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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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32/2017[2018] HKCFI 116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32/2017

[2018] HKCFI 11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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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Y.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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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8年4月19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是香媛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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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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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你原本係被控一項亂倫罪,違反香港法例嘅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47(1)條;同埋一條叫做交替控罪,就係猥褻侵犯另一人(俗稱非禮罪),嗰個亦都係違反同一個嘅條例,即係話呢一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不過就122(1)條。明喇嘛?

當時問你答辯嘅時候,你就唔認亂倫罪,不過就認非禮罪嘅,而控方就唔接納你認非禮罪,繼續審訊,就抽選咗陪審員嚟審訊呢件案件嘅。案件審結嘅時候,陪審員就裁定你亂倫罪罪名唔成立,就交替控罪非禮罪就罪名成立,明喇嘛?

講番個案情,呢件案件嘅案情,當然喺個法庭度審嘅時候聽到案情,當時顯示X就係你嘅親生女,喺2017年1月28號,嗰日係年初一嚟嘅,被告人你帶咗X就返去你屋企,喺你屋企嘅時候,你就除晒個女嘅衫,亦都除晒自己啲衫,衫褲,除晒,即係大家都赤裸,然後就做叫做模擬性交,即係詐諦,即係詐諦同個女性交,就冇真正係將嗰個陽具擠落去X嘅陰道,即係所謂被告人自己講嘅假假地做,X跟住嗰日就食飯,晚飯嘅時候就冇返到屋企,於是就報咗警,差人嚟喇喎,差人去到屋企嘅時候,X其實已經返咗屋企,於是差人就向佢查問,查問完畢之後,跟住就送咗佢去醫院度檢驗。喺29號,被告人你就被捕,當時差人拉你就係話亂倫罪嘅。

喺警誡之下,被告人你就係認有𡃶過個女嘅胸部,你當時用「波」嚟形容,𡃶個女嘅胸部,就不過個女肯嘅,咁講。後屘就有一個錄影會面,嗰個錄影會面,被告人你就聲稱,就話係個女採取主動,嚟同被告人你有親密嘅行為,因為被告人你係男人,就唔能夠控制自己,所以就凈係同個X係假假地做,就冇真正將個陽具係擺入去X嘅私處嘅,警誡之下你咁講嘅。

而同時,即係當時警方去查件案嘅時候,就攞到被告人你同X之間就喺2017年1月20號去到28號一啲WhatsApp嘅來往嗰啲訊息,呢啲訊息就好露骨嘅,就係被告人你多次同X講話你想同佢做愛,亦都話就會小心做愛嘅,唔會令到佢懷孕嘅,即係有呢啲咁樣嘅對話,好,即係基本上個案情就係咁樣嘅。

被告人你嘅背景,你就喺1971年4月出世,即係而家47歲,就最初第一次結婚就係同一個--即係我哋唔講佢個名,即係X個媽媽,就我哋叫佢做Z嘅,就結咗婚,1997年就生咗X,然後跟住你同X嘅媽媽就喺2001年離咗婚,就大家失去咗聯絡,即係你同X都失去聯絡,跟住你就再結過婚,即係同第二個太太結咗婚,就有個仔嘅,呢個婚姻亦都係失敗嘅,被告最後又再結多次婚,今次就同一個越南籍嘅女士結婚,呢個第三次嘅婚姻都係失敗。即係話喺案發嘅時候,被告你係單身嘅。

被告亦都唔係話冇案底,你喺1997年就試過因為一宗詐騙罪,係罰咗呢個罰款5,000元。更加嚴重嘅就喺2013年,當時你就係被裁定有五項非禮X嘅罪行罪名成立,即係你認罪嘅,當時X係14歲,而當其時亦都有另一項嘅罪名你係承認,然後罪名成立,就係管有呢個兒童色情物品嘅,就畀法官就呢個非禮罪,嗰五項非禮罪,就判咗4年監,就嗰個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就判咗兩年監,夾埋晒坐6年監,喺2016年8月你就放監出嚟。跟住你放咗監出嚟之後,你就係透過呢一個面書(即係Facebook),就搵到X,同佢有聯絡,由2017年1月20號開始,就用WhatsApp同佢聯絡,而嗰啲內容我頭先都講咗,好露骨,令人震驚嘅,被告人你就喺嗰啲訊息入面好多次都講話你好愛佢,又話想同佢做愛,而今次呢件嘅事件就喺1月28號發生嘅,即係話嗰頭同個女聯絡上之後,好快已經發生呢件嘅事件,明喇?

