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深 對 蘇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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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請人依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就其損傷所作的補償申請,但申請人並沒有列明其申請所依據之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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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250/2016 [2018] HKDC 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22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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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這是申請人依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就其損傷所作的補償申請,但申請人並沒有列明其申請所依據之有關條款。 背景 2.於2016年6月12及13日,答辯人聘請申請人處理有關廚房及廁所牆身的泥水工作,主要負責批英泥沙。申請人要求帶同另一名水泥技工一同受聘,答辯人同意。在該兩天前,申請人在別的工地同樣進行泥水工作。 3.於第一天工作期間,答辯人為兩名水泥技工購買工具及膠手套,但申請人表示他拒絕使用任何膠手套,故不用為他購買。在該天,申請人從沒向答辯人表示他因該天的水泥工作而引致任何損傷。於同日晚上,答辯人因另一技工的工作水平不達標,而將他辭退。 4.於2016年6月13日,申請人繼續工作。同樣,他沒有向答辯人指出他身體有任何因工受傷的情況。相反,於當日早上,申請人向答辯人表示天氣炎熱,需要答辯人為他購買一把風扇降温。可是,於當日早上,申請人不但工作表現懶散,而且更「失踪」了最少一小時。 5.於同日下午,當答辯人檢查申請人當天的工作時,發現申請人的批盪甚有問題,其工作質量明顯低於一名大工應有的水平,例如牆身批盪彎曲,有違平直的基本要求。答辯人認為這可能是申請人故意製造的結果。 6.答辯人於是要求申請人就不良的批盪進行補救,並於下午4時46分用手機拍下申請人當時工作的情況。 7.於同日下午5時40分,申請人向答辯人辭職,並當場要求支付薪金。答辯人當時表示沒有帶備足够的現金,而申請人卻即時大聲表示,若不能即時付款,他便會攻擊答辯人,並走近答辯人的身體,用右手手指攻擊其左肋,答辯人立即報警求助。其後,申請人更表示要和答辯人到天台比武,若答辯人能把他擊倒,答辯人便不須支付其工資。 8.不久,警察到場,申請人和答辯人同意於2016年6月14日上午支付薪金。申請人表示,他於6月14日早上還要到其他地盤施工,故希望可以早點收到款項。 9.在警員到場後,申請人並沒有表示他因工受傷,亦沒有以此作出任何投訴或要求。事實上,於一連兩天的工作期間,答辯人並沒有發現申請人有任何受傷或在工作時出現任何異常的身體狀況。 10.於2016年6月14日上午10時左右,由批盪工地大廈梯間的錄映可見,申請人雙手捧着一箱屬於答辯人重約30磅的瓷磚移離現場。 11.於同日中午12時29分,申請人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求診。當時,他表示曾接觸水泥,使雙手化學受傷及出現紅腫。 12.在本案中,申請人表示於2016年6月12至13日受聘於答辯人期間,由於答辯人拒絕提供勞工膠手套,使他進行批盪時受到水泥材料腐蝕雙手而受傷,但他卻並沒有即時求醫,使情況越來越嚴重。 13.求醫後,醫生建議給予申請人7天病假,由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0日。 14.而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7年5月24日所發出的評估證書列出,申請人「雙手化學受傷引致雙手殘餘的疼痛及僵硬」使其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為0.5%。 15.申請人表示,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其每月收入由$7,000跌至$5,000。 