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平 對 華鴻大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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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2月12日,本席頒令LDBM 229/2017案件與LDBM 39/2018案件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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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KLdT 47 LDBM 229/2017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7年第229宗 _______________
LDBM 39/2018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8年第39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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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2018年2月12日,本席頒令LDBM 229/2017案件與LDBM 39/2018案件合併處理。 2.LDBM 229/2017案件的申請人李鑫平先生(“李先生” )向答辯人華鴻大樓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申索多付的管理費及註冊費,總數為港幣40,110元。 3.按LDBM 229/2017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港幣40,110元包括:
4.法團透過案件LDBM 39/2018向李先生追討1樓D單位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及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的管理費,總數為港幣8,425元($575x9+$650x5=$8,425)。 5.本案爭議的議題是,究竟現在華鴻大廈1樓C單位業主,是否須支付華鴻大廈1樓D單位的管理費。 6.按照華鴻大廈1968年2月21日的大廈公契(“公契” )前言第3段指出,華鴻大廈在發售時將業權份數分為63份,其中4間地舖,各間佔2份;1樓6間商店,各佔1份,2至9樓共48單位各佔1份,天台及開放庭園佔1份。原文如下:
公契附表2亦列明1樓分為A、B、C、D、E及F 6個單位,業權各佔1/63。 7.按公契5(e)條,大廈的日常支出,如水電費,經理人酬金,清潔費,維修大廈包括水管、水泵等,以單位(unit)計算。原文如下:
8.按1971年5月15日關於1樓C單位的土地轉讓契約 M/N UB 812064, 1樓C單位由Wah Hu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售與何智昌及何梁錦麗。就C單位的描述為 “C單位,前稱為C單位及D單位” (ALL THAT Flat “C”(formerly known as Flats “C” and “D” o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said Building)。業權份數為2/63份。附錄在該契約的圖則,1樓祇有4個單位,即A、B、C及D。土地登記冊亦有相同的紀錄。 9.從業權份數,即2/63,及該單位契約的描述,可見現在的1樓C單位,就是以前的C單位及D單位。 10.雖然管理費用不是以業權份數來分擔,而是以單位來分擔,但應是以訂立公契時的單位作準。現在的C單位即以前的C單位及D單位,所以須支付以前C單位及D單位的管理費,即2份的管理費。 11.這道理顯而易見,即使1樓日後變為一個單位,也要支付6份的管理費用。 12.此外,李先生所追討的款項,其中港幣12,910元根本是雙方和解協議支付的款項,無論如何不能追回。港幣6,500元是押記費並已支付,並無任何理據追回。按上述的理由,已支付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更無權追回。 13.代表李先生的李泳欣女士提出,C單位在申請津貼時,香港房屋協會(“房協” )以她的單位為一個單位處理,所以應以一個單位計算管理費。 14.支付管理費以公契作準,房協並不是權威。房協對津貼的考慮有另外的準則,與支付管理費的責任無關。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LDBM 229/2017案件申請人的申請,並判令LDBM 39/2018案件的申請人得直。LDBM 39/2018的答辯人須支付港幣8,425元予LDBM 39/2018的申請人,連同利息,由2017年11月14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日期)以年息4%計算,及後以判定利率由判決日開始計算。 16.LDBM 229/2017的申請人須支付該案答辯人訟費,即時評定為港幣275元。LDBM 39/2018的答辯人須支付該案的申請人訟費,包括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訟費,即時評定為港幣90元。
LDBM 229/2017的申請人及LDBM 39/2018的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李泳欣女士代表出席審訊 LDBM 229/2017的答辯人及LDBM 39/2018的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梁偉雄先生代表出席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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