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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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87/2017[2018] HKCFI 7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87/2017

[2018] HKCFI 7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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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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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8年1月26日上午11時5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穎章小姐,由陳靜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2]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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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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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及一項搶劫罪。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喺2017年嘅4月嘅一個晚上九時多,喺屯門一個輕鐵站上高向一名等候列車嘅乘客聲稱係欲借取佢嘅手提電話。咁但係當對方拒絕之後,被告人先掌摑呢一個乘客嘅面部,繼而亦都不斷毆打呢一個乘客,更加係意欲係強搶對方放喺褲袋裡面價值3,000元嘅手提電話。

咁被告人當時嘅舉動遭另外一名係市民嘅介入,同埋阻止。咁最終被告人係逃走,而佢喺逃走嘅時候就掉低咗佢自己身上高嘅身分證。喺大約半個小時之後,同一日嘅晚上九時多,咁三名年青人就喺一個公共屋邨地下一個乒乓球室係正在係玩緊紙牌嘅遊戲,被告人藉詞就聲稱要加入呢一個紙牌嘅遊戲,但係被呢三名年青人係拒絕。咁喺呢一個時候,被告人又藉機指責其中一個年青人係未得佢同意之下係拍照。咁被告人首先就係掌摑對方,更加係命令呢三名年青人交出佢哋嘅手提電話。咁而當呢三名年青人係拒絕之後,被告人亦都再一次係掌摑其中嘅一名年青人嘅面部,拳擊佢嘅胸部同埋腹部。咁呢三名年青人係並沒有就範,佢哋亦都係冇交出佢哋嘅手提電話。被告人於是係離開現場,喺不久之後佢重返現場,當時就手持一個玻璃樽,咁佢喺呢三名年青人嘅面前就打爛呢個玻璃樽,更加係指向呢三名年青人,要脅對方交出佢哋嘅手提電話。三個年青人喺冇其他嘅選擇之下只能係乖乖奉上呢三個電話,手提電話共值係大約係15,000鈫。

咁被告人就現年33歲,報稱就係一名送貨嘅工人。佢有十六項嘅刑事紀錄,而呢十六項刑事紀錄涉及二十五項嘅刑事控罪,其中一次係企圖搶劫。咁另外有十七次係盜竊罪,咁至於其餘嘅就涉及毒品喇、傷人喇,同埋係刑事毀壞等嘅控罪。咁簡單啲嚟講,被告人從16歲開始就不斷係犯事,多年嚟亦都係不斷進出監獄。佢喺2017年嘅2月28日先至離開監獄,喺唔足兩個月之內就干犯今次佢所面對嘅控罪。

因為第二項控罪較第一項控罪嚴重,咁所以我先處理呢一項嘅控罪嘅判刑。咁就住搶劫罪而言,上訴庭喺茆廣生一案已經訂下清晰嘅量刑指引,涉及展示武器嘅搶劫罪嘅案件,量刑起點應該係5年嘅即時監禁。喺呢一件案件裡面,被告人除咗展示武器,即係係個玻璃樽,打爛嘅玻璃樽之外,更加係唔只一次係使用武力、暴力係對付其中嘅一名年青人。咁當呢啲年青人拒絕就範之後,被告人似乎係有誓不搶到係絕不言休呢一啲咁樣嘅態度,喺離開現場之後當然毋容置疑,佢就係去尋找係可以係使用嘅武器。咁佢喺搵到呢一個玻璃樽之後,於是就返番去現場。呢啲咁樣樣嘅情節都大大係增加咗係案情嘅嚴重性。

咁除咗被告人使用暴力之外,佢因為過往亦都有係十七次嘅--對唔住,有一次嘅企圖搶劫罪同埋十七次嘅盜竊罪嘅前科,更加亦都有一次傷人嘅案底。佢嘅案底可以講係案底纍纍,亦都係增加咗呢一件案件嘅嚴重性。喺考慮到整件案件嘅整體嚴重性之後,就住第二項控罪量刑嘅起點係7年嘅即時監禁。

