是用作賽道, 西行線是給車輛使用, 該段馬路是以交通圓筒綁上警告帶作為分隔參加者和車輛; 而建議活動的轉折點則採用水馬分隔參加者和車輛, 兩者比較, 任何人都會同意水馬的保護性能肯定大於交通圓筒, 這是無須爭辯. 相信廣大市民會經常在馬路看見, 承建商會選用交通圓筒或水馬將施工地區和行車線道分隔, 這完全是符合路政署的 “道路工程的照明, 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 為什麼運輸署會認為轉折點的安排會影響交通安全.

事實擺在眼前, 運輸署再一次沒有專注他們自己的工作範疇, 相信是抓不到可以挑剔的問題, 只好將焦點轉移到超越他們工作範疇的問題上, 提出大都是空泛, 不著邊際的評論, 什麼潛在安全問題, 影響交通安全等, 以此為由否定在下的安排. 必須指出, 日常在地盆解決工程問題, 大都是看著圖則或在地盆現場商討解決方案, 絕不可能單憑書信文字可以解釋清楚, 很明顯運輸署這種處事方式是不合常理.


[附件A]

主題:    Fw: 學界五區道路長跑

寄件人:    Felix KL YIM ([____]@td.gov.hk)

收件人:    chihung_ kan@[____];

日期:    2013年08月6日 (週二) 6:47 PM

簡先生,

就你於七月二十九日電郵中建議的“學界五區道路長跑”活動,在此初步提供你所須注意的事宜及你所須進一步提供的資料。

就你所提供的建議活動的資料內容,你可考慮先向相關的政策局提交有關活動建議,並取得支持。在得到相關政策局的支持下,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本署,會就有關活動與主辦機構或人士進行磋商及提供適當協調及安排。

就你所建議的活動,你可先向本署提供以下進一步的詳細資料,以便本署作初步了解。

•   每次活動的參與人士及工作人員數目

•   每次活動的路線,包括起點及終點

•   每次活動起點的登記/集合區位置及範圍

•   每次活動終點的集合區位置及範圍

•   每次活動範圍內的臨時交通安排包括有否封閉部分行人路、車路或行車線

•   每次活動參與人士及工作人員於活動前後的運輸安排

•   每次活動日前於現場所需的籌備安排

•   其他涉及道路交通及運輸服務的安排

嚴啟龍

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署

總運輸主任/傳訊

電話: (852) [___ ___]

傳真: (852) [___ ___]


[附件B]

主題:    Re: 學界道路長跑 (新界西)

寄件人:    Haywood Ka Hei LEE ([____]@td.gov.hk)

收件人:    chihung_kan@[____];

副本(CC):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police.gov.hk;

日期:    2013年08月27日 (週二) 3:14 PM

簡先生:

為了進一步考慮閣下所建議的長跑活動,本署希望閣下可提供以下資料以作參考:

1) 臨時交通改道的詳情,包括根據由路政署發出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而制定的臨時交通改道圖則。有關圖則需清楚列明所有臨時交通標誌、臨時方向指示標誌、臨時道路標記及臨時防護欄的式樣及確實位置。

2) 制定上述臨時交通改道圖則人員/公司的名稱及相關經驗。於活動當天監察及執行臨時交通改道人員/公司的名稱及相關經驗。

3) 受影響的巴士/小型巴士路線,包括巴士/小型巴士路線的編號、班次、預計受影響的人數、每一個受影響的巴士/小型巴士站的代替位置、臨時巴士/小型巴士站與原有巴士/小型巴士站的距離。

4) 鑑於閣下建議封閉的道路會對區內的交通帶來影響,本著希望閣下可提供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證明受影響的道路,如屏廈路,能承受因交通改道而引致的交通負荷。

閣下亦需向消防處、當區區議員及受影響的居民/商戶諮詢對有關活動、封路及交通改進的意見。

另外,希望閣下能確定活動的舉辦日期、時間及流程,確定將會參與活動的學校名稱,以及出席活動的人數。

謝謝。

李家曦

運輸署工程師


[附件C]