喺未判被告你之前,我就索取咗兩個報告嘅,一個就係被告你本身一個心理學家做嘅報告,另一個就係一個心理學家去睇睇X喺呢件事件有受到咩嘢影響嘅報告。

首先講你嗰個,就你有關嘅心理報告先。根據呢個臨床心理學家,係一位姓鍾嘅鍾小姐,佢話你就你嘅性格而言,就你唔成熟,又孤獨,又輕信他人,自我中心又強,又固執,又短見,好渴望同他人有親密嘅關係,為咗滿足你自己嘅性慾,去猥褻侵犯你個女,被告人你成個腦諗嚟諗去都係同啲性有關嘅行為,就有曾經操控呢一個X。被告人你有一啲扭曲嘅信念,就係將自己做咗不當嘅行為呢個責任,就推喺受害人嘅身上,因為你話係透過X--即係X用呢個WhatsApp向你暗示有關性嘅,是嚟挑逗你,你先做嘅,即係就話賴個女。被告你洞悉力亦都係有限,對受害人係冇同理心。鍾小姐嗰個意見就話,被告人你就對於呢個X,因為X個智力有問題嘅,亦都係冇自我保護能力嘅,所以你對X係構成危險。考慮咗你嘅年齡,你犯案嘅前科,你嘅心理狀況,受害人性格嘅特徵,呢件案件罪行嘅性質,被告人同呢個X嘅接觸呢個能力,即係你能夠去接觸X呢個能力,被告人成日凈係諗住性,被告人再次侵犯女兒嘅機會係高。鍾小姐亦都建議被告你係接受一啲針對你呢啲扭曲信念,幫助你控制你嗰啲衝動嘅情況,防止你再干犯罪行係對你會有用嘅,呢個就係基本上心理學家嗰個嘅建議--係心理學家報告同埋建議。

跟住對X話有咩嘢影響呢個報告,呢個就係另一個臨床心理學家,就曹小姐寫個報告畀我嘅,曹小姐就話,根據佢從X、從X個媽媽、同埋從一啲測試結果去得到嗰個睇法,就話X畀佢嘅父親(即係你)性侵犯之後,對佢冇造成明顯嘅情緒波動,而X佢主要關注,就佢幾時可以同被告你再見面,因為佢好想同被告你同住,亦都好想係被告你做佢監護人嘅,而因為X對於性嘅認知係有限,而佢同你嘅喺你哋大家父女嘅關係,同埋有關性嘅範疇個界限,係有啲扭曲嘅情況出現,而且X又能夠用思考能力嚟達成結論呢個能力係薄弱,唔懂得點樣去自我保護嘅,X個媽媽就係曾經即係向佢提出,就想要求法庭去考慮出一個命令,係禁止被告人你去同呢一個X有接觸嘅。曹小姐就認為有呢一個機會係會--即係被告人你再次會性侵犯呢一個X,所以佢都建議係對X嚟講係有呢個監管,有對於性嗰方面嘅教育,對佢會有幫助嘅。呢個就係就X嘅報告。

好,求情,蘇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向本席提出,就被告人你一早係認咗非禮罪,即係呢個係個事實嚟嘅,亦都要求本席係畀你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另外,蘇大律師亦都強調,被告人你係明知道自己做嘅嘢係錯,知道自己做嘅嘢係唔啱,所以你一早都承認係有做到呢啲嘢,即係話警察拉你嘅時候,同埋喺警誡之下,你都承認係有對X做過呢一啲嘅行為,啲行為係唔啱嘅。而蘇大律師亦都喺陳詞嘅時候講話,被告人你嘅智商係屬於即係臨界,即係唔係話智商好高嗰啲人,智商係臨界嘅,而被告人你亦都係相信X係同意同你做呢啲咁嘅行為,即係求情嗰時咁講,仲有喺呢件案件係冇用到暴力。而蘇大律師亦都係陳詞話,被告喺審訊嘅時候係接受咗控方大部分嘅案情,即係對控方個案情係冇提出爭議,亦都話冇去特別用好長嘅時間去盤問X,就要求本席係盡量對你輕判。

好,講判刑,一個人如果係循公訴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即係就呢一個非禮罪,猥褻侵犯他人罪罪名成立,係可以被判10年監禁嘅,即係當然呢個係最高刑期,明喇?

呢一件案件,本席認為係一個特別差嘅非禮案件,特別差,即係特別惡劣嘅猥褻侵犯案件,因為被告人你自己都認咗,其實你當時同個女做嘅嘢係模擬性交,即係詐諦性交,但係做出嗰啲行為,其實就即係好似性交,即係爭在就係個陽具未劑落去個女嘅陰道嘅啫。呢件案件其實係有非常之嚴重嘅加刑因素,或者可以講話令到件案件更加嚴重嘅因素,就係話被告人其實你喺個女14歲嘅時候,已經係去猥褻侵犯個女,非禮過個女,已經係判咗夾埋晒係有6年嘅監禁,即係當然呢個係非禮加埋管有呢個色情兒童物品嘅控罪。

