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水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12/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pril 2018.

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3月16日下午二時許,戴著口罩和鴨舌帽的被告進入深水埗南昌街195號地下豐澤電器的店鋪。被告在店內走近在流動電話陳列架位置站立的姓 張 店員。被告距離店員大約1.5米的地方,持刀(後來得知那把刀約20吋長,包括刀柄,見MFI-1相片)指著後者,並且說「搶嘢」。店員感到害怕。被告隨即用刀割斷一條扣著在陳列架上一部價值$6,588元的iPhone的防盜線。被告搶去那部手機,再次持刀指著店員,然後才逃走。此時,一名姓 馬 的路人看見被告從豐澤跑出來,逃走時跌掉一個環保袋在地上。

Case No.DCCC 512/2017[2018] HKDC 5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2/2017

[2018] HKDC 5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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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水貴 LUM SHUI K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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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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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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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3月16日下午二時許,戴著口罩和鴨舌帽的被告進入深水埗南昌街195號地下豐澤電器的店鋪。被告在店內走近在流動電話陳列架位置站立的姓店員。被告距離店員大約1.5米的地方,持刀(後來得知那把刀約20吋長,包括刀柄,見MFI-1相片)指著後者,並且說「搶嘢」。店員感到害怕。被告隨即用刀割斷一條扣著在陳列架上一部價值$6,588元的iPhone的防盜線。被告搶去那部手機,再次持刀指著店員,然後才逃走。此時,一名姓的路人看見被告從豐澤跑出來,逃走時跌掉一個環保袋在地上。

3.警方在翻看現場附近多棟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發現被告進入深水埗長沙灣道118號一棟住宅大廈。警員於是在該區監視。

4.翌日(即2017年3月17日)晚上7時許,被告離開上述大廈時被截查。警員在被告的斜孭袋中發現一頂鴨舌帽、一個口罩和一件外套。這些衣物與涉案男劫匪的衣物相似。被告當時亦有現金$510元和一部三星手機。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窮到燶」,才會去豐澤偷去涉案手機。被告把刀棄置於某地方,並且賣掉那部手機。被告在書面紀錄確認上述的陳述。

5.警方繼而搜查被告的住所,發現一條牛仔褲和一雙球鞋。這些衣物與涉案的男劫匪所穿的相似。

6.在錄影會面中,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手持一把長約20吋的刀,從豐澤劫去涉案手機。他用刀割斷防盜線。被告否認曾經和店員說話,亦否認除了割斷防盜線外,持刀作任何其他舉動。被告把刀棄掉。被告在鴨寮街近桂林街的店鋪以港幣$4,800元賣出該部手機。被告被拘捕時,身上的現金是被告妻子給他的。警方向被告展示他身上和住所所找到的鴨舌帽、口罩、外套、牛仔褲和球鞋。被告承認他在偷那部手機時,這些是他穿著的衣物。

7.豐澤的閉路電視顯示,一名男子進入店內,手持長刀指著店員。店員明顯受驚,退後兩步。該名男子割斷一條防盜線,再次持刀指著店員,然後離開。警方找不到涉案的電話和刀。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45歲,中一程度,已婚,育有一名6歲的女兒。被告並沒有申請綜援,倚靠妻子工作,維持生計。被告以往曾經吸食海洛英。

9.辯方說本案的店員並沒有受傷,被搶的手機價值亦不高。被告是單獨行事。但辯方同意被告是有一點預謀,帶備那20吋長的牛肉刀犯案。被告並沒有相同的定罪。辯方亦認為茆廣生一案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0.明顯地,被告是有預謀地帶備一把20吋長的牛肉刀犯案。被告亦帶備口罩和鴨舌帽進入豐澤店鋪。被告晃亮這把長刀,恐嚇店員兩次,成功地割斷防盜繩而取走約值$6,500元的手機。警方不能夠尋回那部被搶去的手機以及涉案的牛肉刀。

1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從1992年開始,總共有三十五項定罪。被告曾經在1996年、1997年和2012年數度入戒毒所。2016年2月因為爆竊罪,而被判監6個月,在同年的4月22日出獄,不到一年再干犯本案。經濟拮据和壓力絕不是求情理由。

12.根據茆廣生 女皇[1981] HKLR 610,一般的持械行劫的刑期起點是5年。被告是單獨行動,而店員亦沒有受傷,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重的判刑。本席在考慮到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的求情因素,決定以5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