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5/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18.
1. 上訴人劉嘉欣,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確保巴士乘客安全」的傳票控罪。控罪指上訴人於2017年4月28日下午2時 (下稱「案發時」),於啓田道近燈柱AA7686 (下稱「案發地點」) 因為身為展示登記號碼TK7927的巴士 (下稱「巴士」) 的司機,以巴士司機身分行事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確保在巴士上的一名乘客的安全。上訴人否認控罪,朱仲強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