証人 16.本案申請人及答辯人均只傳召他們本人作為証人。 17.申請人黃耀深於作供時極力指控答辯人之各種不是,他不惜誇大其詞,作出與文件証據不符的說法。而且,他往往迴避問題,即使重新提問,他仍不時堅持原有無關的答案,以攻擊答辯人的誠信。 18.答辯人蘇焯強作供相對簡單、直接,就案中對他案情不利的事情,他亦基本承認。 討論 19.本案中一個關鍵問題為申請人的受傷是否在他受聘於答辯人期間所造成,即2016年6月12日早上至6月13日下午。 起因 20.申請人指,他的雙手之所以受傷是因為答辯人拒絕為他購買及提供膠手套所致。他不否認答辯人有為他提供綿手套,但表示這不足以保護雙手防止泥水傷害。 21.答辯人指並非他不購買膠手套予申請人,而是申請人表明他不打算使用任何手套,故申請人沒有要求答辯人購買。相反,另一名技工則表示需要佩戴膠手套。 22.法庭接納答辯人的說法:—
過程 23.申請人稱他的雙手於2016年6月12及13日工作期間受到化學受傷。可是,於施工的那兩天,他不單沒有向答辯人講述其因工受傷,亦沒有去求醫。 24.同時,答辯人當時亦沒有留意到申請人雙手有任何異常或受傷的情況。從答辯人於庭上播放的映片可見,於2016年6月13日下午4時46分,申請人為一廁所牆身糾正批盪時反應敏捷、行動迅速,而且推水泥時顯得相當有勁,毫無保留,不見得其手部有任何受傷的徵狀。這與申請人指他只是於傷後強忍痛楚,堅持工作大為不符。而且申請人於5時40分已辭職,故該段於4時46分所拍的映片應可反映申請人於工作兩天後大致的受傷情況。 25.再者,申請人指受水泥化學受傷的初期,手是會出血的。於2016年6月12及13日,答辯人並沒有觀察到申請人的手有任何異樣。申請人指是因為他當時手握工具,故答辯人不能察覺而己。但是申請人的手並沒有貼上膠布,亦沒有被繃帶包裹,而且也沒有證據顯示現場或工具上有任何血跡。而且於申請人的表格1中指,申請人的手臂流血,若真如此,映片應可反映其出血的情況。 26.於同日,當警方介入調解雙方之薪金糾紛時,申請人也同樣沒提及他的受傷情況,而且於報警前,申請人表示要用「比武」去解決薪金問題,他更用右手手指攻擊答辯人左肋,這與他所稱當時雙手手指已經遭受化學受傷的說法明顯不符。 27.正如庭上申請人就每事力爭、並處處羅列他的訴求,法庭難以想像申請人於當天辭職後,在仍未得到應有的薪金時會隱瞞其因工受傷的情況。而且,那時候並不存在申請人所指因希望保留工作機會而不敢隨便表達訴求以免開罪僱主的考慮。事實上,當時是他主動請辭放棄該工作機會的。 28.申請人因工受傷的說法並不可信。 傷勢 29.事實上,申請人提出了不同因工受傷的版本。於表格1中,他表示其手臂及手指受傷,但於庭上卻指是掌心握工具的部分受傷,故此答辯人不易察覺,但醫院的記錄卻表示是他是右手手指頭受傷。 30.而且申請人指其因工受傷令手掌出血、含膿,但醫院記錄卻指雙手沒有傷口,亦沒有含膿。事實上,左手連腫脹也沒有。 31.申請人對於在受聘的兩天導致其身體哪部分受傷及如何受傷的証供含糊不清,而且出現多個不同的版本。於庭上,為滿足不同的問題答案,他亦不惜隨意改變其說法。他為解釋其証供與紀錄之明顯差異,而提出了一個化學受傷後,傷口於不同階段會出現不同演變的說法。可是,他其後又不惜改變此演變理論以滿足其他問題的答案。由始至終,申請人不能清楚說明他於受聘期間所引致的損傷。 整體發展 32.申請人指,答辯人之所以拒賠是因為他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就此,答辯人承認他沒有購買勞保。相反,答辯人指,申請人的行為有惡意報復的表現:—
33.就於這一連串的事情發生後,被告才於2016年6月14日下午12時29分到將軍澳醫院登記求診。這正正是申請人搬走磚塊後約2多小時。法庭接納申請人於過程中有報復的表現,但最終法庭仍需依據其受傷是否於施工期間所造成而作出裁決。 裁決 34.綜合以上各點,法庭不接納申請人所指,有關的損傷在他受聘於答辯人於2016年6月12日上午至13日下午所造成,故不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第1款「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的要求。法庭不接納申請人所指的受傷起因和過程,亦不接納其傷勢是受聘於答辯人期間所造成的。 35.基於以上裁決,申請人就僱員補償的申請被撤銷。法庭以訟費暫准令的形式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除非其中一方於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天內以傳票申請作出更改,否則這項訟費暫准令在本判案書頒下之日的14天後即自動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