主題:    Re: 學界道路長跑 (新界西) ~ TTA

寄件人:    Haywood Ka Hei LEE ([____]@td.gov.hk)

收件人:    chihung_kan@[____];

副本(CC):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週四) 4:28 PM

簡先生:

閣下有關標題事宜的臨時交通措施本署已收悉,並需時審閱,建議閣下可持有關計劃及圖則諮詢區議會、附近受影響的鄉事委員會以及業主立案法團,以獲得他們對有關活動計劃的支持。

謝謝。

李家曦

運輸署工程師


[附件D]

主題:    學界道路長跑 (新界西) ~ 諮詢工作

寄件人:    Haywood Ka Hei LEE ([____]@td.gov.hk)

收件人:    chihung_kan@[____];

副本(CC):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police.gov.hk; [____]@police.gov.hk;

日期:    2013年10月7日 (週一) 12:25 PM

簡先生:

閣下於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所提交的臨時交通措施並不能符合本署要求,同時考慮到天福路為天水圍區內的主要道路,故本署認為有關計劃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建議閣下可考慮將有關計劃移至郊區舉行,以減低對區內交通的影響。

若閣下仍想於天褔路舉行有關活動,本署建議閣下可考慮雇用專業交通顧問,協助提交符合本署要求的臨時交通措施。另外,閣下亦可尋求元朗民政事務處協助,向元朗區議會及受影響的居民作出諮詢。

李家曦

運輸署工程師

(附件E)

主題:    學界道路長跑 (新界西)

寄件人:    Kin Fung CHAN ([____]@td.gov.hk)

收件人:    chihung_kan@[____];

副本(CC):   [____]@police.gov.hk; [____]@ha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日期:    2013年10月23日 (週三) 3:43 PM

簡先生:

閣下於本年十月十日致本署的電郵,本署已收悉,現謹覆如下:

考慮到天福路為天水圍區內的主要幹道,而且天水圍對外的公共交通運輸主要使用朗天路及天福路進出天水圍,當中包括十多條巴士及小巴路線。若封閉天福路來舉行有關活動,將會對天水圍對外的公共交通運輸影響很大,故此本署認為有關計劃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建議閣下可考慮將有關計劃移至郊區舉行,以減低對區內交通的影響。

至於閣下於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所提交的臨時交通措施並不能符合本署要求,本署建議閣下可考慮雇用專業交通顧問,協助提交符合本署要求的臨時交通措施,而該臨時交通措施需包括整條長跑路線的臨時交通安排、公共交通運輸改道、臨時交通標誌、臨時改造指示牌、緊急車輛通道的詳情等,以作參考。

陳建峰

運輸署工程師

(附件F)

主題:    Fw: 學界五區道路長跑

寄件人:    Kin Fung CHAN ([____]@td.gov.hk)

收件人:    chihung_kan@[____];

副本(CC):   [____]@thb.gov.hk; [____]@police.gov.hk; [____]@police.gov.hk; [____]@police.gov.hk; [____]@ha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____]@td.gov.hk;

日期:    2013年11月19日 (週二) 2:42 PM

簡先生:

謝謝 閣下於十月十八日致運輸及房屋局及十月二十八日致本署的電郵。就建議在天水圍舉行長跑活動,繼十一月一日的簡覆後,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長跑路

根據 閣下提交的長跑路線圖,路線涉及天褔路及朗天路,這兩條道路都是天水圍區內其中交通較繁忙的主幹道路。而且天水圍對外的公共交通運輸主要使用朗天路及天褔路進出天水圍,當中包括十多條巴士及小巴路線。若封閉天福路來舉行有關活動,將會對天水圍對外公共交通運輸有極大影響,故此本署認為有關計劃並不適宜於天福路舉行。建議閣下可考慮在天水圍其他對公共交通運輸影響較少的地方舉行,如天水圍明渠兩旁的行人路,減少對區內居民的影響。

