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09/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18.
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
DCCC 909/2017 [2018] HKDC 4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09號 ----------------
----------------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控方案情指出,某大廈住戶聽到門外有噪音,從門孔觀察到被告正在撞擊對面單位的鐵柵門及企圖撬開,亦見他破壞門孔及門鐘,於是通知保安,保安到場後報警,警方繼而拘捕被告。被告則辯稱只是摸錯門,以為是同居女友反鎖在屋內,被告才憤而作出破壞及撬門等等。 3.根據雙方承認事實MFI-1,
4.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上述化驗所有關油漆樣本的專家證供P10,P10A為譯本,亦呈上PW1至PW5的證人供詞P12 - P16(MFI-2)。 5.控方共傳召6名證人作供,包括兩名住客,3名保安員及一名警員,被告亦選擇作供。 證供撮要 6.PW1鄧逸謙,居住於黃大仙上邨啟善樓2307室,他採納其證人供詞及在庭上講述在2017年6月3日早上約7時許,他聽到門外單位有人拍打對面單位的門及鐵閘,他於是透過門孔看到被告右手拿著螺絲批像在撬門,又用來「篤爆」防盜眼,他觀察斷斷續續約10分鐘,但只看到被告的上半身,於是通知保安員。盤問間,他指被告大力撬門及「篤爛」防盜眼(可見相片P11(1)、(3 - 8)),但沒聽到被告叫喊甚麼「老婆,開門」等等。 7.PW2李世德,他是涉案單位的住客,也採納其證人供詞P13及講述他在2017年6月3日返回啟善樓2308室時,他看見其單位門鐘被打爛,鐵閘底部被撬出兩支鐵片,防盜眼亦被破壞。開門後,他看到防盜眼部件散落在屋內地上,而鐵閘、門鐘及防盜眼的維修則由房署負責,他被告知約需700元,但房署沒有向他追討過任何維修費用。 8.PW3黃學仁、PW4譚耀榮及PW5林樹明均是保安員。他們在2017年6月3日上午約7時許到達啟善樓2308室外,他們均採納其證人供詞P14 - P16。他們分別指出,到達時看見被告用螺絲批在撬門,又用腳踢閘,他們發現門鐘及防盜眼及鐵柵等已損毀,地下有一支彎曲了的螺絲批,於是問被告在做甚麼,被告說「老婆在入面,鎖匙開唔到門」,但被告沒有意圖離開,也不覺被告異常,被告也是對答正常的。盤問間,被告也說過老婆反鎖了門等等。PW5也補充說,被告有用粗口鬧人,叫開門,說過「死八婆」之類的說話等等。 9.PW6 PC17612魏其謙,他在2017年6月3日上午7時許到達現場啟善樓2308室,被告及保安員在場,被告表現平靜,該單位的門鐘、防盜眼及鐵閘損毀情況,如相片P11(1)、(1 - 8)。調查間,被告說自己與女友居住在2708室,因為摸錯門,以為2308室是其居所,而女友不開門給他,所以他才用兩支螺絲批撬門,又損毀了門鐘及防盜眼。警員後來到了2708室,確認找到其女友到23樓協助調查,被告亦向他表示是做維修散工的,才會帶備這些工具外出,而被告的精神並無異常。盤問間,他也指出P11(2)、(2 - 5)是被告當時的手袋,內裡有其他工具P11(2)、(6 - 9)等等。 被告的會面紀錄P8、P8A 10.被告在2017年6月3日20:31至20:48時自願錄取錄影會面紀錄,當中他講述當天他食了藥出街,然後返回自己單位找老婆,但到門口,發覺暈陀陀,跟住就坐在門口,屋企嗰度,即啟善樓2708室,之後已懵下懵下,唔記得咁多,但他不認識2308室的住戶,而他的老婆叫陳繡兒(問答21 - 88),會面中,他亦被展示相關的螺絲批、黑色袋、六角批、老虎鉗、金屬挫及圓挫等等(即P1 - P7)(問答91 - 106及MFI-3),被告也表示約在2016年11月起搬到該處,也說老婆當天給了他頭痛藥,食完後暈陀陀,一時時瞓唔著覺,要吃藥,但不需要看醫生(問答107 - 148)。 閉路電視影像及截圖P9及P9A 11.雙方同意P9當中,