本席想知,即係因為我想知多啲,究竟當時係發生過咩嘢事,所以我就攞番當時潘法官審訊呢件案件,判你嘅時候,佢畀嗰個理由,嗰份嚟睇,我當然係睇佢嗰個案情係咩嘢事啫,因為我想知上次發生咩嘢事,喺嗰個判詞嘅2、3、4段係咁講嘅:「案情指,被告係女童嘅親生父親,喺女童4歲嘅時候就同妻子離異,之後就同佢失去聯絡,女童係屬於輕度弱智人士,不過獲安排入讀係主流學校,喺女童14歲嘅時候就與被告相認,並且不時與被告見面,就被告送咗一部手提電話畀佢,女童嘅母親後來翻閱電話中嘅短訊,發現內容曖昧、可疑,女兒同被告以老公、老婆相稱,母親追問之下揭發本案,即係被告曾經喺沙灘、喺佢自己嘅住所、喺公眾地方、喺行人天橋、同埋喺離島係非禮個女童,頭嗰三次行為係包括接吻、撫摸嘅行為,而最後兩次就係涉及被告帶女兒去離島嘅渡假屋度宿,以玩遊戲為名,誘使女兒脫去衣服,互相撫摸對方嘅身體,被告亦都曾經係播放色情電影,教導女兒如何做愛,之後就係臥喺女兒嘅上面模擬性交行為。喺呢一兩次渡假屋度,被告人嘅親密行為期間,並冇使用安全措施,反而係之前有畀女兒服食避孕藥。警方其後拘捕被告嘅時候,就喺佢度撿獲咗一張儲存咗三套兒童色情物品嘅影片,當中涉及幾個不同國籍、非常年幼,大概係五歲至到八歲嘅女童,當中有成人同女童性交嘅片段。」即係呢個就係上次你認罪之後嗰個時候個案情。

根據上次,你總共就係被判咗6年監禁,而係喺2016年,8月你就獲釋,即係放咗監出嚟,2016年8月,不過你就冇話因為坐咗監之後改過,反而就係話,即係因為你自己認嘅,就話你喺面書(即係Facebook)度就搵到個女,跟住就係喺X嘅母親不知情之下,用WhatsApp嚟同X嚟聯絡,而從你哋之間嗰啲嘅對話可以睇到,就係被告你主動向X建議做出呢啲嘅親密行為,不斷向X灌輸呢個嘅念頭就係話,即使你同佢係父女嘅關係,你哋可以做情侶之間嘅行為,好明顯係被告你誘使X接納你作為佢嘅性伴侶。

X係一個弱智嘅人士,而且係喺法律上一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嘅人士,雖則被告人你喺錄影會面就話,件事就其實係--即係你喺入面否認以下嘅情況,不過我都裁定事實上就係咁,就係你係利用X係一個弱智人士,你利用佢渴望你成為佢嘅監護人,用同你同住嚟性侵犯佢,以求係嘗你一己之慾嘅,即係我個意思就係話,你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就話唔係,你唔係利用個女係弱智去利用佢嚟作出呢一啲嘅行為,但係我唔相信嗰個,我反而係話事實上你真係利用個女係弱智人士,佢唔識得點樣去保護自己,你嚟性侵犯佢,嚟等你可以發洩你自己一己之慾,被告人你呢個咁嘅行為係嚴重違反誠信,你出獄之後冇幾耐就已經搵番X,重施故技嚟性侵犯佢,你嘅行為係令到呢件案件更為嚴重。本席認為,任何人睇到你同X之間嗰啲WhatsApp嘅對話,都可以睇到係你去游說X同你進行性交,同你做愛嘅,而當X係顯示到唔係咁願意嘅時候,你就同佢講話,「我哋會假假地做」,我一啲都睇唔到係X去引誘被告你嘅情況,被告只不過係想去減低你自己喺呢件事件嘅角色,就賴個女,話係個女去引誘你。被告人身為呢個X嘅爸爸,不單止唔係去保護個女,反而係違犯誠信,去利用個女作為佢洩慾嘅工具,被告人呢一個咁樣嘅行為,不單止係違反倫常,而且係令人震驚,亦都係為呢個社會不容嘅。

本席考慮咗呢件案件所有嘅案情,呢個案件嘅性質,同埋頭先已經提咗嗰個加刑嘅因素,即係話令到呢件案件更加嚴重嘅因素,本席就認為喺審訊之後,恰當嘅判刑係8年,而如果被告人當時係有用到暴力喺X身上,或者係同佢做出一啲變態嘅行為,本席係會考慮更高嘅刑期,不過因為都冇,冇呢個打--用暴力,亦都冇呢一個變態嘅行為,被告人的確係喺一早就係即係聽取答辯嘅時候,已經係承認咗非禮罪,猥褻侵犯他人罪,而係控方唔接納嘅,喺審訊之後,被告人係被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喺咁嘅情況之下,我係畀番被告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就呢一個猥褻侵犯罪,被告人係要坐監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