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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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現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25/2017[2018] HKCFI 139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25/2017

[2018] HKCFI 13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2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416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子偉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6月20日

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現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於2016年9月21日約早上7時20分,當時控方第一證人 (女子「X」) 正乘坐巴士往機場。她身穿短褲坐在巴士上層左邊雙座位近窗口的座位,上訴人其後上車坐在她身旁的位置。巴士行駛期間,X本來是閉目休息,但不是睡著,期間她感到右邊大腿被人用手來回掃了四下,歷時約2–3秒。到第四下時,X張開眼睛並見到上訴人的左手仍在其右大腿上掃了1-2厘米的幅度,當時他的手掌向下,手指伸直及貼合一起。上訴人隨即縮手,然後閉目假裝睡覺。X用手機拍下上訴人的樣貌,她沒有質問上訴人或報警,但她在同日稍後將這相片上載於「臉書」上發佈。同日下午4時半,一名自稱為上訴人女友的人聯絡X,對X偷影上訴人及上載他相片表示不滿。

3.X在當晚告訴男朋友她被非禮一事, X稍後報警。

4.2016年10月30日晚上,X在巴士再見到上訴人,她立即報警,上訴人被拘捕。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沒有作供。他有兩位品格證人,其證供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上訴人的案情是, X及其男友並不可信, 即使上訴人有觸摸X也只是意外。

6.上訴人也依賴他在警誡下的解釋。上訴人在警誡下說, 他在案發時坐在X身旁,他否認有非禮她。他表示他當時睡著了,X突然大力把手袋放在他們之間,他以為自己睡著了撞到她,因此他說「對不起」便繼續睡覺。稍後他聽到「咔嚓」一聲,他張開眼睛便見到X在低頭按手機,他猜到她拍下了他的照片。

定罪理由

7.裁判官先提醒自己相關的法律原則,她在考慮了辯方大律師對兩名控方證人(X和她的男友)證供的質疑,及二人證供之間在關鍵情節和細節上是否吻合後,裁定兩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他們二人的證供。

8.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警誡供詞的開脫說法並不合理,因此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9.最終,裁判官接納X所說的案發經過為事實認定。裁判官強調, 即使沒有X男友新近投訴的證供,X的證供已是強而有力。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在警誡供詞內指事件只是意外觸碰的說法。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

上訴理由

10.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1)   X認為上訴人「詐瞓」的證供是不可被接納的「意見證據」;

(2)   裁判官錯誤裁定X對其男友所作的投訴乃「新近投訴」;及

(3)   裁判官沒有對控方證人證供作出足夠分析,並在分析控方證人證供及上訴人在警誡供詞的說法時採取不同的尺度;再者裁判官沒有分析及考慮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意外。

答辯人回應

11.代表答辯人的吳高級檢控官反對上訴申請,她指出本案案情簡單,重點是事實的裁斷,爭議的是上訴人有否猥褻侵犯X,如有的話,他是否有該意圖。吳高級檢控官認為案中有充分證據支持定罪。

討論

上訴理由一

12.本席同意答辯人的立場。X不是以專家身份作供, 也不是給予專家意見, 但她有權憑自己人生經驗及常理說出自己觀察所得結論。當然法庭不一定會接納她的結論。X說她在張開眼睛見到上訴人的時候,上訴人隨即縮手,眼神閃縮並隨即閉目,當X大力把手袋放在二人中間,上訴人必然知道但卻仍然保持閉目。在當時情況下, X是有充分的基礎說上訴人是在假裝睡覺,裁判官亦有權接納X的觀察為案中證據。

13.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二

14.林大律師指X的證供與其男友的證供有分歧,裁判官不應接納X向男友作出的投訴為「新近投訴」證據。林大律師指出二者證供上多點細微的差異,但本席見不到有甚麼關鍵性或重大的分歧。本席認為X對男友作出的投訴是在合理時間內作出,二人說法基本上吻合, 裁判官接納X男友的證供為新近投訴證據是無可批評。