至於第一項控罪,被告人亦都係無法無天嘅,喺一個輕鐵嘅車站,喺一個公眾嘅場合之下強搶市民嘅財物,亦都係可以講係視法紀如無物。咁過程中亦都係不斷咁樣樣毆打對方。被告人未能夠取到對方嘅手提電話純粹係因為另一名嘅市民嘅介入。咁雖然佢係只係被控企圖搶劫罪,但係呢一個罪行所顯示嘅嚴重性,係與實際嘅搶劫控罪係完全係冇分別。

咁就住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根據上訴庭嘅量刑起點,即使被告係並沒有使用呢一個武器,但係量刑起點應該係4年嘅即時監禁。再加上佢曾經使用武力,因此亦都將呢個刑期係提升一年,去到係5年嘅即時監禁。

首、次兩項控罪完全係獨立嘅案件嚟嘅,理論上係應該分開處理。但係喺考慮到整體嘅刑期,考慮到事件發生嘅前後只係約半小時,喺考慮過呢啲情況之後,本席係認為首項控罪嘅3年即時監禁係同第二項控罪嘅7年嘅即時監禁係分期執行。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嘅量刑折扣。就佢所承認嘅兩項控罪,佢係被判處六年八個月嘅即時監禁,請坐。

另外本席係想表揚喺首項控罪案發時候挺身而出嘅乘客張清華先生,因為佢嘅勇敢嘅行為,令到被告人首先未能夠係搶到手提電話,另外亦都係導致被告人喺逃走嘅時候遺下佢嘅身分證,間接係令到警方能夠係破案。咁張先生當日嘅舉動係功不可抺嘅,咁應該係予以嘉獎,咁所以本席就請控方將呢個建議係轉交呢個警務處,咁呢一個就係判刑。

有冇證物需要處理呀?

張先生:有呀,法官閣下。控方有個證物處理表嘅,咁就相信喺閣下席前喇。咁就同之前喺文件冊入面嗰個係有唔同嘅,而家新嗰個係琴日先至最新改動咗嘅。係得英文版本嘅啫,閣下唔知有未呢?係四頁紙嘅,係--個日期係date咗18年1月25號嘅。

官:有,睇緊,等一等。有冇反對呀?

朱小姐:冇反對。

官:我個書記想我澄清,第一年--第一--對唔住,第一--第二項控罪就係7年嘅即時監禁喇,係咪?咁即係換句話嚟講,如果畀三分之一嘅就係--就係56個月喇,84除3就係28,就係56個月喇。第二項控罪就係60個月喇,咁就即係40個月喇,係咪?咁跟住就係總體嘅刑期就係六年八個月,即係80個月,係咪?咁即係24個月同第二項控罪嘅56個月,分期嘅。得,等一陣先,明白,應該咁樣樣講,清楚起見,第一項控罪就係7年嘅即時監禁。

張先生:第二項控罪。

朱小姐:第二項控罪。

官:第二項控罪就係7年嘅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嘅起點。咁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所以佢可以獲得三分之一嘅量刑折扣,咁佢嘅刑期就住第二項,就係56個月嘅即時監禁。唔,咁至於第一項控罪,就係5年嘅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咁因為佢承認控罪,所以係可以獲得三分之一嘅折--折扣,亦都即係表示係佢係需要就住第一項控罪係坐40個月嘅即時監禁。咁佢--因為我剛才講咗喇,就係總體嘅刑期就係--因為3年就同--應該咁講,我唔好用之前嗰個喇,簡單啲用呢個喇。佢嘅其中嘅第二項控罪裡面嘅24個月--對唔住,係,第一項控罪嘅24個月同第二項控罪嘅56個月分期執行,咁即係80個月嘅即時監禁,即係六年零八個月,原本嘅六年零八個月吖嘛。啱喇嘛?啱喇嘛?明白喇嘛?即係換句話嚟講,唔好理我剛才所講嘅7年加3年,okay?改番就係用第二項控罪,就係7年嘅即時監禁做量刑起點,因為佢承認控罪,所以就下調到56個月。咁至於第一項控罪就用呢個5年,即係60個月嘅即時監禁做量刑起點,因為佢承認控罪,所以下調至40個月。呢40個月裡面嘅24個月同另外嗰一項控罪嘅56個月分期執行,總共就係80個月,即係六年零八個月。證物嘅處理就好似呢個控方申請嘅列表係所示。

張先生:係,感謝,閣下。

官:仲冇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呀?冇,好,唔該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