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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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元。

Case No.HCMA 546/2017[2018] HKCFI 13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46/2017

[2018] HKCFI 1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855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路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3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6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原審和本上訴,上訴人都是由張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口岸助理,他在案發地點附近的沙頭角口岸出入境大樓工作。

4.2017年4月1日晚上9時34分左右,剛下班的控方第一證人騎單車由沙頭角口岸出入境大樓,途經沙頭角口岸離境貨車等候區,他打算駛出沙河路回家。

5.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至貨車等候區的閘口時,他見到上訴人的貨車駛至並準備左轉入等候區,因此,他在閘口停車。當上訴人的貨車左轉時,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貨車非常接近他,但他來不及避開,他被貨車的右車頭撞到受傷。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指出的案情是,控方第一人證在閘口突然衝出撞向上訴人剛駛至閘口的貨車。

定罪理由

7.裁判官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他更沒有交通定罪紀錄。裁判官強調這是一宗「一對一」案件,所以要特別小心謹慎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8.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她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所說的案發經過為事實認定。

9.裁判官認定, 控方第一證人的出現不是突如其來,而是早早暴露在上訴人面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根本完全不察覺他的貨車與控方第一證人太接近,令上訴人沒有及早剎車避免撞到控方第一證人。裁判官認定上訴人未能達到一名合理謹慎駕駛者應有水平,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

(1)   原審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及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違內在或然性及/或存在固有不可能之處,及有推卸責任的動機,而錯誤地信納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所述的事發經過,因此錯誤地拒絶接納及/或未有考慮上訴人的辯解。(此上訴理由再細分4小段)

(2)   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整體證供,特別是控方第二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相符,而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及可靠證人。(此上訴理由另再細分4小段)

(3)   原審裁判官在缺乏任何實質證據基礎下,作出錯誤事實裁決。(另再細分4小段)

(4)   於任何情況下,根本沒有足夠證據作為定罪的根據。故此,定罪有不安全及不穩妥之處。

討論

11.裁判官考慮了本案基本上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因此已特別小心謹慎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從裁斷陳述書第6 – 23 段所見,裁判官已仔細考慮及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包括其證供是否有前後不符或存在固有不可能之處。

12.本席必須指出, 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裁斷權力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沒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邏輯、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有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是其裁斷明顯出錯,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3.張大律師的上訴理據及陳詞基本上都是複述在原審時已提出的論點。簡單而言,就是裁判官錯誤地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證人。

14.舉例而言,張大律師在原審時及本上訴指控方第一證人說法有多個版本。誠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9 – 12段的分析,控方第一證人被撞後傷勢絕不輕微,甚至曾經休克及大量出血,他醒後意識模糊,他向警員表示記不起發生何事,及沒有回答問題實屬正常,與庭上說出的經過不能說是前後不一致。

15.張大律師又指,既然貨車由控方第一證人左邊而來,應該撞到他的左面而不是右面。對此,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作出處理。裁判官指出了警察草圖顯示貨車及單車相對位置及貨車剎車軚痕位置,都吻合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控方第一證人說法是合情合理,符合邏輯。

16.綜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作出的考慮及分析,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遺漏或明顯錯誤。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證人的事實認定。

17.上訴理由毫無支持理據,無一成立。

18.基於裁判官接納的事發經過,上訴人便是不小心駕駛。

19.從「重審」的角度去考慮,本席認為,案中完全沒有證據支持辯方聲稱的說法,案中草圖及相片所顯示貨車及單車的相對位置足以反駁辯方聲稱的說法。控方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結論

20.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駁回上訴。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梁鳳慈律師行轉聘張志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