被告的證供 12.被告在庭上講述他與女友同住在啟善樓2708室,他是做拆貨櫃的,當日相約了工友一起到葵涌拆櫃,大的貨櫃收3,000元,小的2,700元,他也帶備了工具,如那些螺絲批、鉗等出外工作,放在斜孭袋內(見P11(2)、(3 - 9))。而在早一天,找他工作的人已過數給他,而他出門前吃了頭痛藥,落樓走不遠,卻發現銀包少了1,000元,不夠錢付其他工人的人工,於是折返找老婆拿回金錢。當時已火紅火綠,以為2308室是他居住的2708室,兩個單位除樓層不同外,其位置、座向、出𨋢後行的方向均相同。他在門外拍門叫開門,但沒人應,他也愈來愈燥,但裡面沒聲音,他也叫喊過「死八婆,開門」,但沒回應,他又趕著,因相約好了8點鐘在葵涌。在憤怒下,他便撬爛了鐵柵、門鐘及防盜眼,看看裡面的情況,因為之前喝了酒,也吃了藥,才迷迷糊糊的。盤問間,被問及為何不打電話給女友,他說因鎖匙開不到,也已拍門。而會面中,他說過曾坐在門口是說錯了,因當時未清醒及藥力發作等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13.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證明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14.首先,代表控方的張大律師指出,被告的證供有很多不合理之處,也與其會面紀錄內容不相符,因此其證供不應被採納。例如會面紀錄中,被告說在門口坐過,又說因吃了藥,已不記得那麼多,但在庭上,被告卻能詳述其過程。而被告在庭上的講述,例如因憤怒,何竟會如此般破壞自己家門的門鐘及鐵柵,甚至防盜眼也被篤破了,這是甚為嚴重的情況,與一般人的反應不相符,不會如此破壞自己的家園。再者,被告竟也說沒致電其女友等等,也難以相信。誠然,被告其會面紀錄確實與其庭上的證供有很多不同之處,尤其是在門外發生的情況及過程等等。因此,被告的證供實在難以全然被採納。 15.可是,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指出,從閉路電視所見,被告在升降機內,確實是一直看著自己的手機,也戴上耳筒,當同𨋢的人到達而出𨋢時,被告只是一起步出(時間06:54:39),當時他甚有可能不知原來未到其樓層。他入𨋢時,也確實已按𨋢(時間06:53:57),而他所居住的2708室,與2308室比較,也確實是同一座向及位置,因此被告確實是摸錯門,繼而在盛怒下破壞以為是自己的家門,這絕對是有這可能性的。 16.無疑,被告所述因為在憤怒及吃了藥的情況下作出這樣大的反應來破壞自己的家門,確實並不尋常。可是,若被告真的如控方所述,是以摸錯門來掩飾其爆竊的意圖,被告根本也不用一開始時已大力拍門,又非常嘈吵地行事,以致這根本也會驚動到其他鄰舍。綜觀所有證供來作考慮,特別是他確實住在2708室,警員亦在2708室內找到其女友,而保安員也確實在看見被告時,被告仍在撬門及踢門,他也沒有意圖離開,又有叫喊過「死八婆」,說「開門」等等的情況,以致從閉路電視所見,亦看見被告在入𨋢後,一直只是把弄著自己的手提電話及戴著耳筒,而當同𨋢的人出𨋢時,被告便一同步出。 17.因此,綜觀所有這些證供來看,本席著實不能抹煞被告確實有可能只是摸錯門的情況。控方的舉證責任是非常高的,這疑點的利益必須歸予被告。在此情況下,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控罪。 18.因此,本席正式裁定被告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