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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3/2015
[2018] HKCA 2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2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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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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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詞書日期: |
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4月10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5月16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本上訴,法庭在2017年6月28日發出以下指示及命令:
「(1) 按法庭2017年3月22日的指示, 上訴人陳蕾宇應在2017年6月22日或之前呈交3套上訴文件冊並向答辯人送達1套,和呈交3份上訴人的論點綱要及典據並向答辯人送達1份。
(2) 至今,上訴人陳蕾宇仍未遵行上述指示,因而阻礙2017年7月20日上訴聆訊之準備。
(3) 除非上訴人陳蕾宇於2017年7月5日或之前是呈交法庭及送達答辯人上述文件,否則本上訴將於2017年7月6日自動撤銷。」
2.上訴人陳蕾宇沒有按該命令於2017年7月5日或之前呈交上訴文件册、論點綱要及典據。因此本上訴按照2017年6月28日命令在2017年7月6日自動撤銷。
3.在2018年2月28日上訴人發出傳票,申請寬免2017年6月28日命令的後果。
4.雙方按《實務指示4.1》就該傳票之申請存檔誓詞及書面陳詞。
5.上訴答辯人何志蘭反對申請。
6.閱讀及考慮過雙方的誓詞及書面陳詞,本庭裁定不應寬免2017年6月28日命令的後果。理由如下:
(1) 《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定寬免除非命令的後果之申請必須在沒有按該除非命令行事的14天內提出。上訴人的申請嚴重超越該時限;
(2) 在本案中本庭不認為有足够理由延展上述時限。本庭不信納上訴人未能及時知曉2017年6月28日命令的說法。按法庭紀錄,2017年6月28日命令已在當天郵寄至上訴人當時給予法庭的通訊地址;
(3) 安排有效的通訊地址是上訴人的責任。若他的安排帶來延誤,他必須承担相關後果。因此若他的親戚未有及時知會他法庭的信件,他必須為此負責;
(4) 無論如何,他的親戚沒有以誓詞或任何證據支持他沒有收到法庭的信件或沒有知會上訴人。正如法庭在2017年6月28日命令中指出,在2017年6月28日以前,法庭經已曾給予上訴人呈交上訴文件的指示,他沒有理由長期置諸不理;
(5) 法庭也不會接納上訴人不是香港常住居民為耽誤的合理解釋。親自行事的訴訟人必須承擔進行訴訟的責任,包括按照法例規定及法庭指示的期限存檔及送達訴訟的文件。履行該責任必然會帶來種種不便,甚至影響平常生活的安排,但這是進行訴訟的必然代價,無可避免。所以上訴人不能以他不常在香港居住為逃避這些責任的藉口;
(6) 今次並非上訴人第一次不按法庭指示履行上訴人的訴訟責任, 見本庭2017年2月21日的判案書;
(7) 這宗上訴自2015年5月提出,而原訟庭的訴訟是在2013年提出,渉及2013年8月6日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2015年4月24日裁定答辯人没有獲得關於有關仲裁程序的恰當通知;或因其他理由而未能鋪陳其論據,因此拒絕強制執行有關裁決。考慮過周法官的判決書及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後,本庭不認為上訴人的上訴存在良好的成功機會。
7.因此本庭頒令撤銷2018年2月28日的傳票,並頒令上訴人支付上訴答辯人在本上訴及本傳票的訟費。本庭將該訟費評定於2,000元。
| ( 林文瀚 ) |
( 關淑馨 )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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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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