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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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名離職的地盤安全主任(被告人)潛入曾與他共事的建築工人(林先生)的公屋單位偷去一萬元現金、一條價值$2,000的頸鏈和一張價值$50的八達通卡。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Case No.DCCC 700/2017[2018] HKDC 5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0/2017

[2018] HKDC 5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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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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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5月11日
出席人士: Mr Anthony Y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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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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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離職的地盤安全主任(被告人)潛入曾與他共事的建築工人(林先生)的公屋單位偷去一萬元現金、一條價值$2,000的頸鏈和一張價值$50的八達通卡。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情透露被告人與林先生同在柯士甸道西的高鐵地盤工作,而被告人則工作至2016年7月8日便離職,之後不再在該建築地盤上班。

3.案發當日(2016年7月18日)早上7:30左右約被告人離職後10天,林先生如常到達地盤上班並把現金$20和單位的鎖匙放在地盤員工休息室的儲物櫃內但沒有把儲物櫃鎖上。同日下午5:30下班時,林先生發現儲物櫃內的現金和家居鎖匙不翼而飛,他沒有報警便直接回家。

4.原來當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人已經進入林先生位於筲箕灣興東邨的公屋單位,他在樓下按保安員要求填寫訪客登記表,在表上他潦草地寫下他的身分證號碼、姓名及探訪單位 (從實物所見很難辨識被告人的身分證號碼及姓名),然後乘升降機到林先生單位的樓層。他的行徑給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

5.大約下午3時45分,林太從外返回單位,聽到她的睡房傳出嘈雜聲,她於是致電兒子並聽從兒子建議離開單位並向保安員求助。大約相隔45分鐘之後,林太與保安員返回單位,發現其睡房有被人搜掠痕跡並失去控罪書所指的財物,而單位所有門鎖操作正常並沒有被撬的痕跡。

6.同日下午7時半左右,林先生有機會觀看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並認出片中的人就是被告人。事發後6天,在7月24日被告人在深圳灣口岸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7.被告人現年3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三歲和歲半。現職建築業安全主任,月入$43,000,但已因本案關係於2018年4月離職。

8.在其信中,被告人向法庭表示知道已闖下彌天大禍,全因自己理財不善而欠下巨債,禍及雇主、太太、父母及家人,追債的電話滋擾不勝其煩,終於出此下策。他向受害人表示誠心歉意,並願意就他們的損失作出賠償。

9.法庭於是把判刑押後以便被告人籌錢作賠償並同時替他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報告內容與被告人較早前向法庭所表示的差不多,只是較詳盡一點而已。

10.本席認為被告人干犯本案事前有相當精密的部署,雖然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被告人偷取其工友林先生放在儲物櫃內的家居鎖匙,但從本案的環境證供所顯示,當天早上林先生上班時把鎖匙放在儲物櫃內,幾小時後在下午三時,被告人就造訪林先生的單位,本席相信被告人能夠順利進入林先生的單位 (不用撬門),與林先生遺失放在櫃內的鎖匙不無關係。

11.明顯有人偷去林先生放在儲物櫃內的家居鎖匙,此人的行為足以構成偷竊,若有進一步證據顯示他是以入侵者的身份進入林先生工作的地盤,更可被視為爆竊罪行。

12.當然,本席無意以多一項盜竊或爆竊罪行加入本案的量刑考慮中,但只想指出本案的案情關於事前的精密部署確實比一般的爆竊罪行的情況較為嚴重。

13.一般涉及家居爆竊的量刑起點為三年,這是一般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情況下的考慮。若考慮到以上一段所談及的事前精密部署,本案的量刑起點應超出三年,但考慮到被告人對受害人作出悉數賠償 ($12,050) ,這點可作為認罪外進一步減刑因素。這一加一減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兩者可相互抵銷,因此量刑起點仍然是三年。

14.在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及以上所談及的減刑因素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兩年。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兩年監禁。

15.法庭同時頒令被告人支付受害人林先生$12,050 ,而此筆賠償金額則從被告人存入法庭的款項中悉數扣除。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