臨時交通安排

由於長跑活動與一般道路工程一樣,都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範,無論活動時間長短、封路的範圍是否涉及主要道路或是在車流人流較少地方進行,在活動舉行前均需要向有關政府部門(包括運輸署及警務處)提交有關的建議臨時交通安排以供審批,得到批核後,活動才可以進行。

關於 閣下提交的臨時交通安排,並未能符合有關要求,當中主要包括:(一)建議文件及圖則未有清楚列明臨時交通改道的詳情,沒有沿臨時交通改道路線提供清晰臨時方向指示標誌指示駕駛者前往不同目的地,亦沒有臨時方向指示標誌的式樣、大小及確實位置。(二)未能清楚列明整條長跑路線的臨時交通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例如長跑路線涉及朗天路和天慈路等車速及流量相當高的道路,建議並沒有交代如何確保在這些道路上安全地分隔跑手及車輛,緊急車輛通道安排的詳情等。(三)圖則未能清楚交代受影響的巴士/小型巴士路線,包括巴士/小型巴士路線的編號、每一個受影響的巴士/小型巴士站的代替位置,巴士/小型巴士的改道路線資料等。(四)圖則之底圖未能顯示現有道路上交通輔助設施資料,如道路標記、指示牌、交通燈等。就此,本署提議閣下可考慮參照其他類似活動主辦機構的做法聘請專業交通顧問,更有效率地處理相關臨時交通安排的事宜。

此外,閣下請提供主辦機構的名稱,活動的舉辦日期、時間及流程,出席活動的人數,如何確保參與活動人士安全的措施,設計臨時交通安排圖則之人員/公司的名稱及相關經驗,及詳細說明於活動當天擺設臨時交通安排的方法,包括人手的安排及運載所需物資的車輛等,以供本署及有關政府部門審閱。

諮詢工作

無論主辦單位是政府或私人機構,均需要自行安排公眾諮詢活動。由於閣下建議的活動影響天水圍區內交通及公共運輸服務,因此,閣下需要自行諮詢相關地區人士、受影響的鄉事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等,如需要協助,可向元朗民政事務處查詢。

運輸署

新界分區辦事處

交通工程(新界西)部

陳建峰


(附件G)

Ching Cheung FUNG      2014年12月24日

收件人 我

副本(CC) [____]@thb.gov.hk

簡先生:

你好!就你致本署的電郵,現謹覆如下:

(1) 因你所建議的封路範圍較大,牽涉到天水圍的主要道路如天慈路及朗天路等,本署認為設立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路牌提醒公眾人士是有需要的,本署曾向你解釋遊行及長跑活動性質不同,不能以同一標準處理。

(2) 在上次會議中,本署也提到緊急車輛、公眾及當區居民可能會因活動的封路而無法到達附近屋村如蝦尾新村及馮家園等,請重新檢示封路方案對緊急車輛、公眾及當區居民的交通影響。

(3) 行人過路設施的封閉需有清晰指示,如加設路牌等,提醒行人替代路線的安排。另外,部分行人過路設施橫過賽道,請詳細解釋在封路方案中有限度放行是如何安排,初部而言,在比賽進行中有公眾橫過賽道並不理想。

(4) 請在圖上顯示賽道末端的調頭位置在交通改造及封路上如何安排。

就如上次會議中所述,本署建議你先根據本署及警方的意見改善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方案,提交本署審閱,待初部確定路線、改造及封路安排後,才約巴士營運商商討更改行車路線的安排較為合宜,曹小姐的電話是[____ ____]。若你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人聯絡。

運輸署交通工程(新界西)部

工程師/元朗西

馮靖翔

電話: [____ ____]

傳真: [____ ____]


(附件H)

Ching Cheung FUNG       2月24日

收件人 我

副本(CC) [____]@thb.gov.hk [___ ___] WONG [____]@police.gov.hk [____]@police.gov.hk [____]@police.gov.hk 還有3個收件人...