15.此上訴理由並無基礎。

上訴理由三

16.這上訴理由頗為冗長, 本席只能對重點處理。

17.首先,林大律師批評裁判官依賴兩名控方證人的神情舉止,但沒有充分考慮證據的內在可能性,而且在衡量控方證人證供和辯方的證供使用雙重標準。

18.裁判官確有提及過有留意X的神情舉止,她是有權對此作出考慮,重要的是,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段已強調這不是穩妥可靠的測量證供指標。裁判官並不是單單因為X的神情舉止而決定X是可信證人, 裁判官是考慮了X的證供內容清晰一致,說法合理及沒有固有不可能的地方, 而認為她是誠實可靠證人。

19.林大律師認為X有多處證供屬固有不可能,其中重點是X說自己驚慌及遲遲不報警,大律師批評X一邊說自己驚慌,但卻又一直留意上訴人甚至對其拍照,之後又不盡快報案。林大律師力陳, X明顯是因上訴人女友的譴責性質詢才作出報警的決定。本席看不到X證供有甚麼明顯的固有不可能性。從司法經驗,女性在交通工具上被非禮後不即時報警甚至很後期才報警並不少見。有些受害人更可能因個人情況,例如年齡、性格、經歷、怕尷尬或麻煩等種種原因而啞忍不去報警。

20.X沒有盡早報警,絕非固有不可能的事情。

21.X感到驚慌與同時用電話拍下上訴人的樣貌並非互相排斥的反應, 也不屬固有不可能的事情。

22.即使X是受到上訴人女友質問而最終決定報警,亦不會因此影響她的可信性。誠如裁判官所說,這並不等如X的指控並非屬實。

23.林大律師對X的證供作出篇幅不少的批評並指裁判官以太過寬鬆的態度處理。本席必須指出, 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裁斷權力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沒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邏輯、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有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是其裁斷明顯出錯,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24.在本案,裁判官必然是知道非禮指控是容易提出但難以反駁,䅁中又沒有獨立證人見到事件經過, 所以裁判官才會說必須對X的證供「特別謹慎」。裁判官明言新近投訴證據只支持X的說法一致, 但不能用以證明上訴人有干犯控罪。裁判官是經詳細分析後才接納X的證供,並給予了充分的理由,本席看不到這些理由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裁判官的裁斷是有充分證據支持的。

25.林大律師又指裁判官採納嚴苛尺度來考慮上訴人在會面紀錄的開脫解釋。本席要指出, 這些開脫解釋不是宣誓下的證供,亦未經過盤問,其說服力與證人台上的證言並不完全相同。無論如何,裁判官先強調上訴人有權不作供, 再特別留意了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 並給予對上訴人相關有利的考慮。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38(1)–(3) 段有小心分析上訴人的解釋,並明言只要上訴人的開脫解釋有可能是真的, 便必須判他無罪。裁判官是在整體分析上訴人的開脫解釋後,認為他的說法不合情理,因而不給予比重, 並交待了充足理由。裁判官是絕對有權作出此裁定。本席看不到要干預此裁定的理由。

26.林大律師在聆訊時新增一點理據在上訴理由三,指裁判官沒有分析及考慮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意外或誤會。本席認為這是沒有基礎的投訴。

27.在原審時,辯方律師已提出這可能性為辯護理由。

2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2段已經說明她有考慮這可能性,但在小心分析後,裁判官認為這是沒有事實基礎的說法。裁判官特別指出,根據X的說法,上訴人的手指伸直及貼合在一起,用手指來回地「掃」X的大腿;X發現的時候上訴人立即縮手及假裝睡覺,裁判官認為這些證據顯示上訴人的手不可能是意外地碰到X的大腿。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是合情合理的,她絕對有權排除意外的可能性。

29.在「重審」角度而言,本席認為案中證據足以支持定罪。

結論

30.因以上理由,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駁回定罪上訴。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轉聘林沙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