簡先生:

你好!就你分別於2015年1月3、6、9及10日致本署的電郵本署已收悉並詳細審閱,現謹覆如下:

本署及警方於2014年12月3日的會議上要求你就舉辦是項活動提交的資料至今仍未完全收到,需待資料收妥後,本署及警方才能繼續處理你的申請。而且,你曾前後多次向本署提交不斷修改的活動資料及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本署建議你可整理一份完整的申請文件,包括所有基本資料、活動詳情、政策局/地區的支持文件、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與受影響屋苑/部門的初部信件來往、最近的補充資料等,供本署及警方批閱。本署已跟進你的申請超過一年,就現時收到的長跑活動申請資料而言,本署認為你所提交的資料仍距離本署的要求甚遠,你所成立的新公司也沒有舉辦大型活動的經驗,本署建議你可先降低長跑活動的規模,及把地點設於對交通影響較低的地方進行活動,待有足夠的經驗後才提升活動的規模是較為可取的方向。因本署在上次會議中曾向你詳述申請資料中很多不足之處,所以不會在此電郵中重覆,本署現就你最近提交的資料舉例說明當中的不足供你參考:

(1 )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

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應包括整個活動路線,而非只包括個別路口,否則本署無法全面地審閱你所提交的方案。而且,改道及封路安排也尚有不少不足之處,如臨時路牌的改道資料並不足夠,駕車人士對改道後的路線安排並不清晰;除了在受影響路口加設路牌外,也需在附近路口盡早加設改道路線;改道方案也會令由朗天路進入天水圍的車輛全集中於天祥道,主辦單位需詳細研究改道對交通流量的影響等。另外,也請清楚列明相關交通安排將如何實施,如放置路牌的安排、封路及改道的安排、所需資源等。

(2) 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出人口:

根據你的建議,就車輛出入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封路安排,濕地公園路、天華路、天褔路、天慈路及朗天路都需進行間歇性封路,在短時間內需把行車方向改變及更改封路的設置,本署相信主辦單位未能單獨處埋,需尋求警方協助,否則本署不會同意相關安排,但警方會否協助需由主辦單位直接向警方查詢。而且,本署認為每節活動有萬多位參加者,你預計他們能在8至15分鐘內全部橫過路口的可能性不大,參加者的步速不同,這樣的封路安排對活動的進行也不理想,本署未能同意有關安排。另外,若天福路預留一條行車線為緊急通道,本署相信熱身區的空間不足夠讓參加者熱身,方案並不可行。你在2015年1月6日的電郵中也提到要求本署把你建議在馮家園及蝦尾新村的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轉交民政事務處作諮詢,但本署認為改道及封路方案需整體考慮,不應只為活動的部分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安排作諮詢,整體方案備妥後,若需作出諮詢,也需由主辦單位先自行安排進行初部諮詢。

(3) 行人過路處安排:

本署仍認為在比賽進行中有公眾橫過賽道並不理想,有限度放行也必需得到警方協助,否則本署不會同意相關安排,但正如上文提到,警方會否協助需由主辦單位直接向警方查詢。

(4) 轉折點:

本署認為你所提議的轉折點安排並不妥當,因應是項活動的規模及參加人數,轉折點需要的空間也大,現建議只有1.5米闊,並不足夠供眾多參加者通過,該處潛在安全問題。另外,轉折點的安排也未能有效地將參與者與車輛分隔,影響交通安全。若轉折點空間需擴大而導致附近車輛可能不夠空問經過,本署也會按情況要求你提交相關的行車線分析(Swept Path Analysis)供本署參閱。

除了以上的意見,就相約巴士營運商商討更改行車路線的安排,曹小姐已於2015年1月12日收到你的電郵,但正如上次回覆所述,本署建議你先根據本署及警方的意見改善臨時交通改道及封路方案,提交本署及警方審閱,待初部確定賽道路線、改道及封路安排是否可行後,才約巴士營運商商討較為合宜。

若你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人聯絡。

運輸署交通工程(新界西)部

工程師/元朗西

馮靖翔

電話: [____ ____]

傳真: [____ ____]






[1]  「見附件A」

[2]  「見附件B」

[3]  「見附件D」

[4]  「見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2月24日由涉案五位運輸署職員向簡先生發出的電郵(即附件A至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